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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標準】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江蘇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規定,江蘇省生態環境廳組織編制了江蘇省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城鎮
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現征求有關單位意見。意見反饋郵箱:liuguifeng@njuyi.cn。
城鎮污水主要來源于居民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在雨污合流制排水系統中,還包含被截留的雨水。生活污水中的污染物主要是以蛋白質、尿素、氨氮為代表的有機物和對人體健康有威脅的腸道病原菌,細菌和病原體將有機物作為能量來源大量繁殖,可能導致傳播疾病,而有機物腐化會產生惡臭,影響周邊生態環境。工業廢水包括生產廢水、生產污水及冷卻水,是指工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和廢液,其中含有隨水流失的工業生產用料、中間產物、副產品以及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物。工業廢水由其生產規模的影響導致水質水量變化差異大,其水質一般具有成分復雜、濃度高、毒性大等特點,需要在廠內進行降解處理,滿足相應的排放標準方可排放到市政管網。
2017年至2020年期間,國家及江蘇省陸續出臺《“十三五”全國城鎮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建設規劃》、《城鎮污水處理提質增效三年行動方案(2019-2021年)》、《江蘇省長江保護修復攻堅戰行動計劃實施方案》、《江蘇省城市黑臭水體治理攻堅戰實施方案》、《江蘇省城鎮污水處理提質增效精準攻堅"333"行動方案》等行業發展政策。
《江蘇省城鎮污水處理提質增效精準攻堅"333"行動方案》明確,到2021年底,全省設區市和太湖流域縣級城市建成區水體主要水質指標達到或優于Ⅴ類標準,其他縣(市)建成區基本消除黑臭水體。縣以上城市建成區30%以上面積建成"污水處理提質增效達標區"。全省縣以上城市建成區基本消除污水直排口,基本消除污水收集管網覆蓋空白區,全面完成"三消除"任務。
污水收集率的提高意味著污水廠的排污量將同步增加,雖然城鎮污水處理廠提質增效的重點在管網,但污水處理廠的提標建設也是提質增效的一個重要的節點,因此也勢必需要與之匹配的排放標準。制定符合江蘇省省情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放標準意義突出,既是為了適應江蘇省污水處理提質增效的需要,避免標準和技術脫節,也將為江蘇省環境管理工作提供監督執法的重要尺度和依據;既能夠有力推動規范和引導江蘇省內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建設和管理,使城鎮污水處理廠更好地發揮職能,為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服務,也有助于促進經濟快速步入綠色發展正軌。
本標準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
本標準與《太湖地區城鎮污水處理廠及重點工業行業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 1072-2018)中太湖地區城鎮污水處理廠主要水污染物部分相比,主要差異如下:
——將改、擴建城鎮污水處理廠納入現有城鎮污水處理廠;
——氨氮和總氮的排放限值按時間段劃分執行;
——DB32/ 1072-2018中太湖地區其他區域與本文件中重點保護區域交叉范圍內的現有城鎮污水處理廠,執行本文件水污染物二級標準排放限值;
——刪除了“太湖地區其他區域內接納工業廢水量大于實際處理水量60%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其主要污染物可按照所接納企業中最嚴的行業排放限值執行”的規定;
——對部分水污染物監測分析方法進行了更新。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太湖地區新建城鎮污水處理廠不再執行DB32/ 1072-2018;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兩年后,太湖地區現有城鎮污水處理廠不再執行DB32/ 1072-2018。本標準實施后,國家或本省發布的相關標準嚴于本文件時,應執行其相關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的控制要求、監測要求、達標判定以及實施與監督。
本標準規范性引用文件包括:GB 3095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7466 水質 總鉻的測定;GB 7467 水質 六價鉻的測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 7471 水質 鎘的測定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GB 7475 水質 銅、鋅、鉛、鎘的測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84 水質 氟化物的測定 離子選擇電極法;GB 7485 水質 總砷的測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分光光度法;GB 7494 水質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的測定 亞甲藍分光光度法;GB 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11889 水質 苯胺類化合物的測定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GB/T 11893 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GB/T 11901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GB 11907 水質 銀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 11911 水質 鐵、錳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等。
污染物控制項目及分類:
污染物控制項目分為基本控制項目和選擇控制項目。基本控制項目包括影響水環境和城鎮污水處理廠一般處理工藝可以去除的常規污染物,以及部分一類污染物,共19項。選擇控制項目包括對環境有較長期影響或毒性較大的污染物,共45項。
基本控制項目必須執行。選擇控制項目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城鎮污水處理廠接納的工業污染物的類別和水環境質量要求選擇控制。
水污染物監測要求:
1.城鎮污水處理廠應按照HJ 91.1、HJ 978、HJ 1083的要求設置采樣口,在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應設置永久性排污口標志。
2.監測頻次、采樣時間、采樣點設置與采樣方法等要求,按HJ 91.1、HJ 493、HJ 494、HJ 495等有關規定執行。
3.城鎮污水處理廠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4.城鎮污水處理廠應按照有關法律及《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排污情況進行監測,公開監測結果,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5.水污染物監測分析方法按附錄A.1執行。
大氣污染物監測要求:
1.氨、硫化氫和臭氣濃度的采樣與監測按HJ 905有關規定執行。
2.甲烷的采樣與監測按GB 18918有關規定執行。
3.大氣污染物監測分析方法按附錄A.2執行。
達標判定:
1.水污染物采用手工監測或自動監測的結果作為監督性檢查依據時,達標判定按照國家和江蘇省相關規定從嚴執行。
2.大氣污染物采用手工監測時,達標判定按照國家和江蘇省相關規定執行。采用自動監測時,按照監測規范要求測得的任何1小時平均濃度值或排放速率超過本文件規定的限值,判定為超標。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城鎮污水處理廠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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