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壓力計檢定結果的處理
經檢定的壓力計,其計量性能和通用技術要求符合本規程的規定為合格,并出具檢定證書(格式見附錄B);如某一項不符合本規程的規定為不合格,出具檢定結果通知書(格式見附錄C),并注明不合格項目和內容,當兩個檢定周期之間的示值變化量大于允許誤差的值,經調試后示值檢定合格的壓力計,出具檢定證書,并注明“該壓力計不能作為標準器進行量傳”;檢定的壓力計應有“送檢、未經示值穩定性檢定”的注明。
檢定周期 檢定周期可根據壓力計使用環境條件、頻繁程度和工作要求確定,一般不超過1年。對示值穩定性不合格的壓力計,檢定周期一般不超過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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