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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行業標準】5月25日,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批準發布《燃氣計量失準氣量退補規范》地方標準,實施日期2023年8月6日。
燃氣計量裝置(包括燃氣表和
氣體流量計等)是燃氣生產和供應業售氣的主要計量器具,主要用于居民和非居民用燃氣的計量,其準確性以及燃氣公平貿易結算將直接影響供氣企業和用氣戶的切身利益。在燃氣計量裝置使用過程中,計量裝置本身質量問題、參數設置錯誤、計量數據采集或抄表錯誤等多種因素都可能導致燃氣計量失準現象的發生。計量失準發生后如何核定正確計量氣量、供氣企業多算或者少算了多少氣量(即退補氣量)以及規范氣量退補要求顯得非常重要,處理不好的話容易損害供用氣各方中至少一方的切身利益、不利于社會的和諧穩定。
目前在燃氣計量裝置的計量糾紛、投訴處理中,供氣企業通常按照企業內部的《營業規則》、《營業章程》等管理規定或供氣合同進行計量失準退補氣量的計算,通過協商的方式處理退補量,這導致了實際操作過程中因沒有公開可獲得的統一標準而難以獲得雙方的認同,不利于計量糾紛的及時、有效解決。
目前,關于燃氣計量失準的氣量退補規范尚未有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廣東省亦未出臺相關地方標準。為規范燃氣計量失準的退補氣量計算方法和處理要求,提高燃氣計量失準的處理效率,維護貿易結算的公平公正,保護供用氣雙方的合法權益,有效解決計量糾紛,營造良好的供氣用氣環境,出臺一項符合廣東省實際的《燃氣計量失準氣量退補規范》地方標準顯得十分必要。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參考GB/T 28885 燃氣服務導則;GB 50028 城鎮燃氣設計規范;JJF 1004 流量計量名詞術語及定義;JJF 1183 溫度變送器校準規范;JJG 160 標準鉑電阻溫度計檢定規程等文件內容編制。
本文件規定了燃氣計量失準氣量退補的術語和定義、計量失準類別、退補氣量的確定和計量失準退補要求。本文件適用于供用氣雙方貿易結算用的城鎮燃氣計量裝置發生氣體體積計量失準時退補氣量的計算和退補要求。
計量失準類別:
1.燃氣計量器具計量超差
1.1膜式燃氣表的示值誤差超過JJG 577規定的最大允許誤差。對于最大流量不大于10 m3/h(規格G1.6~G6)且用于貿易結算的膜式燃氣表只作首次強制檢定,限期使用,到期更換;供、用氣雙方對已投用的燃氣表有異議時宜執行使用中檢查,判斷示值誤差是否超過使用中檢查的最大允許誤差。
1.2浮子流量計的示值誤差超過JJG 257規定的最大允許誤差。
1.3皂膜流量計的示值誤差超過JJG 586規定的最大允許誤差。
1.4氣體容積式流量計的示值誤差超過JJG 633規定的最大允許誤差。
1.5差壓式流量計的示值誤差超過JJG 640規定的最大允許誤差。
1.6渦街流量計的示值誤差超過JJG 1029規定的最大允許誤差。
1.7超聲流量計的示值誤差超過JJG 1030規定的最大允許誤差。
1.8渦輪流量計的示值誤差超過JJG 1037規定的最大允許誤差。
1.9熱式氣體質量流量計的示值誤差超過JJG 1132規定的最大允許誤差。
1.10其他燃氣計量器具的示值誤差超過相應計量檢定規程或計量技術規范規定的最大允許誤差。
2.輔助測量裝置計量超差
2.1溫度測量裝置的示值誤差超過JJF 1183、JJG 160或JJG 229規定的最大允許誤差。
2.2壓力測量裝置的示值誤差超過JJG 875或JJG 882規定的最大允許誤差。
2.3流量積算儀的示值誤差超過JJG 1003規定的最大允許誤差。
2.4其他輔助測量裝置的示值誤差超過相應計量檢定規程或計量技術規范規定的最大允許誤差。
3.燃氣計量錯誤
3.1燃氣計量裝置因計數器故障以及溫度測量裝置、壓力測量裝置、流量積算儀失靈等原因造成的計量異常或計量錯誤。
3.2燃氣計量裝置因機電轉換、信號傳輸等錯誤造成的計量異常或計量錯誤。
3.3燃氣計量裝置因溫度、壓力等體積換算參數設置不正確造成的計量異常或計量錯誤。
3.4燃氣計量數據采集、抄錄或計算錯誤造成結算氣量與實際不符。
計量失準退補要求:
1.供氣企業應配備符合國家規定和標準規范要求的、與其經營范圍相適應的燃氣計量裝置,用于貿易結算的燃氣計量裝置應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
2.計量失準由注冊燃氣計量裝置非人為損壞導致的,供氣企業應按照國家和地方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程規范購置和更換新的注冊計量裝置或維修、重裝原計量裝置,安裝使用前計量裝置應檢定合格。
3.注冊燃氣計量裝置發生損毀、停行、逆行、滯行時,用氣方應及時告知供氣企業,供氣企業應在四十八小時內予以維修或者更換。用氣方故意或者過失致使注冊燃氣計量裝置損壞的,應依法賠償。
4.當供、用氣雙方發現注冊燃氣計量裝置疑似計量失準時,應及時告知對方;在不影響供氣前提下,保持疑似失準計量裝置的使用現狀,雙方約定共同到現場核實計量裝置是否失準,確認失準后分析失準的類別和原因,制定失準解決方案、解決計量失準問題。
5.當發生氣量計量失準時,供、用氣雙方可先以上一抄表周期抄見氣量及失準期間基準氣量如期結算;按照5.3計算退補氣量、經雙方確認后再于下一抄表周期進行退補。供、用氣雙方的供氣貿易合同中燃氣計量失準時退補氣量的計算、失準和退補處理流程等可參照本文件進行約定。附錄A列出了燃氣計量失準退補氣量計算的4個示例,可用作供、用氣雙方在退補氣量計算時的參考。
6.供、用氣雙方中一方對注冊燃氣計量裝置讀數有異議,提出由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進行復檢的,另一方應當予以配合。送檢注冊計量裝置經檢定,符合國家標準的,檢驗費和更換費用由提出異議方承擔;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由供氣企業承擔并負責更換合格的燃氣計量裝置,并按照6.5執行氣量退補。用氣方對復檢的測試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受理投訴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依法處理。
7.供、用氣雙方對計量失準退補氣量存在疑問時,可申請仲裁。
8.供氣企業應建立投訴、查詢專線和投訴處理機制,及時答復、處理用氣方反映的計量失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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