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生態環境標準《地方水產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制訂技術導則(征求意見稿)》公布,旨在保護和改善水環境質量,指導和規范地方水產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制修訂工作,促進水產養殖業綠色發展。
地方水產養殖業污染控制標準制訂技術指南(征求意見稿)
標準中對水產養殖進行了詳細的分類,包括海水養殖、淡水養殖、半咸水養殖;封閉式養殖、開放式養殖、半封閉式養殖等,針對不同養殖分類確定采用尾水排放濃度限值或管控措施等不同管控方式,或者不進行管控。
水產養殖尾水(aquaculture tailwater)是指水產養殖活動過程中產生的向外環境排放的廢水,包括池塘水產養殖向外環境排放的清塘水。
對于排入淡水環境的水產養殖尾水,以下項目作為基本項目應列入地方水產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的尾水排放管控項目,包括懸浮物、pH 值、化學需氧量、總磷、總氮。除此之外,BOD、氨氮、有毒有害水污染物、色、臭、味等感官指標,以及其他屬于水產養殖排放且地方水環境質量改善需要控制的污染項目作為選擇項目,地方可根據需要將其中一項或多項納入標準管控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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