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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國汽車產品管理及技術法規基本特點
美國是**上汽車市場為發達的***,號稱“汽車輪子上的***",多年來一直是汽車銷量的***,盡管近年來遭遇了經濟衰退的影響,但2007年美國的汽車銷售量仍達到1645.24萬輛;2008年為1349.23萬輛;2009年美國汽車銷量下滑了21個百分點,跌至近三十年來的谷,但仍然過千萬輛,達到1040.22萬輛。
美國作為**上典型的法制化***,在對汽車產品和市場準入的管理上與其它***和地區相比有許多特點,總體而言,美國政府對汽車產品建立了較完善而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該制度與**上其它市場相比,其的特點主要體現在如下方面:
l 由汽車廠家對其進入市場的產品自行負責,即美國對汽車產品市場準入實施自我認證的管理模式;
l 美國政府對進入市場的汽車產品實施嚴格的后繼監督和抽查工作,對不符合美國汽車技術法規或者存在***、環保缺陷的車輛實施嚴格的產品召回制度。可以說這是美國汽車市場準入管理特色的地方,目前這一管理理念和特點已開始逐漸被其它的市場所借鑒和采用,如歐洲聯盟新出臺的汽車排放法規(輕型車歐5和歐6排放法規)就借鑒美國的管理模式強化對在用車的監督和管理;
l 美國聯邦政府對汽車產品的準入管理上,平行地分為兩部分,汽車***、節能、防盜方面的管理主要由美國運輸部***公路交通***管理局(DOT/NHTSA)負責;汽車環保方面的管理主要由美國環境保護署(EPA)負責,企業在進入美國市場時,在整個程序上(包括新車的準入和后繼的監督管理)須分頭對應這兩個管理部門;
l 美國政府對汽車產品的管理有十分詳盡而完備的法律為依據,對爭端或違規行為常常訴諸法律程序來解決;
l 美國在汽車產品市場準入管理上,除了聯邦政府這一級管理外,美國各州政府也涉及管理。
美國作為**上典型的法制化***之一,聯邦政府從維護整個社會和公眾的利益出發,將汽車產品的設計與制造納入社會管理的法律體系中,對汽車產品的設計和制造專門立法,汽車***、環保和節能的主管部門制定汽車技術法規,并按照汽車技術法規對汽車產品實施法制化的管理制度—自我認證和產品召回,實現政府對汽車產品在***、環保、節能方面的有效控制。美國聯邦政府根據國會通過的有關法律,如《***交通及機動車***法》、《機動運載車法》、《機動車情報和成本節約法》、《噪聲控制法》及《清潔空氣法》等為依據,分別美國運輸部(DOT)和美國環境保護署(EPA)制定并實施有關汽車***、環保、防盜和節能方面的汽車法規,以達到政府對汽車產品***、環保、防盜和節能這幾方面有效的控制,這些技術法規構成了汽車產品進入美國市場**滿足的基本條件。本課題主要針對美國聯邦汽車技術法規建立數據庫。
2.美國聯邦汽車技術法規及其體系分類
針對美國汽車技術法規本身的體系特點,可將美國聯邦汽車技術法規分為如下8個版塊:
l 美國聯邦機動車***標準(FMVSS)
l 與FMVSS配套的管理性汽車技術法規
l 美國汽車***技術法規FMVSS的具體實施與汽車產品***召回法規
l 美國汽車環保技術法規
l 美國汽車排放控制方面的管理性法規
l 美國汽車噪聲技術法規
l 美國汽車節能技術法規
l 美國汽車防盜技術法規
本文現對各個板塊的美國聯邦汽車技術法規進行介紹。
(1)美國聯邦機動車***標準(FMVSS)
1966年9月,美國頒布實施《***交通及機動車***法》,美國運輸部(DOT)對乘用車(passenger cars)、多用途乘用車(multipurpose passenger vehicles)、載貨車、掛車、大客車、學校客車(school buses)、摩托車,以及這些車輛的裝備和部件制定并實施聯邦機動車***標準(Federal Motor Vehicle Safety Standards, 簡稱FMVSS)。任何車輛或裝備部件如果與FMVSS不符合,不得為銷售的目的而,不得銷售或引入美國州際商業系統,不得進口。根據目前《***交通及機動車***法》修訂本[1]的規定,對違反此法要求的制造商或個人,美國地區(district court)可以處以1500萬美元[2]罰款的民事處罰,對造成人員死亡或嚴重身體傷害的機動車或裝備***缺陷隱瞞不報,或制造虛假報告的制造商將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處罰為15年有期徒刑。
