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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標準】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范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生態環境部現批準《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一部分 總則》等10項標準為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并予發布。本標準自2021年3月1日起實施。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近岸海域環境監測規范》(HJ 442-2008)廢止。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一部分 總則》(HJ 442.1-2020)
本標準首次發布于2008年,原標準起草單位為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和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態環境監測站。本次為第一次修訂。
本標準作為修訂后標準的第一部分,針對監測實施方案編制、監測用船及安全和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基本要求,主要修訂以下幾方面內容:修訂了監測實施方案編制,包括監測內容和頻次、分析方法選擇、質量管理等;增加了采用小船進行淺水區域采樣及人員安全相關內容;增加了樣品編碼、樣品交接、分析測試自控等內容。
本標準規定了近岸海域環境監測的實施方案編制、海上監測用船及安全、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的基本要求。近岸海域環境監測包括近岸海域環境質量(水質、沉積物、生物質量、生物)、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及對近岸海域水環境影響、突發環境事件和專題監測。
本標準適用于近岸海域環境質量(水質、沉積物、生物質量、生物)、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及對近岸海域水環境影響、突發環境事件和專題監測方案制定、工作準備、監測用船及安全、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等工作。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二部分 數據處理與信息管理》(HJ 442.2-2020)
本標準首次發布于 2008 年,原標準起草單位為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和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態環境監測站。本次為第一次修訂。
本標準作為修訂后標準的第二部分,針對數據處理、統計、審核與提交內容,主要修訂以下幾方面內容:完善了數據處理、數據報送和數據存檔部分;增加了數據審核、審核問題判斷及處理。
本標準規定了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數據的處理、審核與提交的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近岸海域生態環境質量(水質、沉積物、生物、生物質量)、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及對近岸海域水環境影響、突發性應急事故監測和專題監測等工作。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三部分 近岸海域水質監測》(HJ 442.3-2020)
本標準首次發布于 2008 年,原標準起草單位為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和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態環境監測站。本次為第一次修訂。
本標準作為修訂后標準的第三部分,針對原標準中海水水質樣品采集、保存、運輸、現場和實驗室分析、質量控制的方法和程序的內容,主要修訂以下幾方面內容:細化了海水水質采樣裝置的相關內容;完善了海水水質現場測試項目、測試方法的選擇要求;修訂了部分海水水質樣品保存時間;補充了可選擇的海水水質標準分析方法;增加了現場測試質量控制和分析人員自我質量控制。
本標準規定了近岸海域水質監測樣品采集、保存、運輸、現場測試、實驗室分析和質量控制的基本方法和程序。
本標準適用于近岸海域水質、河口及咸淡混合水域水質監測(不包括入海河流入海斷面的入海污染物監測)。包括容器準備和洗滌、樣品采集、前處理、現場測試、實驗室分析和質量控制。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四部分 近岸海域沉積物監測》(HJ 442.4-2020)
本標準首次發布于2008年,原標準起草單位為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和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態環境監測站。本次為第一次修訂。
本標準作為修訂后標準的第四部分,修訂主要針對原標準中近岸海域沉積物樣品采集、保存、運輸、實驗室分析、質量控制的方法和程序,主要修訂以下幾方面內容:調整了必測項目和選測項目;增加了可以選擇的相關標準分析方法及要求;完善了涉及質量管理相關要求,增加了分析人員的自控要求;補充了 2 個分析方法,作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規定了近岸海域沉積物樣品采集、保存、運輸、實驗室分析和質量控制的基本方法和程序。
本標準適用于近海、河口及咸淡混合水域沉積物樣品采集、前處理、實驗室分析、質量控制工作。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五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質量監測》(HJ 442.5-2020)
本標準首次發布于2008年,原標準起草單位為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和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態環境監測站。本次為第一次修訂。
本標準作為修訂后標準的第五部分,針對原標準中近岸海域生物質量監測的樣品采集、保存、運輸、實驗室分析、質量控制的方法和程序,主要修訂以下幾方面內容:增加按照 GB 18421 開展例行監測的相關要求;細化了樣品制備的過程;完善了分析方法的選擇要求;補充質量控制相關要求。
