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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行業標準】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有關規定,進一步規范我省廢活性炭綜合利用行業污染控制要求,江蘇省生態環境廳組織起草了江蘇省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廢活性炭綜合利用污染控制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請研究并提出書面修改意見。意見反饋郵箱:xub@jshb.gov.cn,njyuxueru@163.com,截止時間4月18日前。
活性炭,又稱為活性炭黑,是一種經過破碎、過篩、活化、篩選等一系列工藝處理的碳材料,具有發達的孔隙結構、巨大的比表面積和良好的化學穩定性,在工業、農業、環境等領域都有廣泛的應用。
經過多年發展,活性炭已經逐漸從工業用吸附劑轉變為一種用途廣泛的基礎性材料。隨著世界經濟不斷發展、人們生活水平進一步提高以及各國對食品醫藥安全標準、環境保護標準的日趨嚴格化,活性炭的傳統應用市場將隨之穩步擴大。此外,隨著人們對活性炭研究的不斷深入,活性炭作為能量吸附劑、電極材料等新興應用領域的開發也日益加快,其未來的應用領域和應用數量都將快速遞增。
廢活性炭如果處置不及時或處置不當,勢必造成污染物濃度高、危害大的二次環境污染。如不規范焚燒,將產生大量有毒有害氣體,給人體健康帶來嚴重危害;如不規范填埋,其中的重金屬、高毒類廢物將污染土壤和水源,對環境產生長期性的惡劣影響。此外,廢活性炭焚燒,雖可利用燃燒產生的熱能,但同時也會釋放CO2,加重大氣污染。對于吸附了重金屬的廢活性炭,焚燒后并不能去除污染物。而吸附了含氟有機物的廢活性炭,經過焚燒后會排出大量含氟廢氣,損害人體骨骼、中樞神經系統等。在國家環保政策日趨完善下,解決好廢活性炭的處置問題,已成為關乎環保產業可持續發展的重大問題。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
本文件規定了揮發性有機物(VOCs)治理過程(不包括餐飲行業油煙治理過程)產生的廢活性炭使用熱處理再生技術綜合利用污染控制的總體要求、入廠分析、收集、包裝、運輸和貯存要求、工藝要求、環境保護要求,以及綜合利用產物技術指標控制和運行管理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廢活性炭綜合利用過程污染控制,可作為與廢活性炭綜合利用過程有關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管理、清潔生產審核等的技術依據。
總體要求:
1.應根據服務區域廢活性炭的產生情況、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城市總體規劃、技術的先進性等方面,確定建設規模和工藝技術。
2.選址應符合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劃和“三線一單”生態環境管控的要求,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進入工業園區或者工業集中區。禁止在生態保護紅線區、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廢活性炭綜合利用設施和場所。
3.廢活性炭的綜合利用應滿足DB 32/T 4370有關要求。
入廠要求:
1.應根據廢活性炭的來源、性質和再生工藝確定廢活性炭入廠標準,標準中的特征污染物包括但不限于汞、鉛、鎘、鈹、鎳、錫、砷、鉻及氟化物等,其中氟、氯總含量不大于3%(有氟、氯預處理工藝的除外),廢活性炭再生前應在實驗室模擬實際生產工況進行再生試驗,實驗獲得的再生活性炭碘吸附值應不小于600 mg/g。
2.應具備對廢活性炭中重金屬(汞、鉛、鎘、鈹、鎳、錫、砷、鉻)、氟、氯和其它指標(水分、灰分、碘吸附值等)進行檢測的檢測設備,以及模擬再生的實驗設備(
馬弗爐等)。
3.首次入廠的廢活性炭應檢測5.1中規定的特征污染物及碘吸附值,同一來源的廢活性炭每半年至少檢測一次。
4.去除廢氣中二噁英過程產生的廢活性炭不得再生利用。
5.應建立完善的入廠和分析臺賬以及危險廢物電子數據庫,數據保存十年以上。
監測要求:
1.應根據HJ 819以及排污許可證自行監測方案中的監測指標、監測頻次等要求,及時開展自行監測工作,監測數據保存10年以上。
2.應按照環境影響評價要求定期對場址和設施周邊的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進行采樣監測,以判斷廢活性炭綜合利用過程是否對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造成二次污染。
信息公開:
1.應在官方網站或其他便于公眾查閱的媒體上,按季度公開其綜合利用產物相關信息,包括執行的產品質量標準及污染控制標準、主要重金屬含量以及綜合利用產物流向等,按年度公開綜合利用產物的企業相關信息,包括綜合利用產物的來源、接收量、使用量、貯存量、使用方式等。
2.應每季度在廠區企業信息欄或官方網站公開監測結果等相關信息。
3.應每年定期向社會發布企業年度環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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