在美國《***交通及機動車***法》的下,由美國運輸部(DOT)***公路交通***管理局(NHTSA)具體負責制定、實施聯邦機動車***標準(FMVSS),它們都被收錄在“聯邦法規集"(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 簡稱CFR)第49篇(Title 49)第571部分(Part 571)。FMVSS法規目前共計64項,分為5大類:
FMVSS100系列----避免車輛交通事故,即汽車主動***,目前共計28項;
FMVSS200系列----發生事故時減少駕駛員及乘員傷害,即汽車被動***,目前共計27項;
FMVSS300系列----防止火災,目前共計5項。
FMVSS400系列----目前共計3項。
FMVSS500系列----目前共計1項。
CFR第49篇第581部分:“保險杠標準"也常被作為與FMVSS相等同的基本技術法規。
近期,美國NHTSA對FMVSS進行的主要制修訂工作包括:
l 2010年6月14日,美國NHTSA發布終法案,對FMVSS 305 “電動車輛—電解液濺出及電擊保護"進行修訂,目的主要是為了促進燃料電池車輛在美國的使用,修改該法規,使之與SAE J1766:“電動車輛和混合電動車輛蓄電池系統碰撞完整性試驗"(2005年4月版)協調一致;
l 為了降低在車輛側面碰撞和傾翻事故中,乘員被彈出側面車窗外而死傷的危險性,NHTSA正在制定一項全新的FMVSS法規,即:FMVSS226:“降低彈出危險性",該法規將適用于車輛總重(GVWR)不大于10000磅的車輛前三排座椅旁邊的側面車窗。新法規將包括對降低車窗彈出危險性系統的性能指標要求和試驗方法。新法規的具體實施采取分階段實施方式,要求:
? 2014年9月1日----2015年9月1日,不少于20%的車輛滿足新法規要求;
? 2015年9月1日----2016年9月1日,不少于40%的車輛滿足新法規要求;
? 2016年9月1日----2017年9月1日,不少于70%的車輛滿足新法規要求。
l 修訂FMVSS 118:“動力操縱車窗、隔板和頂板系統",要求具有一次按鍵就可使車窗自動關閉的車窗裝備自動返回系統(ARS),即車窗在關閉過程中,如果探測到障礙物,能自動返回。這樣能防止兒童或其它乘員被關閉的車窗夾住,導致事故;
l 2010年8月18日,NHTSA發布通告,修訂FMVSS208:“乘員碰撞保護",要求長途大客車[3]上每個乘員座位上**安裝三點式***帶(即:lap/shoulder***帶),同時要求長途大客車和大型校車駕駛員座位上安裝三點式***帶;
l 2010年9月29日,NHTSA發布通告,修訂FMVSS119:“車輛(不包括轎車)用的充氣輪胎",對車輛總重(GVWG)大于4536kg(10000磅)的MPV、載貨車、大客車使用的新氣壓輪胎提出更為嚴格的耐久性試驗要求,對幾個重型載荷范圍內的輪胎(載荷范圍為F, G, H, J和 L的輪胎)增加新的高速試驗,此外,要求在輪胎的側壁上**標示輪胎的速度級別。
(2) 與FMVSS配套的管理性汽車技術法規
歐洲的ECE汽車技術法規和EEC/EC汽車技術指令都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即:每一份汽車技術法規或技術指令都包括了技術內容和相應的管理性內容,都可以單獨使用,而美國汽車技術法規卻具有與之不同的特點,CFR第49篇第571部分中的FMVSS只是具有技術內容,如:限值指標、試驗方法的技術法規,而不包括管理性的內容。美國運輸部專門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性技術法規,以保證FMVSS的制修訂工作和有效的實施。這些法規同樣都收錄在CFR第49篇中,分別以該篇不同部分的形式出現。
近期,美國NHTSA對與FMVSS配套的管理性技術法規進行的制修訂工作包括:
l 修訂CFR第49篇第575部分:“消費者信息法規",要求修改法規所規定的車輛信息標識,標明目前美國NCAP試驗(包括前碰撞、側碰撞和傾翻試驗)得出的車輛總體***級別(分數)。該法規修訂內容適用于車輛總重(GVWR)不大于10000磅的車輛;
2010年9月23日,美國NHTSA和EPA聯合發布通告,修訂CFR第49篇第575部分和CFR第40篇第600部分,修改轎車和輕型載貨車燃油標識,以向消費者提供更多的車輛燃油經濟性信息,諸如燃料使用的成本、對環境的影響程度等。新的法規對不同的車輛類型規定了不同的標識式樣,主要分為:汽油或柴油車輛(包括非plug-in混合動力車輛)、乙醇/汽油雙燃料車輛、天然氣車輛、plug-in混合動力車輛、電動車輛。
