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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文件】為進一步提升碳排放數據質量,完善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制度機制,增強技術規范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生態環境部制定了《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查技術指南 發電設施》。現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件適用于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的對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以下簡稱全國碳市場)2023年度及其之后的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的核查。本文件對核查的原則、依據、內容與要點等方面進行了規定。
對2022年度及其之前的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發電行業未納入全國碳市場的其他發電設施排放報告的核查,以及基于科研等其他目的的核查,可參考本文件執行。
核查組應根據核算指南,對重點排放單位排放報告中的所有活動數據的來源及數值進行核查。核查內容應包括活動數據的數值、單位、數據獲取方式、數據來源、數據質量控制計劃中設備維護信息(監測設備名稱、型號、安裝位置、測量頻次、測量設備精度、設備校準頻次)、數據缺失時的處理方式、數據獲取負責部門等。
核查組應確認活動數據因設備校準延遲而導致的誤差是否已根據設備的精度或不確定度進行了處理,以及處理的方式是否會導致低估排放量或過量發放配額。一般情況下,若重點排放單位監測設備未按照數據質量控制計劃進行校準,核查組可要求重點排放單位采用如下方法或更加保守的方式確定:
-未延遲校準、準確度符合規定:按照實際檢測結果;
-未延遲校準、準確度超過規定要求:檢測結果×[1+(校準準確度-規定準確度)];
-未校準:檢測結果× ( 1+規定準確度);
-延遲校準:排放年度內,校準覆蓋時間段按未延遲校準處理,校準未覆蓋時間段按未校準處理。
核查組應將每一個活動數據與其他數據來源進行交叉核對,其他數據來源應與報告數據的來源不同。若活動數據為單一數據來源,無法進行交叉核對,應在核查報告中作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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