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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文件】為貫徹落實《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辦法》(國科發基〔2017〕289號)、《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若干意見》(吉政發〔2015〕25號)的精神,吉林省科學技術廳、吉林省教育廳、吉林省財政廳近日印發《吉林省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辦法》。
本辦法所指的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包括政府預算資金投入建設和購置的用于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的各類科研基礎設施和單臺套價值在50萬元及以上的科學儀器設備。
對于單臺套價值在50萬元以下的科學儀器設備,由管理單位自愿申報,省科技廳會同省教育廳等主管部門擇優納入吉林省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共享服務平臺。
本辦法所稱的開放共享是指各管理單位在基于科研設施與儀器充分使用的前提下,將符合條件的科研設施和儀器通過共享服務平臺向社會開放,供其他單位、個人用于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的行為。不包括國家或地方強制性檢測、計量、檢定、認證等。
科研設施與儀器原則上都應當對社會開放共享,為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社會研發組織以及個人等社會用戶提供服務,尤其要為創新創業、中小微企業、民營企業發展提供支撐保障。法律法規另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免稅進口儀器設備納入共享服務平臺對外開放,應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對于納入共享服務平臺統一管理、符合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規定的免稅進口的科學儀器設備,在符合監管的條件下準予用于其他單位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活動,未經海關審核同意不得擅自轉讓、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
管理單位應當自科研設施與儀器完成安裝使用驗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符合開放條件的科研設施與儀器的有關信息按照統一
標準及要求報送至共享服務平臺。報送采取網絡上傳方式,需經主管部門審核。
管理單位應把科研設施與儀器納入共享服務平臺統一管理,公布科研設施與儀器目錄、開放共享管理制度、服務方式、服務內容、服務流程、收費標準等信息,實時提供在線服務。
科研設施與儀器不納入共享服務平臺應有正當理由,由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科技廳備案。
管理單位提供開放共享服務,應當與用戶訂立合同,約定服務內容、知識產權歸屬、保密要求、損害賠償、違約責任、爭議處理等事項。
評價考核內容包括運行使用情況、共享服務成效和組織管理情況,由管理單位提供自評報告。(1)運行使用情況。大型科研儀器基本信息,包括儀器名稱、原值和經費來源等;年度有效運行使用情況,支撐科技創新主要成效等。科研基礎設施信息,技術支撐團隊建設情況,運行效率
(2)共享服務成效。大型科研儀器對管理單位以外的單位提供共享服務的機時和收入情況(需提供服務收入記錄及相關佐證材料),服務支撐外單位科技創新及產生的重要成果等。科研基礎設施對法人單位以外的單位提供共享服務和收入情況,支撐科研創新和重大工程項目重要成果等。
(3)組織管理情況。開放共享管理制度建設情況,科研設施與儀器新建和新購統籌管理情況,應開放儀器數量(提供大型科研儀器資產清單),納入共享服務平臺開放儀器數量,在線服務平臺與共享服務平臺對接情況,實驗隊伍建設情況等。
省財政廳會同省科技廳建立開放共享后補助機制,根據評價考核結果和財政預算管理的要求,對開放服務效果好、用戶評價高的管理單位,通過省科技創新專項資金予以后補助支持,調動管理單位開放共享積極性。
具體按管理單位實際對外服務成交金額的20%進行補助,單臺套補助不超過5萬元,每個管理單位每年度補助總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鼓勵管理單位將后補助資金優先用于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以及開展科研設施與儀器的應用技術、升級改造、檢測方法等功能開發研究與應用創新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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