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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行業政策】為貫徹落實《地下水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指導和規范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劃定工作,生態環境部會同水利部、自然資源部組織制定了《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劃定技術指南(試行)》,并于近日印發。
本指南適用于省級行政區域的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劃定工作。地市級、縣級及其他行政區域的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劃定可參照執行。
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劃定包括保護類區域劃定和管控類區域劃定。通過收集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準保護區、補給區,以及礦泉水、名泉等特殊地下水資源保護區域等資料,補充必要的調查工作,確定保護類區域。通過開展地下水功能價值評估、地下水脆弱性評估、地下水污染源荷載評估等工作,確定管控類區域。結合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行政區劃等,最終確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以外的區域為一般區。針對不同分區,提出差別化對策建議,編制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劃定報告和圖件。
以行政區為評估范圍,重點針對平原(含高平原)、盆地以及人類活動頻繁的丘陵等地貌單元,可根據管理需要酌情將山地納入評估范圍。
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劃定應充分收集水源基本情況、礦泉水和名泉等特殊地下水資源情況、水文地質條件、氣象水文條件、地下水質量狀況、污染源信息、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等相關資料,如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補給區劃分技術報告、區域水文地質調查報告、地下水環境狀況監測及調查報告、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報告、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研究報告及準入清單等相關資料,并開展必要的補充調查工作。
保護類區域包括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準保護區、補給區,以及礦泉水、名泉等特殊地下水資源保護區域。其中,對已劃定的水源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準保護區,以收集資料為主;未劃定的,參照HJ 338劃定。對已劃定的補給區,以收集資料為主;未劃定的,參照環辦便函〔20223335號劃定。礦泉水、名泉等特殊地下水資源保護區域以收集資料為主。
基于地下水功能價值評估、地下水脆弱性評估結果,扣除保護類區域,劃定管控類區域,結合地下水污染源荷載評估結果,將管控類區域劃分為一級管控區和二級管控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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