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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文件】近日,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和能源局發布《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目錄的通知》,符合規定條件的國內企業為生產的部分裝備或產品而確有必要進口的部分商品,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目錄顯示,可以享受相關稅收優惠的重大技術裝備包括大氣污染治理設備、
太陽能電池生產設備、半導體發光二極管(LED)生產設備、集成電路關鍵設備、新型平板
顯示器件生產設備、電子元器件生產設備、材料基因設備、數字化醫療影像設備、生物工程和醫療生產專用設備等。
其中,大氣污染治理設備包括大氣PM2.5在線源解析質譜監測系統、大氣在線離子色譜儀;太陽能電池生產設備包括等離子加強型化學氣相沉積設備(PECVD)、低壓化學氣相沉積設備(LPCVD)、低壓擴散爐、原子層沉積設備(ALD);半導體發光二極管(LED)生產設備包括金屬有機化學氣相沉積設備(MOCVD)、涂膠顯影機、高亮度LED步進投影光刻機;集成電路關鍵設備包括氧化爐、高密度等離子刻蝕機、薄膜沉積設備、碳化硅高溫退火爐、 晶圓缺陷自動檢測設備等;材料基因設備包括高通量材料芯片表征系統、高通量材料芯片制備系統;數字化醫療影像設備、生物工程和醫療生產專用設備包括超導磁共振成像系統、X射線計算機斷層攝影設備、正電子發射及X射線計算機斷層成像掃描系統、全自動血液細胞分析儀、糖化血紅蛋白分析儀、全自動生化分析儀等。
從相關目錄新增的裝備產品類別可以看出,此次修訂意味著以電子信息、新材料、醫療等高新技術為核心的先進制造業企業可再次享受到稅收方面利好,有助于企業推動科技創新、加大研發投入。
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能源局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目錄的通知
財關稅〔2019〕3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財政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監管局:
根據近年來國內裝備制造業及其配套產業的發展情況,在廣泛聽取產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企業代表等方面意見的基礎上,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能源局決定對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目錄進行修訂。現通知如下:
一、《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2019年修訂)》(見附件1)和《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進口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錄(2019年修訂)》(見附件2)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符合規定條件的國內企業為生產本通知附件1所列裝備或產品而確有必要進口附件2所列商品,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附件1、2中列明執行年限的,有關裝備、產品、零部件、原材料免稅執行期限截至該年度12月31日。
二、《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2019年修訂)》(見附件3)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對2020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批準的按照或比照《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有關規定享受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下列項目和企業,進口附件3所列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上述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一律照章征收進口稅收:
(一) 國家鼓勵發展的國內投資項目和外商投資項目;
(二) 外國政府貸款和金融組織貸款項目;
(三) 由外商提供不作價進口設備的加工貿易企業;
(四) 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項目;
(五) 《海關總署關于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署稅〔1999〕791號)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中心利用自有資金進行技術改造項目。
為保證《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2019年修訂)》調整前已批準的上述項目順利實施,對2019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批準的上述項目和企業在2020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進口設備,繼續按照《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能源局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目錄的通知》(財關稅〔2018〕42號)附件3和《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的公告》(2012年第83號)執行。
自2020年7月1日起對上述項目和企業進口《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2019年修訂)》中所列設備,一律照章征收進口稅收。為保證政策執行的統一性,對有關項目和企業進口商品需對照《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2019年修訂)》和《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2012年調整)》審核征免稅的,《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2019年修訂)》與《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2012年調整)》所列商品名稱相同,或僅在《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2019年修訂)》中列名的商品,一律以《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2019年修訂)》所列商品及其技術規格指標為準。
三、自2020年1月1日起,《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能源局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目錄的通知》(財關稅〔2018〕42號)予以廢止。
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能源局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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