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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行業標準】《核動力廠環境輻射防護規定》(GB 6249-2011)作為我國核電領域的專項環境保護標準,已實施了12年,在促進我國核電事業發展、保護環境和公眾健康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保護公眾和從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保護生態環境,我部組織開展了標準復審工作,認為需要對《核動力廠環境輻射防護規定》(GB 6249-2011)進行修訂,并修訂形成了《核動力廠環境輻射防護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代替《核動力廠環境輻射防護規定》(GB 6249-2011),現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3年9月30日。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GB 6249-2011《核動力廠環境輻射防護規定》,與GB 6249-2011相比,除編輯性修改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 修改了適用范圍。刪除“設計”和“擴建”兩種活動,新增“供汽供熱”陸上固定式核動力廠。
—— 修改了部分術語及其定義。增加“小型模塊化核動力廠”、“槽式排放口”、人口集中地區三條術語及其定義;刪除了術語“規劃限制區”、“劑量約束”;將“放射性流出物”修改為“流出物”。
—— 修改了場址選擇的環境輻射防護要求。修改了規劃限制區半徑的最小距離要求。增加給出了選址假想事故的基本假設要求,并分別列于資料性附錄A和附錄B;刪除了選址假想事故下的集體有效劑量接受準則。明確了小型模塊化核動力廠非居住區和規劃限制區的設置要求,并給出選址假想事故下相應的劑量接受準則。
—— 修改了流出物排放控制的要求。將本章節涉及流出物排放管理的相關條款調整到“流出物排放管理和流出物監測”章節,同時將原“流出物排放管理和流出物監測”章節涉及設計的內容納入到本章。刪除了涉及行政管理的相關規定。
—— 修改了事故工況下的輻射防護要求。刪除了設計基準事故的甲狀腺當量劑量接受準則;增加了輕水堆核動力廠典型設計基準事故的類別并列于資料性附錄C;增加了小型模塊化核動力廠事故工況下的輻射防護要求;將確定應急計劃區時考慮嚴重事故產生的后果修訂為制定核事故應急預案時考慮嚴重事故產生的后果。
—— 修改了流出物排放管理和流出物監測的要求。修改了年排放總量周期控制的要求;新增了流出物在線監測的要求;增加了流出物監測大綱定期優化的要求;增加了液態流出物監測核素的選取原則;刪除了涉及行政管理的相關規定。
—— 修改了輻射環境監測的要求。增加了小型模塊化核動力廠運行前和運行期間輻射環境監測的要求;增加了運行期間加強場內地下水輻射環境水平的監測的規定;刪除了涉及行政管理的相關規定。
—— 修改了放射性固體廢物管理的要求。刪除了“放射性廢物在暫存庫內暫存期限不應超過5年”的規定。
本標準規定了陸上固定式核動力廠在場址選擇、建造、運行、退役和修改等活動中所應遵循的環境輻射防護要求。本標準適用于采用水冷反應堆發電、供汽供熱的陸上固定式核動力廠。其它堆型核動力廠可參考使用。
輻射環境監測:
1.運行前輻射環境本底或現狀調查
1.1 在核動力廠場址首臺機組首次裝料前,營運單位應完成環境本底輻射水平的調查,至少應獲得最近兩年的調查數據。同一場址后續建造機組運行前應獲得連續一年的輻射環境現狀調查數據。
1.2 調查的環境介質應結合場址的環境特征和核動力廠機組特性進行確定,一般應包括:空氣、地表水和地下水、陸生和水生生物、食物、土壤、水體底泥和沉降灰等。
1.3 監測的內容一般包括:環境γ輻射水平、環境介質中與核動力廠放射性排放有關的主要放射性核素濃度。
1.4 環境γ輻射水平的調查范圍的半徑一般取 50km,其余項目的調查范圍的半徑一般取 20~30km。對小型模塊化核動力廠,環境γ輻射水平的調查范圍的半徑一般取 20km,其余項目的調查范圍的半徑一般取10km。
2.運行期間的輻射環境監測
2.1 營運單位應在核動力廠場址首臺機組首次裝料前制定輻射環境監測大綱。輻射環境監測大綱應根據環境監測的經驗反饋和技術進步、場址機組數量和周圍環境條件變化,及時調整和定期優化。
2.2 在進行輻射環境監測時,應與運行前的輻射環境本底(或現狀)調查工作相銜接,充分利用運行前環境調查所獲得的資料。項目采樣點要與運行前環境調查保持適當比例的同位點。輻射環境監測關注的重點是對關鍵人群組影響較大的主要放射性核素和環境介質。
2.3 輻射環境監測的環境介質、監測內容原則上與運行前輻射環境調查相同,并加強場內地下水輻射環境水平的監測。
2.4 環境γ輻射水平的調查范圍的半徑一般取20km,其余項目的調查范圍的半徑一般取 10km。對小型模塊化核動力廠,環境γ輻射水平的調查范圍的半徑一般取10km,其余項目的調查范圍的半徑一般取5km。
3.環境應急監測
環境應急監測是核動力廠事故應急預案的重要組成部分。監測原則、監測方法和步驟、監測項目、監測路線、監測網點、監測工作的組織機構、監測數據報告、發布辦法等按核動力廠營運單位制定的應急預案中的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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