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火災隱患綜合判定要素
1.總平面布置
《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方法》(GB 35181-2017)第7.1條規定了總平面布置方面的隱患:
(1)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或城市消防規劃的要求設置消防車道或消防車道被堵塞、占用。
(2)建筑之間的既有防火間距被占用或小于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值的80%,明火和散發火花地點與易燃易爆生產廠房、裝置設備之間的防火間距小于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值。
(3)在廠房、庫房、商場中設置員工宿舍或是在住宅等建筑中從事生產、倉儲、經營等活動,且不符合《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消防安全技術要求》(GA 703-2007)的規定。
(4)地下車站的站廳乘客疏散區、站臺及疏散通道內設置商業經營活動場所。
2.防火分隔
《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方法》(GB 35181-2017)第7.2條規定了防火分隔方面的隱患:
(1)原有防火分區被改變并導致實際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大于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值的50%。
(2)防火門、防火卷簾等防火分隔設施損壞的數量大于該防火分區相應防火分隔設施總數的50%。
(3)丙、丁、戊類廠房內有火災或爆炸危險的部位未采取防火分隔等防火防爆技術措施。
3.安全疏散設施及滅火救援條件
《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方法》(GB 35181-2017)第7.3條規定了安全疏散設施及滅火救援條件方面的隱患:
(1)建筑內的避難走道、避難間、避難層的設置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或避難走道、避難間、避難層被占用。
(2)人員密集場所內疏散樓梯間的設置形式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3)除公共娛樂場所、商店、地下人員密集場所外的其他場所或建筑物的安全出口數量或寬度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或既有安全出口被封堵。
(4)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建筑物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樓梯而未設置。
(5)商店營業廳內的疏散距離大于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值的125%。
(6)高層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或所設置設施的損壞率大于標準規定要求設置數量的30%;其他建筑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或所設置設施的損壞率大于標準規定要求設置數量的50%。
(7)設有人員密集場所的高層建筑的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的門的損壞率大于其設置總數的20%,其他建筑的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的門的損壞率大于其設置總數的50%。
(8)人員密集場所內疏散走道、疏散樓梯間、前室的室內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不符合《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 50222-2017)的規定。
(9)人員密集場所的疏散走道、樓梯間、疏散門或安全出口設置柵欄、卷簾門。
(10)人員密集場所的外窗被封堵或被廣告牌等遮擋。
(11)高層建筑的消防車道、救援場地設置不符合要求或被占用,影響火災撲救。
(12)消防電梯無法正常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