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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樣管加熱并保持在120℃±5℃,結束后立即放入樣品保存箱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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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除烴空氣代替樣品,測定氧在總烴柱上的響應值,以扣除樣品中的氧對總烴測定的干擾 | 可通過零點氣校準和調整儀器零點、定量環低流量進樣等方式消除 | 可通過扣減零點氣氧峰面積或峰高、測試廢氣氧含量并扣減響應值等方式消除或減少干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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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0.4mg/m3(以甲烷計);在甲烷柱上測定,除氧峰外無其他峰 |
| | ≥99.999%;除烴環境空氣;可采用內置氧氣發生器等產生的氧氣 | ≥99.999%;除烴環境空氣;可采用內置氧氣發生器等產生的氧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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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樣前采樣容器應使用除烴空氣清洗,每20個或每批次(少于20個)應至少取1個注入除烴空氣,室溫下放置不少于實際樣品保存時間后,按樣品測定分析,總烴測定結果應重復使用的氣袋,須在采樣前進行空白實驗,總烴測定結果應4、運輸空白樣品總烴測定結果應<0.06mg/m35、每批樣品應至少分析10%的實驗室內平行樣,其測定結果的相對偏差應≤15%6、每批次樣品分析前后,應測定校準曲線范圍內有證標準氣,結果的相對誤差應≤10% | 1、儀器使用期間,每半年至少核查1次總烴和甲烷的零點漂移、量程漂移;如儀器長期未使用(超過半年),使用前也應核查:→校準量程>100μmol/mol時,零點漂移和量程漂移應在±5%以內;→校準量程≤100μmol/mol時,零點漂移和量程漂移應在2、樣品測定前后,核查總烴和甲烷的示值誤差、系統偏差,并填寫樣品測定前后儀器性能核查記錄表:→標準氣體濃度值>100μmol/mol時,測定相對誤差和相對偏差應在±5%以內;→標準氣體濃度值≤100μmol/mol時,測定相對誤差和相對偏差應在±5μmol/mol以內。≥10μmol/mol,應處于校準量程的20%~99%,否則應重新選擇校準量程;<10μmol/mol,應不超過儀器校準量程且儀器校準量程應在10μmol/mol左右,否則應重新選擇校準量程。4、HJ1331-2023每年至少用丙烷標氣驗證1次催化氧化單元的轉化效率,應不低于95%,否則應更換或補充催化劑。 |
HJ 38對應用過程的質量保證做了明確要求,重點對現場采樣質量控制進行規范,如加熱溫度、存儲時長等。
采樣系統要具有良好的氣密性,采樣前須進行空白試驗,總烴測定結果應<0.06mg/m3。
氣袋采樣:采樣管保持在120±5℃,樣品氣清洗3次,采樣結束后立即放入樣品保存箱;
玻璃注射器采樣:采樣管保持在120±5℃,樣品氣清洗至少3次,采樣結束后密封立即放入樣品保存箱。
將注入除烴空氣的采樣容器帶至采樣現場,與同批次采集的樣品一起送回實驗室分析。
樣品應常溫避光保存,采樣后盡快完成分析。
玻璃注射器保存的樣品,放置時間不超過8h;氣袋保存的樣品,放置時間不超過48h。
采用甲烷單一組分標氣,建立高濃度和低濃度段校準曲線,相關系數≥0.995。
樣品測定:保證容器內部無液滴凝結,如有則放入加熱裝置至液滴消失。取1.0ml除烴空氣,測定其在總烴柱上的氧峰面積。另取1.0ml待測樣品,測定樣品中總烴和甲烷的峰面織,總烴峰面積應扣除除烴峰面積后參與計算。
空白試驗:運輸空白樣品測試,總烴測試結果應<0.06mg/m3。
HJ 1331、HJ 1332在HJ 1012 II型儀器要求的基礎上,增加了部分功能要求,如進樣流量、校準曲線的相關系數等;此外,對分析過程的質量控制也做了明確要求。
零點校準和量程校準,測試系統示值誤差,零點值應≤0.4mg/m3;
→當標氣濃度>100 umol/mol,儀器誤差應≤±5%;
→當標氣濃度≤100 umol/mol,儀器誤差應≤±5umol/mol;
填寫樣品測定前后儀器性能核查記錄表。
采樣管置于排氣簡中心位置,進樣流量波動≤10%,全程120±5℃高溫伴熱,取5組數據平均值作為一次測量值(5~15min),同步測試濕度,樣品測試完成后使用零點氣清洗設備,測試系統示值誤差值。
→測定結果≥10 umol/mol,應處于校準量程20%~99%;
→測定結果<10 umol/mol,應≤校準量程且在校準量程10umol/mol左右。否則重新選擇校準曲線在測試。
*表格內容為譜育科技全程支持或參與驗證的國家/地方方法標準 | | | |
| | 《HJ 1331-2023 固定污染源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便攜式催化氧化-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法》《HJ 1332-2023 固定污染源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便攜式氣相色譜-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法》 | |
北京:《DB 11/T 1367-2016 固定污染源廢氣 甲烷 /總烴/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便攜式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法》山東:《DB 37/T 3922-2020 固定污染源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便攜式催化氧化-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法》福建:《DB 35/T 1913-2020 固定污染源廢氣 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便攜式催化氧化-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法》 | |
杭州:《DB3301/T0277-2018 重點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附錄B規范性附錄 江西:《DB36/1101-2019 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附錄A 規范性附錄河南:《DB 41/T 2198-2021 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監測技術規范》附錄D 規范性附錄江蘇:《DB 32/T 3944-2020 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技術規范》附錄D規范性附錄天津:《DB 12 524-2020 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標準》附錄F規范性附錄 | |
| | 《HJ1012-2018 環境空氣和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便攜式監測儀器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