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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標準】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提高生態環境管理水平,規范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生態環境部對《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規范》( HJ442-2008)進行了修訂。
修訂后標準由下列十個部分組成。《部分 總則》、《第二部分 數據處理》、《第三部分 近岸海域水質監測》、《第四部分 近岸海域沉積物監測》、《第五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質量監測》、《第六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監測》、《第七部分 入海河流監測》、《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影響監測》、《第九部分 近岸海域應急與專題監測》、《第十部分 評價及報告》。
本標準作為修訂后標準的第三部分,針對原標準中海水水質樣品采集、保存、運輸、現場和實驗室分析、質量控制的方法和程序的內容,主要修訂以下幾方面內容:細化了海水水質采樣裝置的相關內容;完善了海水水質現場測試項目、測試方法的選擇要求;修訂了部分海水水質樣品保存時間;補充了可選擇的海水水質標準分析方法;增加了現場測試質量控制和分析人員自我質量控制。
本標準引用的文件有GB 3097 海水水質標準;GB 6920 水質 pH 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HJ 442.1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部分 總則;HJ 442.2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二部分 數據處理;HJ 442.6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六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監測;HJ 442.10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十部分 評價及報告;HJ 730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點位布設技術規范。
近岸海域水質監測實施方案制定按 HJ 442.1 相關要求確定;監測點位布設按 HJ 730 相關要求執行;數據處理、統計、匯總、審核與報送按 HJ 442.2 要求執行;水質評價與報告編寫按 HJ 442.10 要求執行。
例行水質監測頻次一般為每年進行 3 次,采樣時間安排在 3~5 月、7~8 月和 9~11 月。近岸海域水質監測的必測項目為 GB 3097 規定的項目(放射性核素和病原體除外)、水深、鹽度、葉綠素 a、實際采樣經緯度等;選測項目包括氧化還原電位、硅酸鹽、水文和氣象參數等;葉綠素 a 相關分析和質量控制要求參見 HJ 442.6( 7.3)。
其他監測的水質監測項目、時間、頻次等依據監測目的確定。
本標準規定了近岸海域水質監測樣品采集、保存、運輸、現場測試、實驗室分析和質量控制的基本方法和程序。
本標準適用于近岸海域水質、河口及咸淡混合水域水質監測(不包括入海河流入海斷面的入海污染物監測)。用于容器準備和洗滌、樣品采集、前處理、現場測試、實驗室分析和質量控制。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近岸海域環境監測規范》( HJ 442-2008)廢止。意見反饋郵箱:zhiguanchu@mee.gov.cn(更多詳情請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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