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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文件】由中國材料與試驗團體
標準委員會建筑材料領域委員會(CSTM/FCO3/TC24)歸口承擔的《飛灰二惡英類低溫催化分解污染控制技術規范》團體標準已完成征求意見稿,按照《中關村材料試驗技術聯盟團體標準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公開廣泛征求意見。
飛灰是固體廢物高溫熱處置的殘余物之一,是《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被列為HW18“焚燒處置殘渣”類的危險廢物,具有極大的環境危害性。以生活垃圾焚燒飛灰為例,其以富集二惡英類、重金屬和氯鹽為特征,毒性較大。且隨著我國生活垃圾焚燒處置比例的不斷提高,產生量增長迅速。根據住建部的統計數據,2020年我國生活垃圾焚燒處置量約為14608萬噸,產生飛灰總量已超過600萬噸。
飛灰傳統的處置方式為固化后填埋,受《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中嚴苛的建設標準與日益困難的選址雙重局限,處理成本十分高昂。因此,對飛灰進行處理去除其中的有害成分、以實現后續資源化利用,是生態環境管理與可持續發展的重大需求。
飛灰的低溫催化分解是指將飛灰在較低的溫度下加熱,在具有反應催化活性的組分作用下使其中的二噁英發生分解反應的二噁英解毒技術。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聯合湖州京蘭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經過數年攻關,將飛灰的低溫催化分解技術與解毒后飛灰的水洗技術、水洗后殘渣制磚等技術工藝進行組合,實現了飛灰的低溫解毒后資源化利用的目標。在上海大學牽頭的國家重點研發專項項目“固廢焚燒殘余物穩定化無害化處理技術與裝備”中,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體與湖州京蘭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擔了課題2“焚燒殘余物低溫催化分解與鹽分質分離關鍵技術與裝備”的研究,對飛灰二惡英類低溫催化分解技術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并建設示范工程。
生態環境部2020年發布實施的《生活垃圾焚燒飛灰污染控制技術規范(試行)》(HJ 1134-2020)中明確提出,飛灰的處理工藝包括低溫分解。但是這一行業規范中沒有對低溫分解的工藝過程的關鍵工藝參數如反應溫度、時間等進行明確規定,也沒有提出針對低溫熱分解全過程的管理技術要求。因此,制定《飛灰二惡英類低溫催化分解污染控制技術規范》是規范飛灰低溫催化分解技術,促進這一技術的推廣應用,為解毒后飛灰的資源化利用提供風險控制技術保證的需求。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參考GB 3095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838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18484 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 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HJ/T 20 工業固體廢物采樣制樣技術規范;HJ 77.3 固體廢物 二噁英類的測定 同位素稀釋高分辨
氣相色譜-高分辨質譜法;HJ 1091 固體廢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術導則;HJ 1134 生活垃圾焚燒飛灰污染控制技術規范(試行)等技術規范編制而成。
本文件規定了生活垃圾焚燒飛灰二惡英類低溫催化分解處理技術的定義,總則,工藝技術要求與管理要求等。本文件適用于采用低溫催化分解技術實現生活垃圾焚燒飛灰中的二惡英類解毒過程的環境保護。
包裝運輸和貯存要求:
1.飛灰與處理后飛灰均應采用密封包裝,或使用封閉槽罐車散裝運輸,并應采取固定措施進行防護,防止運輸過程中發生飛灰的散落和逸散。
2.飛灰與處理后飛灰的貯存設施應具備防揚塵、防雨、防滲(漏)等措施,未經解毒處理的飛灰的貯存應符合GB 18597的相關要求。
3.飛灰在廠內轉運作業時,應采取措施防止散落和逸散,及時收集散落的物料送至處理系統內。
工藝技術與污染控制要求:
1.飛灰在進入低溫催化分解裝置前應將反應物料均化,可采用均化庫、機械攪拌機等設施,確保入料飛灰的組成均勻,保證低溫催化分解的工況穩定和處理效果。
2.飛灰低溫催化分解時可采用氮氣或氧含量低于2%的氣體作為反應氣氛。
3.飛灰低溫催化分解時可采用外加金屬氧化物催化劑,也可利用飛灰本身的成分作為催化活性物質,以促進反應的進行。3.1 外加催化劑時,可以選擇堿金屬和過渡金屬氧化物。3.2 可以通過提高催化劑添加比例的方式提高反應效果。
4.飛灰低溫催化分解的溫度不應低于300℃,反應時間應不小于1小時,以保證反應的充分進行。
5.飛灰低溫催化分解后可采用間接水冷換熱設備進行快速冷卻,排出時溫度應不超過150℃,以避免二惡英類的二次生成。
6.飛灰低溫催化分解后的降溫用水宜循環使用。廢水處理后直接向環境排放的,應符合GB 8978或相關地方標準的要求。
7.飛灰低溫催化分解過程應設置檢修飛灰、不合格飛灰處理產物的處理系統或者返料再處理裝置。
8.飛灰低溫催化分解過程排放的廢氣應進行收集后集中處理,可采用活性炭吸附以及濕法噴淋方式進行廢氣處理。8.1 處理后排放的廢氣中顆粒物、重金屬、二惡英類等大氣污染物應不超過GB 18484規定的限值要求。8.2 廢氣中顆粒物的監測頻次為至少每個月1次,重金屬的監測頻次為至少每個月1次,二惡英類的監測頻次為至少每年1次。8.3 廢氣管道底部沉積的煙塵應定期清理,收集后按照危險廢物管理。
處理后飛灰的污染控制要求:
1.處理后飛灰中二惡英類殘留的總量應不超過50ng-TEQ/kg(以處理后飛灰的干重計)。
2.處理后飛灰經過進一步處理去除氯和重金屬等其他有害成分后,滿足HJ 1134中要求的,可以作為制備建筑材料(燒結轉除外)的原料使用。
3.處理后飛灰的再生利用過程的污染防治應符合HJ 1091的要求。
4.企業應定期對處理后飛灰中二惡英類的含量進行檢測。4.1低溫催化分解設施開車時,檢測頻率應不低于每周1次;連續1個月檢測結果穩定且滿足本標準第7.1條的限值,在飛灰來源穩定且投料組成均化穩定的前提下,檢測頻次可減為每個月1次;連續6個月檢測結果穩定且滿足本標準第7.1條的限值,檢測頻次可調整為每6個月1次。4.2當發現檢測結果不滿足本標準第7.1條的限值,或飛灰來源發生變化,或設施停機持續時間超過6個月以上時,則檢測頻次重新調整為每周1次,執行7.4.1的要求。4.3處理后飛灰中二惡英類的檢測時,按照HJ/T 20規定的方法進行采樣,按照HJ 77.3規定的方法進行檢測。
環境管理要求:
1.企業應定期監測飛灰低溫催化分解過程污染源,監測因子、頻次符合當地環境管理部門的要求。
2.企業應定期監測廠界環境要素,監測因子、頻次符合當地環境管理部門的要求。
3.企業應制訂固體廢物管理計劃,并定期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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