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儀表網 儀表標準】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要求,進一步規范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工作,生態環境部決定制定《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畜禽養殖行業》國家生態環境標準。目前,標準編制單位已編制完成標準征求意見稿,開始向有關單位征求意見。
污染源監測與環境質量監測相比,涉及的行業多樣、產排污工藝復雜。我國現有監測要求的標準規范有很多,包括排放標準、監測技術規范、竣工驗收技術規范、環評導則等。相關標準規范從不同角度對監測項目、監測技術進行了詳細規定,但由于這些相關規定有普適性、原則性的特點,排污單位在開展自行監測過程中如何結合自身具體情況,合理確定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和監測頻次等實際問題上面臨著諸多疑問和困惑。
陶瓷工業適用標準《陶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5464—2010)、《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陶瓷磚瓦工業》(HJ 954—2018),上述標準對陶瓷排污單位污染物指標及監測頻次做了部分規定,但不夠完善。
《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環發〔2013〕81號)對國控重點企業的監測頻次提出了部分要求,但是作為具有普適性的管理文件,規定相對籠統,無法滿足量大面廣的陶瓷工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方案編制需要。
因此,為解決排污單位開展自行監測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加強對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的政策和技術引導,規范和指導排污單位的自行監測行為,有必要制定《指南》,將陶瓷工業自行監測要求進一步明確和細化。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本標準提出了陶瓷工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監測方案制定、信息記錄和報告的基本內容和要求。
本標準引用的文件包括:GB 25464 陶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自行監測方案:
根據《總則》4.1 規定:排污單位應查清所有污染源,確定主要污染源及主要監測指標,制定監測方案。監測方案內容包括:單位基本情況、監測點位及示意圖、監測指標、執行標準及其限值、監測頻次、采樣和樣品保存方法、監測分析方法和儀器、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等。
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
排污單位應查清本單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標及潛在的環境影響,制定監測方案,設置和維護監測設施,按照監測方案開展自行監測,做好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記錄和保存監測信息,依法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
自行監測內容:
自行監測污染源和污染物應包括排放標準中涉及的各項廢氣、廢水污染源和污染物。陶 瓷工業排污單位應當開展自行監測的污染源包括產生有組織廢氣、無組織廢氣、生產廢水等全部污染源。廢水污染物指標包括流量、pH 值、化學需氧量、氨氮、懸浮物、石油類、五日生化需氧量、總磷、總氮、硫化物、氟化物、總銅、總鋅、總鋇、總鎘、總鉻、總鉛、總鎳、總鈷、總鈹、可吸附有機鹵化物(AOX),根據排污許可證、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確定監測指標。同時對雨水排放口化學需氧量開展監測。廢氣污染物包括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鉛及其化合物、鎘及其化合物、鎳及其化合物、氟化物、氯化物(以 HCl計)等。
自行監測點位:
陶瓷工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點位包括排放口、無組織排放監測點、周邊環境影響監測點等。
自行監測技術手段:
自行監測的技術手段包括手工監測、自動監測兩種類型。重點排污單位廢水總排放口的流量、pH 值、化學需氧量、氨氮四項指標,應采用自動監測技術;非重點排污單位和其他指標監測,陶瓷工業排污單位可根據監測成本、監測指標以及監測頻次等內容,合理選擇適當的技術手段。
監測頻次:
經過調研和研究,與《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陶瓷磚瓦工業》(HJ 954—2018)陶瓷行業自行監測要求相比,廢水主要區別如下:一是新增生活污水排放口,并對監測因子和監測頻次做了明確規定;二是重點排污單位總排放口直接外排環境的,化學需氧量、氨氮等指標,要求安裝自動監測設備;三是加嚴車間排放口污染物指標監測頻次;四是雨水排放口規定排放期間每月開展一次監測,如一年內監測無異常,則放寬至每季度監測一次。廢氣主要區別為: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按照建筑陶瓷、衛生陶瓷、其他陶瓷等產量,對照工序確定相應的監測頻次,本《指南》按照重點排污單位和非重點排污單位工序進行區分,相應的監測頻次也進行改動,加嚴了主要排放口手工監測因子監測頻次。
采用自動監測的,全天連續監測。陶瓷工業排污單位應按照《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 等)運行技術規范》(HJ 355—2019)、《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 等)數據有效性判別技術規范》(HJ 356—2019)、《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 75—2017)開展自動監測數據的校驗比對。
單獨外排的生活污水排放口的監測指標包括流量、pH 值、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和懸浮物,設區的市級及以上生態環境部門明確要求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污染物指標,應采取自動監測。
本標準適用于陶瓷工業排污單位對其排放的水、氣污染物,噪聲以及對其周邊環境質量影響開展的監測。階段性生產的單位只需在生產運行、有事實排污的時間段開展監測。無生產但有排放的時段是指排污單位無生產但仍有人員活動或設備運行,也應進行監測。
適用范圍為《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中的 307 中類,包括建筑陶瓷制品制造、衛生陶瓷制品制造、特種陶瓷制品制造、日用陶瓷制品制造、陳設藝術陶瓷制造、園藝陶瓷制造,及其他陶瓷制品制造。與《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陶瓷磚瓦工業》(HJ 954—2018)內陶瓷行業適用范圍一致。
所有評論僅代表網友意見,與本站立場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