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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訊 2014年1月2日,水利部辦公廳印發了《水利衛星通信網管理辦法》(辦水文[2013]247號, 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對水利衛星適用范圍,管理職責,入網流程等方面做出了詳細的規定。
對于適用范圍, 《辦法》規定,水利衛星通信資源是指水利部擁有的衛星轉發器帶寬和水利部中央地球站系統。使用水利衛星通信資源開展通信業務的,適用本辦法。
對于職責分工,《辦法》規定,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是水利衛星通信網的主管單位,負責水利衛星通信網的發展規劃,中央地球站系統的運行管理,水利衛星通信資源的使用調配,水利衛星通信網的技術咨詢和服務,組織技術培訓和交流。用戶單位(即使用水利衛星通信資源開展水利通信業務的單位)負責所屬遠端地球站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
《辦法》規定,水利衛星通信網實行入網許可制度。需要加入的單位,應按水利衛星通信網業務申辦流程提出申請并提交技術方案,經主管單位審批后辦理入網事宜。
《辦法》規定,有關單位在建設衛星通信系統時,應優先考慮使用水利衛星通信資源;用于水利業務的通信應用免除入網費和頻律占用費。
該《辦法》規范了水利衛星通信網的管理,為保障水利衛星通信網的穩定、、安全運行,促進水利衛星通信健康發展起到積極推動作用。
附件:
水利衛星通信網管理辦法
*條 為加強水利衛星通信網的管理,保障水利衛星通信網的穩定、、安全運行,促進水利衛星通信事業發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使用水利衛星通信資源開展通信業務的,適用本辦法。
水利衛星通信網是由水利衛星通信資源和遠端地球站組成的,用于保障防汛抗旱、防災減災、應急搶險、水資源管理、水環境保護等各類水利信息傳輸的網絡。水利衛星通信資源是指水利部擁有的衛星轉發器帶寬和水利部中央地球站系統。
第三條 有關單位在建設衛星通信系統時,應優先考慮使用水利衛星通信資源;用于水利業務的通信應用免除入網費和頻率使用費。
第四條 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是水利衛星通信網的主管單位,負責水利衛星通信網的發展規劃、中央地球站系統的運行管理、水利衛星通信資源的使用調配、水利衛星通信網的技術咨詢和服務、組織技術培訓和交流。
第五條 用戶單位(即使用水利衛星通信資源開展水利通信業務的單位),負責所屬遠端地球站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
第六條 水利衛星通信網實行入網許可制度。需要加入的單位,應按水利衛星通信網業務申辦流程(見附件)提出申請并提交技術方案,經主管單位審批后辦理入網事宜。用戶單位如需對關鍵設備進行變更,應提出申請,經主管單位審批,入網測試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第七條 在應急情況下需要使用水利衛星通信資源的用戶單位,應提前2小時向主管單位提出申請;經審批后,主管單位應及時為用戶單位提供相應水利衛星通信資源并在2個工作日內補辦有關手續。
因測試、演練或其他臨時業務需要使用水利衛星通信資源的用戶單位,應提前2個工作日向主管單位提出書面申請。
在衛星通信資源有限的情況下,應優先保障應急搶險等業務使用。
第八條 對于視頻傳輸等臨時業務,用戶單位應在工作結束后及時通知主管單位,以釋放水利衛星通信資源。
第九條 用戶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1.未經批準擅自占用水利衛星通信資源;
2.未經批準隨意變更頻率、極化、發射功率等參數和功放、天線等發射設備;
3.利用水利衛星通信資源發送、接收和傳播國家法律法規所禁止的信息。
第十條 用戶單位應向當地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無線通信設備的注冊登記手續,領取通信設備的使用執照。
第十一條 用戶單位應于每年汛前完成遠端地球站的運行情況檢查和測試,并將相關情況報主管單位。對未經檢查和測試,且1年以上未在線運行的遠端地球站,主管單位將進行強制退網處理;如需再次使用應重新辦理入網手續。
第十二條 用戶單位應明確專門的管理部門,落實責任,配備專職技術人員,保障遠端地球站的正常運行;應加強技術培訓,提高應用和維護管理技能。
第十三條 用戶單位應建立遠端地球站安全責任制度,定期對設備進行巡視、檢查,確保設備和網絡的安全運行;應落實運行維護經費,并列入部門預算,保障水利衛星通信的正常運行。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由主管單位責令整改。如未能按期改正的,將通報批評并終止其入網資格。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水利衛星通信網業務申辦流程
附件:
水利衛星通信網業務申辦流程
一、入網申請
申請加入水利衛星通信網的單位,應提交的材料和要求如下:
(一)《水利衛星地球站入網申請表》(附表1)
申請單位如實填寫入網申請表后,報主管單位審批。主管單位應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若未通過審核,申請單位應根據審核意見進行整改后重新上報。水利衛星地球站入網審批流程如下:
(二)技術方案主要包括內容如下:
1.網絡的一般特性
(1)網絡用途和功能、業務類型和業務量、傳輸容量;
(2)網絡結構(含網絡拓撲結構圖)、通信覆蓋范圍;
(3)網絡規模、實施計劃、啟用日期;
(4)技術體制、基本信號形式、信源編碼方式、復用方式、糾錯方式、調制方式、多址聯接和分配方式、網絡監控系統等。
2.工作頻段和衛星空間電臺特性
(1)擬使用的上、下行頻率范圍;
(2)擬使用的衛星空間電臺名稱、軌道位置;
(3)相關發射、接收波束的天線增益等值線圖。
3.載波參數
(1)每個載波的發射類別、必要帶寬;
(2)載波頻率規劃示意圖(適用于多載波工作情況)。
4.地球站特性
(1)近期建站的數量和地理分布;
(2)功放飽和輸出功率、實際發射功率;
(3)天線類型及口徑、發射及接收天線增益、旁瓣特性。
5.傳輸鏈路計算
提供遠端站(典型)每個載波所需的上行EIRP或發射功率、全部載波所需的發射功率,所占用的轉發器EIRP和帶寬的百分比。
二、入網測試
用戶單位在通過入網審核后,應向主管單位提交《水利衛星地球站入網測試申請表》(附表2),申請入網測試;若用戶單位需對衛星地球站關鍵設備進行變更,應向水主管單位提交《水利衛星地球站關鍵設備變更測試申請表》(附表3),主管單位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入網測試工作,測試入網內容見附表2。入網測試合格后將頒發入網許可證。水利衛星地球站入網測試流程如下:
三、臨時業務申請
臨時性使用衛星資源的可簡化審批流程。
(一)對于應對突發性事件(如洪災、臺風等),用戶單位需要應急使用水利衛星通信資源,可通過或傳真直接向主管單位提出使用申請。在水利衛星資源滿足使用要求的條件下,主管單位在2小時內為用戶單位開通。用戶單位應在2個工作日內向主管單位補交《水利衛星通信資源使用申請表》(附表4)。水利衛星應急通信資源使用開通流程如下:
(二) 用戶單位開展測試、演練或其他臨時業務需要使用水利衛星通信資源的,應提前2個工作日向主管單位提交《水利衛星通信資源使用申請表》(附表4)。在水利衛星資源滿足使用要求的條件下,主管單位應在2個工作日內為用戶單位提供水利衛星通信資源。水利衛星通信資源使用開通流程如下:
四、有關標準
水利衛星通信網編號遵守《全國水利通信網自動編號》(SL 417-2007)標準;水利衛星通信網IP地址劃分遵守《水利信息網命名及IP地址分配規定》(SL307-2004)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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