(3)美國汽車***技術法規FMVSS的具體實施與汽車產品***召回法規
美國對汽車***技術法規的實施上主要采用自我認證制度,即由汽車制造廠家對是否滿足美國汽車***法規進行自我檢驗申報,由政府實施事后監督的認證制度。首先,汽車制造廠家自行進行認證試驗,以驗證其產品是否滿足美國汽車***法規的要求,該試驗的頻率取決于廠家本身的質量控制水準和產品性能與法規要求之間的差距等。制造廠自我認證認為其產品滿足美國汽車***法規要求后,既在每一車輛或裝備上貼上證明該車輛或裝備符合法規要求的標簽或標志,該車輛或裝備就可以不經其它檢驗而進入市場。
美國主管汽車產品***的運輸部***公路交通***管理局(DOT/NHTSA),可以隨時對汽車產品的自我認證進行監督抽查,如NHTSA可能在市場上隨意購買一輛新車,并送交一獨立的試驗室按美國汽車***法規進行試驗,如發現不符合法規要求,NHTSA將通知制造廠家,并要求其提供自我認證的資料進行審查,如果確定該車輛型式不符合法規要求,NHTSA將責令制造廠家立即停止該型式車輛的銷售,并對該車輛型式強制實施召回制度,即將所有已銷售的該型式車輛由制造廠家予以召回,對不符合法規的缺陷進行糾正,全部費用由廠家承擔,甚至還要負責事故賠償,受到罰款,可見政府對自我認證的監督措施相當嚴厲。NHTSA根據《***交通及機動車***法》的和具體要求,制定并實施了一系列有關汽車產品***召回的法規,它們同樣都收錄在CFR第49篇中,分別以該篇不同部分的形式出現。
(4)美國汽車環保技術法規
在美國《噪聲控制法》及《清潔空氣法》的下,美國聯邦環境保護署,即EPA,制定了汽車的排放和噪聲方面的汽車技術法規。美國聯邦環境保護署成立于1970年12月,是由5個部門和獨立政府部門的15個單位合并而成。直屬聯邦政府,它既是美國政府控制污染措施的執行機構,也是制定環保法規(包括大氣、水質、噪聲、放射性污染等方面法規)的主要機構,所制定的這些法規都收錄在美國聯邦法規集(CFR)第40篇中,其中專門針對汽車(包括新車、在用車及發動機)排放控制的環保技術法規收錄在CFR第40篇第86部分中。這些法規在體系主要按照各種不同的車型及不同年型的車輛分為不同的法規分部,目前共有20個分部。
2010年5月7日,NHTSA和EPA聯合發布轎車、輕型載貨車、中型乘用車油耗與CO2排放的新技術法規,對CFR第40篇第86部分B分部和S分部進行了相應的修訂。
(5) 美國汽車排放控制方面的管理性法規
同美國汽車***技術法規一樣,美國環境保護署(EPA)還針對汽車的排放控制單獨制定了一系列管理性的技術法規,它們主要收錄在CFR第40篇第85部分中。
2010年5月7日,NHTSA和EPA聯合發布轎車、輕型載貨車、中型乘用車油耗與CO2排放的新技術法規,對CFR第40篇第85部分T分部進行了相應的修訂。
2010年9月23日,美國NHTSA和EPA聯合發布通告,修訂CFR第49篇第575部分和CFR第40篇第600部分,修改轎車和輕型載貨車燃油標識。
(6) 美國汽車噪聲技術法規
美國目前僅對中重型載貨車和摩托車制定了噪聲技術法規,相關內容收錄在CFR第40篇第205部分。
(7)美國汽車節能技術法規
根據《機動車情報和成本節約法》的,美國運輸部***公路交通***管理局(NHTSA)以法規的形式制定美國汽車燃油經濟性標準,主要規定了制造廠商在各車型年(model year)內**遵守的公司汽車平均燃料經濟性指標,即各公司在各車型年內所的所有車型的平均燃油經濟性水平,簡稱CAFE 單位為英里/加侖,這部分法規同樣收錄在CFR第49篇中。此外,美國EPA(聯邦環境保護署)也根據《機動車情報和成本節約法》制定了一系列有關節能的汽車技術法規,這些法規主要規定了燃料經濟性的試驗規程、計算規程、標識等方面的內容,它們都收錄在CFR第40篇中的第600部分。美國汽車燃油經濟性標準同樣采取自我認證的實施方式。
2010年5月7日,NHTSA和EPA聯合發布終法案,對轎車、輕型載貨車、中型乘用車油耗與CO2排放制定新的指標要求,對NHTSA和EPA所管轄的美國節能法規進行了相應的修訂,包括:
l CFR第49篇第531部分、第533部分、第536部分、第537部分、第538部分;
l CFR第40篇第600部分A分部、B分部、C分部、D分部、F分部。
上述修訂法規要求自2012車型年開始,到2016車型年,轎車、輕型載貨車、中型乘用車車輛制造廠商應滿足各年度的CAFE和CO2排放限值。目標是到2016車型年,EPA在清潔空氣法(CAA)的框架下,要求輕型車輛在2016年達到平均CO2排放250g/mile(相當于35.5mpg)的水平;而NHTSA則以能源政策和保護法(EPCA)[4]為框架,要求輕型車輛在2016年達到34.1mpg的平均燃料經濟性。