本標準規定了近岸海域生物質量樣品采集、保存與運輸、樣品制備、樣品分析、質量控制等方面的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近岸海域生物質量監測。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六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監測》(HJ 442.6-2020)
本標準首次發布于2008年,原標準起草單位為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和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態環境監測站。本次為第一次修訂。
本標準作為修訂后標準的第六部分,修訂主要針對原標準中近岸海域生物監測的樣品采集、保存、運輸、實驗室分析和質量控制的方法和程序,主要修訂以下幾方面內容:按照例行監測項目和其他監測項目對監測內容進行了規定;增加確定葉綠素 a 檢出限的內容;用大型底棲生物定性和定量采樣替代了原底上生物和底內生物采樣。
本標準規定了近岸海域生物監測的樣品采集、保存、運輸、分析、質量控制的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近岸海域的生物監測。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七部分 入海河流監測》(HJ 442.7-2020)
本標準首次發布于2008年,原標準起草單位為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和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態環境監測站。本次為第一次修訂。
本標準作為修訂后標準的第七部分,為標準修訂增加的部分,規定了入海河流水質樣品采集、保存、運輸、現場測試、實驗室分析、質量控制的方法和程序。本部分內容在地表水監測要求基礎上,重點規定了適用入海河流監測的要求,包括:入海河流監測的一般要求;樣品采集;分析方法;質量控制。
本標準規定了開展入海河流環境監測過程中的點位布設、樣品采集、保存、運輸、現場測試、實驗室分析和質量控制等各個環節的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近岸海域監測中入海河流監測。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對近岸海域水環境影響監測》(HJ 442.8-2020)
本標準首次發布于 2008 年,原標準起草單位為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和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態環境監測站。本次為第一次修訂。
本標準作為修訂后標準的第八部分,規定了直排海污染源及對近岸海域水環境影響監測的樣品采集、保存、運輸、現場和實驗室分析、質量控制的方法和程序。本部分內容在原標準和污染源污水監測的基礎上,重點增加了適用于直排海污染源監測的要求,主要修訂以下幾方面內容:增加了直排海污染源監測內容,規定了例行監測的直排海污染源規模、監測時間、頻次和監測項目;完善了分析方法選擇、按年度信息更新等要求,并將直排海污染源信息表及填報說明作為資料性附錄;完善了直排海污染源及對近岸海域水環境影響監測的監測頻次和監測項目。
本標準規定了陸域直排海污染源及對鄰近海域水環境影響監測的樣品采集、分析、評價及信息更新等的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通過大陸岸線和島嶼岸線直接向海域排放污染物的污水排放源及對鄰近海域水環境影響的監測,包括工業源、畜牧業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市政污水排放口等監測以及受影響區域的水質、沉積物、海洋生物和潮間帶生物、生物質量監測。執行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直排入海的污水河、溝、渠和入海河流入海監測斷面以下的排放口監測亦按照本標準執行。
本標準適用于陸域直排海污染源的監測和對近岸海域可能造成重大生態影響的陸源污染物排放對海域水環境的影響監測,不適用于污染源對河口影響的監測。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九部分 近岸海域應急與專題監測》(HJ 442.9-2020)
本標準首次發布于2008年,原標準起草單位為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和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態環境監測站。本次為第一次修訂。
本標準作為修訂后標準的第九部分,針對近岸海域突發環境事件監測和專題監測的方案和預案制定與修訂、樣品采集、分析和質量控制等工作,主要修訂以下幾方面內容:增加了綠潮的定義和相關內容;增加了應急預案編制與方案修訂,完善了監測方法選用、應急監測頻次調整要求;取消了科研監測相關內容和生境損耗定義等。
本標準規定了近岸海域突發環境事件和專題監測的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近岸海域突發環境事件監測和專題監測的方案和預案制定與修訂、樣品采集、分析和質量控制等工作。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十部分 評價及報告》(HJ 442.10-2020)
本標準首次發布于2008年,原標準起草單位為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和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態環境監測站。本次為第一次修訂。
本標準作為修訂后標準的第十部分,針對近岸海域環境監測評價和報告編制要求,包括對近岸海域環境(水質、沉積物、生物和生物質量)、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應急監測和專題監測的評價與報告編制,適用于近岸海域環境質量、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應急監測和專題監測的相關評價和報告編制,主要修訂以下幾方面內容:增加評價分析基本原則和基本要求;增加了有關污染物入海量計算和評價的相關內容;簡化了近岸海域環境質量評價內容;采用了新的海水浴場評價方法。
本標準規定了近岸海域環境監測評價和報告編制要求,包括對近岸海域環境(水質、沉積物、生物和生物質量)、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應急監測和專題監測的評價與報告編制。
本標準適用于近岸海域環境質量、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應急監測和專題監測的相關評價和報告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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