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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標準】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規范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工作,生態環境部制定了《重點監管單位土壤污染隱患排查指南(試行)》,現予公布。本指南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國目前已公布約1.2萬家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其中已有19個省份,近6000家企業開展了隱患排查工作。從國內實踐情況看,一是已有不少企業建立了土壤污染隱患排查檔案,囊括了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報告、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和整改臺賬等;二是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報告能夠包含原輔料及產品清單、生產工藝及產污環節、涉及的有毒有害物質清單以及污染防治設施及措施等基礎信息;三是排查方法基本采用資料收集、人員訪談、現場排查等多種方式結合;四是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報告均能夠給出關于設施、措施等的整改結論。
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不少企業隱患排查工作和自行監測工作界限不清,不少企業利用自行監測等手段排查隱患,開展整改工作,認為一年內兩項工作開展其中一項即可;二是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涉及的行業類別眾多,土壤污染預防設施和措施存在較大差異,采用統一規范和標準難度較大;三是現場調研的14家企業,開展重點區域或者重點設施設備防滲漏、流失、揚散日常檢查工作的僅有4家,占比較少,企業土壤環境保護意識仍然不強。
因此,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指導和規范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以下簡稱“重點監管單位”)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及時發現土壤污染隱患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降低隱患,制定本指南。
重點監管單位是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工作的實施主體,應建立隱患排查組織領導機構,配備相應的管理和技術人員,可根據自身技術能力情況,自行組織開展排查,或者委托相關技術單位協助完成排查。
重點監管單位原則上應在本指南發布后一年內,以廠區為單位開展一次全面、系統的土壤污染隱患排查,新增重點監管單位應在納入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后一年內開展。之后原則上針對生產經營活動中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場所、設施設備,每 2-3 年開展一次排查。重點監管單位可結合行業特點和生產實際,優化調整排查頻次和排查范圍。對于新、改、擴建項目,應在投產后一年內開展補充排查。
重點監管單位開展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結果存在異常的,應及時開展土壤污染隱患排查。生態環境部門現場檢查發現存在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等污染土壤風險的,可要求重點監管單位及時開展土壤污染隱患排查,重點監管單位應按照本指南要求開展排查。
有毒有害物質是指:1.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的污染物;2.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的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的污染物;3.《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的危險廢物;4.國家和地方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管控的污染物;5.列入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內的物質;6. 其他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應當納入有毒有害物質管理的物質。
本指南適用于重點監管單位為保證持續有效防止重點場所或者重點設施設備發生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造成土壤污染,而依法自行組織開展的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工作。
其他工礦企業開展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工作,可參照本指南。本指南未作規定事宜,應符合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的要求或規定。(詳情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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