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建國
一:產品綜述
HDDW蓄電池單體活化儀是針對電池電壓為2V、6V或12V,因極板硫化結晶造成容量落后的閥控式鉛酸蓄電池(以下簡稱蓄電池)進行活化的設備。具有對蓄電池進行“活化”及“核對放電”、“自動充電”等功能。
HDDW蓄電池單體活化儀可以針對不同落后電池的實際情況進行核對放電試驗,三階段自動充電,或設置多個循環周期對電池作多次循環充放電,使電池極板失效的活性物質再次活化,提升落后電池的容量。同時配備PC機應用軟件,把采集的數據上傳至計算機,以便進行各種分析。
該儀器功率大,體積小,重量輕,上位機數據管理軟件功能齊全;友好、人性化的人機交互界面,大大減少了蓄電池日常測試維護的工作量,是蓄電池維護工作的得力助手。
請您在使用儀器前仔細閱讀本說明書,以免因使用不當,造成損失!
二:主要功能特點
l 儀器采用觸摸屏操作,直接使用觸摸筆或者手指即可操作界面。
l 存儲數據方式有內部存儲和外部SD卡存儲方式,自行選擇。
l 具有過壓、過流、過熱等保護功能。
l 活化功能:在蓄電池處于離線狀態下,可以對單節蓄電池進行活化。活化前設置好活化循環次數,單次活化充放電時間,保護電壓等參數,儀器便自動執行活化功能;并實時顯示電池電壓、充/放電電流、充入/放出容量、充/放電時間等數據;預設的活化循環執行完畢或人為終止操作均可停止活化過程。
l 放電功能:在蓄電池處于離線狀態下利用智能假負載進行恒流核對放電,設定好“放電電流”、“放電時間”、“放電容量”、“終止電壓”等參數,儀器便自動執行放電功能,并實時顯示出放電電流、電池已放容量、電池電壓、放電時間等數據;當蓄電池達到預設的終止放電條件或人為終止操作均可停止放電測試。
l 充電功能:在蓄電池處于在線浮充或離線狀態下,可對蓄電池進行自動充電,設定好“充電電流”、“充電時間”、“終止電壓”等參數,儀器便自動執行充電功能,并實時顯示出充電電流、電池已充入容量、電池電壓、充電時間等數據,當蓄電池達到預設的終止充電條件或人為終止操作均可停止充電。
l 內阻快測功能:(選配)在電池組脫離系統后放電,只需1~2分鐘便可測出電池的評估容量、內阻等;
l 高亮度彩色屏幕液晶顯示器,顯示效果清晰優美。
l 上位機數據管理軟件功能強大,界面友好,提供數據管理、打印、分析、報表統計、自動生成測試報告等功能。
三:技術指標:
單體電壓測量類型 | 2V/6V/12V |
單體電壓測量范圍 | 2V:0~3V 6V/12V:0~16V |
單體電壓分辨率 | 2V:0.001V 6V/12V:0.001V |
電壓測試精度 | 0.5% |
充放電電流工作范圍 | 2V:1A~100A 6V:1A~30A 12V:1A~30A |
充放電電流控制精度 | 0.1A |
電流測試精度 | 1% |
電池容量核對范圍 | 2V:20Ah~1000Ah 6V:20Ah~300Ah 12V:20Ah~300Ah |
工作電壓 | AC 220±15% |
冷卻方式 | 強制風冷 |
工作環境 | 溫度:0℃~40℃ 濕度:20%~80%RH |
儲藏條件 | -20℃~70℃包裝儲存 |
顯示方式 | 高亮度大屏幕LCD |
外型尺寸(寬× 高×厚) | |
重 量 | 11kg |
四:測試步驟介紹
貨方應保證其提供的貨物是全新的、未使用過的,采用的是優質材料和先進工藝,并在各方面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規格和性能。供貨方應保證其提供的貨物經過正確安裝、正常操作和保養,在其壽命期內運行良好,供貨方應承諾設備的壽命不少于30年。在質保期內,由于供貨方設計、材料或工藝的原因所造成的缺陷或故障,在合理的期限內供貨方應免費負責修理或更換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整機。
5.2質保期應為設備投運驗收后12個月或合同設備達到交貨地點18個月,質保期以先到為準。
5.3在質量保證期內,由于供貨方設備的質量問題而造成停運,供貨方應負責盡快更換有缺陷或損壞的部件,并賠償相應損失;同時,設備的質保期將延長,延長時間為設備重新投運后12個月。
5.4供貨方應對合同設備的設計、材料選擇、加工、制造和試驗等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并在合同設備的整個制造過程中嚴格按其執行。
5.5對合同設備供貨方應采用有運行經驗證明正確的、成熟的技術;若采用供貨方過去未采用過的新技術,應征得買方的同意。
5.6供貨方從其他廠采購的設備,一切質量問題應有供貨方負責。
6.1技術服務
6.1.1供貨方應一名工地代表,配合買方與安裝承包商之間的工作。供貨方應指派合格的有經驗的安裝監督人員和試驗工程師,對合同設備的安裝、調試和現場試驗等進行技術指導。供貨方指導人員應對所有安裝工作的正確性負責,除非安裝承包商的工作未按照供貨方人員的意見執行,并且,供貨方指導人員應立即以書面形式將此情況通知買方。
6.1.2供貨方的工地代表,應在合同范圍內全面與買方工地代表充分合作與協商,以解決合同有關的技術和工作問題。雙方的工地代表,未經雙方授權,無權變更和修改合同。
6.1.3供貨方技術人員代表供貨方,完成合同規定有關設備的技術服務,指導、監督設備的安裝、調試和驗收試驗。
6.1.4供貨方技術人員應對買方人員詳細地解釋技術文件、圖紙、運行和維護手冊、設備特性、分析方法和有關的注意事項等,解答和解決買方在合同范圍內提出的技術問題。
6.1.5供貨方技術人員的技術指導應是正確的,如因錯誤指導而引起設備和材料的損壞,供貨方應負責修復、更換和(或)補充,其費用由供貨方承擔,該費用還包括進行修補期間所發生的服務費。買方有關技術人員應尊重供貨方技術人員的技術指導。
6.1.6供貨方代表應尊重買方工地代表長沙市蓄電池單體活化儀*長沙市蓄電池單體活化儀*,充分理解買方對安裝、調試工作提出的技術和質量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使設備的安裝、調試達到雙方都滿意的質量。如因供貨方原因造成安裝或試驗工作拖期,買方有權要求供貨方的安裝監督人員或試驗工程師繼續留在工地服務,且費用由供貨方自理。如因買方原因造成安裝或試驗拖期,買方根據需要有權要求供貨方的安裝監督人員或試驗工程師繼續留在工地服務,并承擔有關費用。
6.2在供貨方工廠的檢驗和監造
監造按照DL/T586-95《電力設備用戶監造技術導則》的規定執行,生產過程中主要工藝階段和出廠試驗,供貨方提前7天通知買方。由買方技術人員進行監造,并對主要技術數據和記錄進行認可,方可進行下一個工序或出廠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