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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標準】由廣州環投永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生態環境部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等多家企事業單位共同提出并編制的廣東省環境科學學會標準《生活垃圾焚燒飛灰廠內處理運營管控技術規范》已編制完成,并形成征求意見稿。根據《團體標準管理規定》(國標委聯〔2019〕1號)精神和《廣東省環境科學學會標準管理辦法(試行)》(粵環學〔2020〕7號)的相關規定,為保證標準的科學性、嚴謹性和適用性,現公開征求意見。
生活垃圾焚燒飛灰屬于危險廢物,且產生量隨生活垃 圾焚燒規模迅猛增長,按照2020年新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 防治法》,生活垃圾焚燒廠對飛灰的廠內管理負有主體責任,生活垃圾焚燒廠應 建立飛灰管理臺賬,如實記錄產生量、貯存、處置等有關信息。2021年,生態 環境部印發《關于深化生活垃圾焚燒發電行業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將強化飛 灰監管納入深化行業專項整治行動,2022年,生態環境部印發《危險廢物管理 計劃和管理臺賬制定技術導則》(HJ 1259-2022),對生活垃圾焚燒廠的飛灰收 集、計量、處理、貯存、流向、風險防控等廠內飛灰運營管控提出了更高要求。
現階段,在垃圾焚燒行業深化整治,危廢管理嚴守“底線”,以及“無廢城市”建設背景下,飛灰全過程、全周期監管日趨嚴格。然而,我國尚無廠內飛灰運營管控的專用標準,不利于飛灰規范化管理要求。從源頭治理和風險防控的角 度考慮,有必要開展系統性研究,出臺標準,為生活垃圾焚燒廠開展廠內飛灰運營管控提供技術依據。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范和指導生活垃圾焚燒飛灰廠內收集、處理、貯存、檢測等全過程的運營管控,進一步提升生活垃圾 焚燒發電廠生態環境管理和治理現代化水平,防范生態環境風險,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參考GB 14554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T 15555.4 固體廢物 六價鉻的測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 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30485 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GB 30760 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技術規范;CJ/T 538 生活垃圾焚燒飛灰穩定化處理設備技術要求;HJ 650 土壤 沉積物 二噁英類的測定 同位素稀釋高分辨
氣相色譜-低分辨質譜法等規程編制。
本文件規定了生活垃圾焚燒飛灰在生活垃圾焚燒廠界內處理的一般要求以及收集計量、廠內處理、 檢測、臨時貯存的技術要求。本文件適用于生活垃圾焚燒飛灰廠內處理的運營管控。
一般規定:
1.生活垃圾焚燒廠選擇的飛灰廠內處理技術應符合 HJ 1134 的規定。
2.生活垃圾焚燒廠應為飛灰收集、輸送、計量、處理、貯存、檢測以及不合格廠內處理產物的再處 理等全過程運營管控制定管理計劃和管理臺賬。管理計劃和管理臺賬的制定應符合 HJ 1259 的規定。
3.生活垃圾焚燒廠應規范飛灰收集、處理、貯存等過程計量管理,記錄每天的飛灰收集量、處理量、 貯存量。飛灰每日臺賬記錄示例參見附錄 A.1。
4.生活垃圾焚燒廠應規范飛灰廠內穩定化處理全過程臺賬管理,逐次記錄飛灰的處理量、穩定化藥 劑、工藝用水量、混煉時間、出入養護車間的時間及其重量。飛灰廠內穩定化處理臺賬示例參見附錄 A.2。
5.生活垃圾焚燒廠應加強飛灰和廠內處理產物的檢測,做好檢測質量控制和質量保證工作,記錄受 檢飛灰的采樣編號、時間、點位、方法,樣品對應的廠內處理產物編號以及處理產物檢測合格認定結果 等內容。飛灰檢測臺賬示例參見附錄 A.3。
6.生活垃圾焚燒廠應按照 HJ 1134 的規定,做好飛灰廠內處理全過程中的污染控制。
7.生活垃圾焚燒廠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飛灰廠內處理時,應與被委托單位簽訂協議,協議應明確工 作要求和環保達標責任。
處理前的檢測:
1.飛灰收集輸送系統應設置飛灰采樣口,每周采集不少于 1 份飛灰樣品,可采用隨機采樣方法或 系統采樣方法。采用系統采樣方法時,宜按 DL/T 926 的要求配備自抽式飛灰在線取樣器,在線取樣器 可設置每隔4個小時自動采集樣品1次,每次約1kg,每天采集6次,形成1份混合樣品。
2.處理前飛灰的重金屬檢測指標、頻次應滿足表1的要求。檢測方法、儀器應滿足指標檢測需求, 表2給出了重金屬檢測適用的檢測方法、儀器,可根據檢測實驗室條件進行選配。
3.飛灰處理前的二噁英類含量檢測頻次應滿足表1的要求。二噁英類檢測方法可根據檢測實驗室 條件選用 HJ 77.3 或 HJ 650。
廠內處理產物的檢測:
1.飛灰穩定化處理產物檢測樣品應分別采用隨機采樣法和系統采樣法采集,采樣制樣應符合 HJ/T 20 的要求。采用隨機采樣方法時,應隨機從不同集裝袋中采集樣品,每天采集不少于3份樣品。采用 系統采樣方法時,應從不同集裝袋中采集等量樣品混合成 1 份樣品,每批次采集不少于1份樣品。
2.飛灰穩定化處理產物采樣時應同步采集平行樣品,平行樣品應暫存于專用樣品保存間,平行樣 品保留時間不少于1個月。
3.飛灰穩定化處理產物的重金屬浸出濃度檢測指標、頻次應滿足表1的要求,含水率測定和浸出 液制備應符合 HJ/T 300 的規定,浸出濃度檢測方法、儀器應符合 GB 16889 的規定,二噁英類檢測方法 應符合 HJ 77.3 的規定。
臺賬與檔案:
1.飛灰廠內處理運營單位應建立健全企業文件材料歸檔制度,并按照《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記錄和 報告經營情況指南》的要求,跟蹤記錄飛灰廠內收集輸送及檢測、廠內處理及產物檢測、貯存及不合格 產物再處理等內部運轉流程完善經營情況記錄和報告。
2.數據資料格式應符合主管部門的相關要求,檔案資料應使用規范書寫材料,格式整齊,裝訂規范,手寫的記錄應清晰、易于辨認。所有記錄資料應確保客觀、真實、可靠。
3.飛灰廠內處理運營單位應妥善保存廢物計量、物資管理、工藝運行、污染物監測等方面的文件 材料,保管期限執行國家或地方有關企業文件材料歸檔管理和會計檔案管理的規定。除音視頻材料外,危險廢物經營情況文件材料的保管期限不應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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