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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標準】由浙江省生態環境科學設計研究院聯合相關單位起草的三項團體標準《農藥污染場地修復技術指南 化學氧化法》、《農藥污染場地修復技術指南 微生物法》、《污染地塊治理修復項目后評估技術指南》現已完成征求意見稿。根據《浙江省環境科學學會團體標準管理辦法(試行)》有關規定,為保證標準的科學性、嚴謹性和適用性,現公開征求意見。
《農藥污染場地修復技術指南 化學氧化法》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參考HJ 25.5 污染地塊風險管控與土壤修復效果評估技術導則;HJ 25.6 污染地塊地下水修復和風險管控技術導則;HJ 682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術語;HJ/T 166 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 164 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DB33/T 2128 污染地塊治理修復工程效果評估技術規范等規程編制。
本文件確立了通過化學氧化法修復農藥污染場地過程中方案設計、施工建設要求及修復效果評估等 設計和施工活動的技術要點。本文件適用于化學氧化法修復/治理的農藥污染場地。有機污染場地可參照適用。
化學氧化法修復過程二次污染防治的重點包括:(1)減少對污染土壤或其他污染物質的擾動與移動;(2)材料/土壤等堆場進行定點定位采取防塵措施;(3)制訂污染泄漏防范措施;(4)控制固/液/氣態污染物的無組織排放;(5)收集產生的污染土壤、生活垃圾等固體廢物,處理應符合國家、地方和行業相關規定;(6)產生的廢水應集中收集處置,并達到國家、地方和行業相關排放要求;(7)氣態污染物應控制在國家、地方和行業相關要求內;(8)避免靠近河道作業,施工區應與周邊污染受體隔離;(9)做好廢物的存放、轉運和處理、處置工作;(10)盡量減少運輸活動;(11)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設備、設施應及時清洗,避免交叉污染;(12)在施工和運行處置期間,應控制噪聲達到國家、地方和行業相關規定;(13)注意保護文物資源和生態環境。
效果評估:
1.修復完成后需進行修復效果評估,確認地塊是否滿足后期規劃用地要求。2.修復效果評估以能夠有效去除土壤及地下水中污染物,從而實現對地塊保護為主要目標, 主要評價評價指標一般包括土壤、地下水中污染物濃度等。特定條件下,還應評價土壤的地質情況(如 滲透系數、含水量與修復前的變化情況)。3.污染地塊修復效果評估方法、評估標準和評估流程和可參照 HJ 25.3、HJ 25.5、DB33/T 2128、 GB 36600、GB14848 等要求執行。
《農藥污染場地修復技術指南 微生物法》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參考HJ 25.5 污染地塊風險管控與土壤修復效果評估技術導則;HJ 25.6 污染地塊地下水修復和風險管控技術導則;HJ 682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術語;HJ/T 166 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 164 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G/T 20719 微生物法修復化工污染土壤技術規范;DB33/T 2128 污染地塊治理修復工程效果評估技術規范等規程編制。
本文件確立了通過微生物法修復農藥污染場地過程中方案設計、施工建設要求及修復效果評估等設 計和施工活動的技術要點。本文件適用于微生物法修復/治理的農藥污染場地,以及各類農藥污染場地中目標污染物微生物降 解性好/固化率高的土壤修復活動。
微生物修復過程二次污染防治的重點包括:(1)減少對污染土壤或其他污染物質的擾動與移動;(2)材料/土壤等堆場進行定點定位采取防塵措施;(3)制訂污染泄漏防范措施;(4)控制固/液/氣態污染物的無組織排放;(5)收集產生的污染土壤、生活垃圾等固體廢物,處理應符合國家、地方和行業相關規定;(6)產生的廢水應集中收集處置,并達到國家、地方和行業相關排放要求;(7)氣態污染物應控制在國家、地方和行業相關要求內;(8)避免靠近河道作業,施工區應與周邊污染受體隔離;(9)做好廢物的存放、轉運和處理、處置工作;(10)盡量減少運輸活動;(11)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設備、設施應及時清洗,避免交叉污染;(12)在施工和運行處置期間,應控制噪聲達到國家、地方和行業相關規定;(13)注意保護文物資源和生態環境。
《污染地塊治理修復項目后評估技術指南》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 起草。參考HJ/T 194 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范;HJ/T 298 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HJ 25.1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HJ 25.2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測技術導則;HJ 25.4 建設用地土壤修復技術導則;HJ 25.5 污染地塊風險管控與土壤修復效果評估技術導則;HJ/25.6 污染地塊地下水修復和風險管控技術導則;HJ 682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術語等規程編制。
本指南規定了污染地塊修復治理項目后評估的原則、內容、評估程序、文件編制要求等。本指南適用于污染地塊治理修復項目后評價工作的組織和實施。
組織評估:
組織評估工作的主要內容為:1) 分析項目特點,明確評估目標;2) 制定項目后評估工作程序和工作計劃;3) 提出符合項目后評估資料要求,及項目后評估資料收集清單;4) 確定項目后評估定性或定量的評價標準體系;5) 按照專業特長選擇評估專家,組建評估專家級,人數一般不少于5人。
信息收集:
后評估單位應根據需要對資料進行深入研究和了解。應收集的資料清單主要包括如下(但不限于):1) 污染地塊位置、歷史及現狀、未來規劃周邊敏感目標、水文地質條件、氣象條件等;2) 污染地塊環境初步調查、詳細調查與風險評估報告;3) 污染地塊修復方案、施工進度計劃、施工記錄等工程資料;4) 污染地塊修復監理方案、監理報告以及監理現場記錄等監理資料; 5) 相關合同協議(委托處理污染土壤的相關文件和合同、實施方案變更協議、施工過程廢水、廢 渣、污泥等去向接受證明等) 6) 其它文件和圖件(地塊用地規劃、地塊所在地環境功能區劃、相關環境保護規劃和行政規范性 文件等)。
分析與評估:
分析與評估的主要內容可包括但不限于:1) 項目管理目標和宏觀目標實現情況的分析和評估;2) 項目實施過程中的變化、原因、處置及影響的分析和評估;3) 項目的影響和持續性的分析和評估;4) 項目經驗教訓的分析總結及建議和改進措施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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