根據美國總統于2010年5月21日發布的總統備忘錄要求,NHTSA和EPA已開始著手制定2017年—2025年CAFE和CO2排放限值。計劃法規制修訂草案于2011年9月30日出臺,終文本于2012年7月31日發布。
(8)美國汽車防盜技術法規
1984年美國發布《機動車輛防盜法實施令》,根據該法令的規定,相應在美國《機動車輛信息及成本節約法》中增加新的篇章:第六篇:防盜[5]。。這些法律規定為了防止盜竊機動車輛后,非法拆解獲取其零部件,要求乘用車輛(passenger cars)及其主要的可更換零部件**帶有車輛識別代號(VIN);要求美國運輸部完成旨在減少和阻止機動車輛盜竊的法規制定工作,包括制定機動車輛防盜技術法規,選擇確定哪些車輛及這些車輛中的哪些零部件具有較高被盜風險(定量地確定出車輛的被盜率),**帶有車輛識別代號(VIN);要求保險公司有義務向美國聯邦政府提供有關車輛被盜及被找回的情況記錄。
從1985年開始,美國運輸部(DOT)***公路交通***管理局(NHTSA)在上述法律的下,對機動車輛防盜發布了一系列技術法規。
1992年美國政府又公布《1992年反轎車盜竊法》,進一步加嚴對車輛防盜的法制化管理。該法規定擁有或開辦“拆解場(Chop Shop)"、拆解被盜竊車輛都將被聯邦政府視為嚴重的,將被處以嚴厲的懲罰;該法要求建立擁有性的機動車輛產權證信息聯網系統,并相應出臺了專門的法律[6],這樣當分子將被盜車輛拿到其它的州辦理新的產權證時,就可以通過車輛VIN號碼或其它數據在該信息聯網系統中查到被盜車輛原有產權證的所有真實信息,杜絕分子重新獲得合法的產權證,也使任何一個車輛購買者能通過此信息聯網系統了解該車輛的真實來源和歷史,避免買到被盜竊的車輛。《1992年反轎車盜竊法》規定將該法由美國運輸部負責具體執行,1996年國會對該法進行了修訂,將該法轉交美國執行。
[1]即《美國法典》(United States Code)第49篇(Title 49) 第6分篇《機動車輛及駕駛員規劃》中的A部分《通則》第301章(Chapter 301):“機動車輛***“。
由日本豐田汽車召回事件所引發,目前美國國會參眾兩院正在討論對《***交通及機動車***法》進行修改,新的法案名稱為:“2010年機動車輛***法"。此次修法的宗旨包括:
l 對車輛進一步強化***要求(制定新的FMVSS要求);
l 改進車輛召回系統,提高信息的可獲取性和透明性;
l 強化NHTSA的管理權力,提高民事處罰的力度。
[2] 2000年,鑒于凡士通(Firestone)輪胎事件,美國國會通過TREAD法(即:《運輸召回強化、說明義務和文件提供法》,以進一步強化美國汽車產品***和召回管理。為貫徹落實TREAD法,美國政府修訂原有的相應法律法規,將民事處罰限額提高到1637.5萬美元(見美國聯邦法規集CFR第49篇第578部分:《民事與刑事處罰》§ 578.6)。2010年4月,在日本豐田汽車召回事件中,美國NHTSA即依據法律法規中所規定的罰款限額,對豐田公司處以1637.5萬美元的民事處罰,這也成為美國有史以來NHTSA對汽車企業的民事處罰。
[3] 該類車輛原文為:motorcoach,在CFR第49篇第571部分571..3節中有明確定義,即:車輛總重(GVWR)等于或大于11793kg(26000磅),座位數等于或大于16座(包括駕駛員),在駕駛員座位后,具有至少2排前向或不使用工具可以轉為前向的乘員座位的大客車。長途大客車包括用于城市間運輸、旅游和通勤服務的大客車,但不包括校車、沿固定線路行駛并頻繁停站的普通市內運輸大客車。
[4] 美國能源政策和保護法(EPCA)于2007年被改為美國能源獨立和***法(EISA)。
[5]現在美國《機動車輛信息及成本節約法》改為《美國法典》(United States Code)第49篇第6分篇《機動車輛及駕駛員規劃》中的C部分《信息、標準和要求》,原《機動車輛信息及成本節約法》第6篇也相應改為《美國法典》第49篇第6分篇C部分第331章。
[6] 即《美國法典》(United States Code)第49篇第6分篇《機動車輛及駕駛員規劃》A部分《通則》第305章《***機動車輛產權證信息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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