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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企業動態】為規范公司利潤分配行為,推動公司建立科學、持續、穩定的利潤分配機制,5月31日,無錫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002877,以下簡稱“智能自控”)制定了《無錫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來三年(2023-2025年度)股東回報規劃》(以下簡稱“本規劃”或“股東回報規劃”)。
公司著眼于公司的長遠和可持續發展,在綜合分析公司經營發展實際、股東要求和意愿、社會資金成本、外部融資環境等因素,征求和聽取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的要求和意愿,充分考慮公司目前及未來盈利規模、現金流量狀況、發展所處階段、項目投資資金需求、本次發行融資、銀行信貸及債權融資環境等因素,平衡股東的短期利益和長期利益的基礎上制定股東分紅回報規劃,建立對投資者持續、穩定、科學的回報規劃與機制,對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并藉此保持公司利潤分配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未來三年(2023-2025年)的股東回報規劃
(一)利潤分配原則
1、公司實行連續、穩定、合理的利潤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潤分配在重視對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基礎上,兼顧公司的可持續發展;
2、在公司當年盈利且現金流滿足公司正常經營和長期發展的前提下,公司將實施積極的現金股利分配辦法;
3、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在對利潤分配政策的制定和決策過程中應充分考慮獨立董事和公眾投資者的意見;
4、公司優先采用現金分紅的利潤分配方式。
(二)公司利潤分配具體政策如下
1、公司可采取現金或者股票方式或者現金與股票相結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潤,利潤分配不得超過累計可分配利潤的范圍,不得損害公司持續經營能力。
2、在符合現金分紅的條件下,公司應當采取現金分紅的方式進行利潤分配。符合現金分紅的條件為:
(1)該年度無重大投資計劃或重大現金支出;
(2)公司該年度實現的可分配利潤(即公司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的稅后利潤)及累計未分配利潤為正值;
(3)審計機構對公司該年度財務報告出具
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重大投資計劃或重大現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來十二個月內擬對外投資、收購資產或購買資產累計支出達到或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 40%;(募集資金投資的項目除外)
(2)公司未來十二個月內擬對外投資、收購資產或購買資產累計支出達到或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20%。(募集資金投資的項目除外)
3、在滿足上述現金分紅條件情況下,公司應當采取現金方式分配利潤,原則上每年度進行一次現金分紅,公司董事會可以根據公司盈利及資金需求情況提議公司進行中期現金分紅。
4、現金分紅比例:公司應保持利潤分配政策的連續性與穩定性,在符合現金分紅的條件下,每年以現金方式分配的利潤不少于當年實現的可供分配利潤的15%。
公司進行利潤分配時,公司董事會應當綜合考慮所處行業特點、發展階段、自身經營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區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提出差異化的現金分紅政策:
(1)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無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80%;
(2)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40%;
(3)公司發展階段屬成長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20%;
公司發展階段不易區分但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項規定處理。
5、公司在經營情況良好,并且根據公司成長性、每股凈資產的攤薄等真實合理因素,董事會認為公司股票價格與公司股本規模不匹配、發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體股東整體利益時,可以在滿足上述現金分紅的條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預案。
6、存在股東違規占用公司資金情況的,公司在進行利潤分配時,應當扣減該股東所分配的現金紅利,以償還其占用的資金。
(三)公司利潤分配的決策程序和機制
1、公司每年利潤分配預案由公司董事會戰略委員會結合公司章程的規定、盈利情況、資金需求提出和擬定,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并經半數以上獨立董事同意后提請股東大會審議。獨立董事及監事會對提請股東大會審議的利潤分配預案進行審核并出具書面意見;
2、董事會審議現金分紅具體方案時,應當認真研究和論證公司現金分紅的時機、條件和最低比例、調整的條件及其決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獨立董事應當發表明確意見;獨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東的意見,提出分紅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會審議;
3、股東大會對現金分紅具體方案進行審議時,應當通過多種渠道主動與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進行溝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網絡投票表決、邀請中小股東參會等),充分聽取中小股東的意見和訴求,并及時答復中小股東關心的問題;
4、在當年滿足現金分紅條件情況下,董事會未提出以現金方式進行利潤分配預案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規定的現金分紅比例進行利潤分配的,還應說明原因并在年度報告中披露,獨立董事應當對此發表獨立意見。同時在召開股東大會,公司應當提供網絡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東參與股東大會表決;
5、監事會應對董事會和管理層執行公司利潤分配政策和股東回報規劃的情況及決策程序進行監督,并應對年度內盈利但未提出利潤分配預案的,就相關政策、規劃執行情況發表審核意見;
6、股東大會應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對董事會提出的利潤分配預案進行表決。
(四)公司利潤分配政策調整
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投資規劃和長期發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調整利潤分配政策的,應由公司董事會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利潤分配政策調整議案,提請股東大會審議并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調整后的利潤分配政策應以股東權益保護為出發點,且不得違反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調整利潤分配政策的相關議案需分別經監事會和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會、股東大會批準,提交股東大會的相關提案中應詳細說明修改利潤分配政策的原因。公司調整利潤分配政策,應當提供網絡投票等方式為公眾股東參與股東大會表決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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