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上海鎧銳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技術文章>>澳大利亞汽車產品準入管理及技術法規簡介
澳大利亞是一個國土面積較大而人口****的***,人口主要分布在東海岸。澳大利亞汽車市場是比較成熟的市場,近年來,澳大利亞汽車保有量持續增加,汽車市場規模不斷擴大。由于澳大利亞本土的汽車量遠遠不能滿足其自身市場的需要,因此其市場絕大部分需要從國外進口來滿足。目前,澳大利亞汽車市場構成主要是:日本36%、歐洲22%、澳大利亞本地19%、泰國9%、韓國4%、南非4%、北美1%、其它***5%。國內主要的汽車廠商有四家,即通用Holden、福特、豐田、三菱,而這四家企業的量占擁有產量的大部分。
澳大利亞是一個典型的法制化***,對汽車產品按照國際慣例建立完善的市場準入管理制度——產品型式批準制度,但在具體操作上采用介于歐洲型式批準和美國自我認證之間的一種認證批準方式。澳大利亞負責汽車產品市場準入管理的政府部門為:基礎設施、運輸及地區發展與地方政府部車輛***標準處(Vehicle Safety Standards,簡稱VSS)。目前,澳大利亞汽車產品型式批準制度中還有一個與眾不同的典型特點,那就是實現了電子化管理,使得車輛廠家“足不出戶"即可完成全部的產品型式批準工作,極大地方便了車輛廠家,使汽車產品型式批準的周期從原來的90個工作日縮短為32個工作日,如果廠家所發送的材料全部準確無誤,短半個工作日就可獲得型式批準。同時由于整個過程使用計算機,也使得政府審批的工作量大大減輕。
澳大利亞汽車產品市場準入管理的技術基礎為該國的汽車技術法規,即澳大利亞機動車設計規則(簡稱為:ADR)。為了強化車輛***、環保要求,澳大利亞聯邦政府從上世紀60年代開始對道路車輛***、排放、節能、防盜制定設計和性能要求----澳大利亞機動車設計規則(ADR),并在澳大利亞聯邦各州、各地區強制執行。澳大利亞《1989年機動車輛標準法》(Motor Vehicle Standards ACT 1989)進一步明確了ADR在整個聯邦范圍內的法律地位。從ADR初出臺到目前為止,ADR已歷經3個版本,第三版本的ADR法規自1988年7月1日起開始生效實施。目前共有76項,絕大部分項目等同于歐洲ECE法規。
除了正常大批量車輛的型式批準外,還對小批量的車型設立了特殊的小批量批準制度,針對每年上市量不超過100輛的車型實施,按照該制度,可以對車型按照簡化的流程進行認證批準,部分試驗,尤其是昂貴、破壞性的試驗將豁免。
對于量更小的轎車產品,即每年的量不超過500輛的轎車車型(澳大利亞將轎車定義為MA類車輛),則設立比小批量批準制度更為簡化寬松的“少量轎車(LPPC)"制度,在該制度下企業有權對每年不超過25輛車輛安裝符合性標牌。
由于澳大利亞目前所實施的汽車產品型式批準制度的性、性,使其在國際上產生了較大的影響,尤其工業界的青睞和推崇。在**車輛法規協調論壇(WP29)上,代表**汽車工業界的國際汽車制造商組織(OICA)就曾提交一份文件,闡述OICA對澳大利亞現行汽車產品型式批準制度的觀點和立場,認為該制度是當前**上現代化、率、靈活性的汽車產品型式批準制度,目前已有越來越多的其它***借鑒并采用。
澳大利亞是一個國土面積較大而人口****的***,人口主要分布在東海岸。澳大利亞汽車市場是比較成熟的市場,近年來,澳大利亞汽車保有量持續增加,汽車市場規模不斷擴大。由于澳大利亞本土的汽車量遠遠不能滿足其自身市場的需要,因此其市場絕大部分需要從國外進口來滿足。目前,澳大利亞汽車市場構成主要是:日本36%、歐洲22%、澳大利亞本地19%、泰國9%、韓國4%、南非4%、北美1%、其它***5%。國內主要的汽車廠商有四家,即通用Holden、福特、豐田、三菱,而這四家企業的量占擁有產量的大部分。
澳大利亞是一個典型的法制化***,對汽車產品按照國際慣例建立完善的市場準入管理制度——產品型式批準制度,但在具體操作上采用介于歐洲型式批準和美國自我認證之間的一種認證批準方式。澳大利亞負責汽車產品市場準入管理的政府部門為:基礎設施、運輸及地區發展與地方政府部車輛***標準處(Vehicle Safety Standards,簡稱VSS)。目前,澳大利亞汽車產品型式批準制度中還有一個與眾不同的典型特點,那就是實現了電子化管理,使得車輛廠家“足不出戶"即可完成全部的產品型式批準工作,極大地方便了車輛廠家,使汽車產品型式批準的周期從原來的90個工作日縮短為32個工作日,如果廠家所發送的材料全部準確無誤,短半個工作日就可獲得型式批準。同時由于整個過程使用計算機,也使得政府審批的工作量大大減輕。
澳大利亞汽車產品市場準入管理的技術基礎為該國的汽車技術法規,即澳大利亞機動車設計規則(簡稱為:ADR)。為了強化車輛***、環保要求,澳大利亞聯邦政府從上世紀60年代開始對道路車輛***、排放、節能、防盜制定設計和性能要求----澳大利亞機動車設計規則(ADR),并在澳大利亞聯邦各州、各地區強制執行。澳大利亞《1989年機動車輛標準法》(Motor Vehicle Standards ACT 1989)進一步明確了ADR在整個聯邦范圍內的法律地位。從ADR初出臺到目前為止,ADR已歷經3個版本,第三版本的ADR法規自1988年7月1日起開始生效實施。目前共有76項,絕大部分項目等同于歐洲ECE法規。
除了正常大批量車輛的型式批準外,還對小批量的車型設立了特殊的小批量批準制度,針對每年上市量不超過100輛的車型實施,按照該制度,可以對車型按照簡化的流程進行認證批準,部分試驗,尤其是昂貴、破壞性的試驗將豁免。
對于量更小的轎車產品,即每年的量不超過500輛的轎車車型(澳大利亞將轎車定義為MA類車輛),則設立比小批量批準制度更為簡化寬松的“少量轎車(LPPC)"制度,在該制度下企業有權對每年不超過25輛車輛安裝符合性標牌。
由于澳大利亞目前所實施的汽車產品型式批準制度的性、性,使其在國際上產生了較大的影響,尤其工業界的青睞和推崇。在**車輛法規協調論壇(WP29)上,代表**汽車工業界的國際汽車制造商組織(OICA)就曾提交一份文件,闡述OICA對澳大利亞現行汽車產品型式批準制度的觀點和立場,認為該制度是當前**上現代化、率、靈活性的汽車產品型式批準制度,目前已有越來越多的其它***借鑒并采用。
請輸入賬號
請輸入密碼
請輸驗證碼
以上信息由企業自行提供,信息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由相關企業負責,儀表網對此不承擔任何保證責任。
溫馨提示:為規避購買風險,建議您在購買產品前務必確認供應商資質及產品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