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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標準】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改善環境質量,防治環境污染,推動鑄造工業污染防治技術進步,生態環境部組織編制了《鑄造工業大氣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目前,標準編制單位已編制完成標準的征求意見稿,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現公開征求意見。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環境質量,推動鑄造工業大氣污染防治技術進步,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參考GB/T 4754—2017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16758 排風罩的分類及技術條件;GB/T 38597 低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涂料產品技術要求;WS/T 757—2016 局部排風設施控制風速檢測與評估技術規范;HJ 1093 蓄熱燃燒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 2020 袋式除塵工程通用技術規范;HJ 2026 吸附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 2027 催化燃燒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等規程編制。
本標準提出了鑄造工業的大氣污染防治可行技術。
廢氣收集系統控制要求:
1.廢氣收集系統排風罩(集氣罩)的設置應滿足GB/T 16758的要求,并按照GB/T 16758和WS/T 757—2016規定的方法測量控制風速,測量點應選取在距排風罩開口面最遠處無組織排放位置,VOCs的排風罩控制風速不應低于0.3 m/s,顆粒物的排風罩控制風速宜低于WS/T 757規定的限值。
2.應盡可能利用主體生產裝置(如中頻感應爐、拋丸機等)自身的集氣系統進行收集。排風罩的配置應與所采用的生產工藝協調一致,不影響工藝操作。在保證收集能力的前提下,應結構簡單,便于安裝和維護管理。
3.排風罩應優先考慮采用密閉罩或排氣柜,并保持一定的負壓。當不能或不便采用密閉罩時,可根據生產操作要求選擇半密閉罩或外部排風罩,并盡可能包圍或靠近污染源,必要時可增設軟簾圍擋,以防止粉塵外逸。
4.排風罩的吸氣方向應盡可能與污染氣流運動方向一致,防止排風罩周圍氣流紊亂,避免或減弱干擾氣流和送風氣流等對吸氣氣流的影響。
5.當廢氣產生點較多,彼此距離較遠時,應適當分設多套收集系統。
6.間歇運行工序或設備的收集系統管道或其支路上宜設置
調節閥,調節閥應在該工序或設備開啟前開啟。
7.廢氣收集處理系統應先于或與生產工藝設備同步運行。當廢氣收集處理系統發生故障或檢修時,對應的生產工藝設備應停止運行,待檢修完畢后同步投入使用;生產工藝設備不能停止運行或不能及時停止運行的,應設置廢氣應急處理設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本標準可作為鑄造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制修訂、排污許可管理和污染防治技術選擇的參考。本標準不適用于鑄造工業生產中高爐、燒結、球團、再生有色金屬熔煉、電鍍工序的大氣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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