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
第二部分:安全烤架、面包片烘烤器及類似便攜式燒烤器具的
特殊要求
Safety of 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ical appliances
Part 2: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toasters, grills, roasters and similar appliances
1 范圍
部分中的該章由下述內容代替。
本標準規定作為家用的具有烘、(燒)等功能的便攜式電器的安全。這些電器的額定電壓應不超過250V。
注1:本標準范圍內的電器舉例為:
——面包片烘烤器;
——華夫餅爐;
——便攜式電烤箱;
——電烤爐;
——旋轉烤架;
——烤肉叉;
——接觸烤架;
——干酪烤架;
——室內用燒烤爐;
——電爐;
——燒烤器具;
——食物烘烤器。
附錄AA中有例圖。
就實際而言,本標準涉及到在住宅內和住宅周圍遇到的,由器具所表現出來的共同危險。
本標準沒有考慮:
——無人照管的幼兒和殘疾人使用的器具;
——幼兒玩耍的器具。
注:
2 需注意下列情況:
——擬用于熱帶國家的器具必須增加特殊要求;
——在許多國家,附加由國家公共衛生部門、國家勞動保護部門或類似權力機構制訂的。
3 本標準不適用于:
——固定式電烤箱和固定式烤架(IEC335-2-6);
——擬用于商業化用餐的器具;
——擬用于特殊環境條件下的器具,如腐蝕性環境或容易引起爆炸的環境(塵埃、蒸汽或煤氣);
——室外用燒烤爐;
——加溫板(IEC60335-2-12)
——微波爐(IEC60335-2-25)
2 定義
部分中的該間除下述內容,均適用。
2.2.9 代替:
正常工作是指器具在下列條件下工作:
面包片烘烤器以使用說明中規定的數量的白面包片為負載并以間歇方式運行,每次循環包括一個工作周期和一個休止周期,面包新鮮程度以放約24h為宜,面包的大小約100mm×100mm×10mm。休止周期為30s或自動控制器復位所需最短時間,兩者選較長者。在每個休止期間更換面包片。工作周期以通過調節控制使面包成焦黃色為準,對非自動控制器的面包片烘烤器,面包片一變成焦黃色,這個工作周期便告結束。
三明治烘烤附件上放置一塊或多塊三明治,擺放位置應在遵照使用說明書使用時為最不利的位置上,第個三明治由兩片白面包夾一片奶酪組成,奶酪的面積與面包片面積一樣,厚約5mm,然后,烘烤架根據使用說明書循環包括一個烘烤工作周期,然后是一段休止周期,休止周期為30s或自動控制器復位所需要的最短時間,兩者取較長者。
注1:處理過的奶酪和加熱時容易融化的奶酪是合適的。
旋轉烤架是把食物放在旋轉鐵叉上進行工作的,如圖101。
裝有控溫器的華夫餅爐應在控溫器調到設定情況下運行,其他華夫餅爐運行時,可通過開關接通和斷開電源,使受熱表面中心溫度保持在210℃±15℃。
電烤箱在整個工作期間,應把門關閉。裝有控溫器的電烤箱運行時應使箱有效空間中心的平均溫度保持在240℃±4℃或保持在控溫器調至設定位置時得到的溫度,兩者中取較低值。其他電烤箱運行時,用接通和斷開電源的方法,使電烤箱有效空間中心溫度保持在240℃±15℃。
電烤爐在蓋子閉合狀態下運行。容器中心的溫度應保持在240℃±4℃,如有必要,可通過開關接通和斷開電源的方法保持該溫度。
輻射烤架、旋轉烤架和干酪器具應在按照使用說明要求調好控制器的情況下運行,若無使用說明書,則將控制器調至位置,門或罩應打開,除非使用說明書中另有規定。
裝有控溫器的接觸烤架在控溫器調至設定值的情況下運行,其他接觸烤架運行時,通過開關接通和斷開電源使受熱表面中心的溫度保持在275℃±15℃。
干酪烤架應空載運行,門或罩打開,除非使用說明書中另有規定。平煎鍋放在適當位置或不放,兩者取較不利者,熱控制器按照使用說明書的要求設置。
燒烤架運行時,若裝有熱控制器則調到設定值,若配有蓋或罩則按照使用說明書的要求放置好,食物支架則放在位置上。
注2:即使建議用水的燒烤架也應無水運行。
電爐、不包括電磁爐要帶有一個盛冷水的容器進行工作,容器為未經磨光的商業用鋁組成,有一個底板和一個開蓋上的蓋子。溫度控制調到設定位置直到水沸騰,在調節溫度控制保持水的沸騰。在沸騰期間須增加水,保持水位不變。
注3:試驗用蓋子的位置要使水蒸氣不能有影響。
如有疑問,可使用圖102 所示的專門的容器。
電磁爐帶有一個圖103所示的專門容器進行工作,在專門容器內按容積倒入近似一半的烹飪油在溫下工作。溫度控制調至設定位置直到油溫達到180℃±4℃,在調節溫度控制保持此油溫。油溫的測量在容器底部中心位置1cm高度的位置上進行。
所有電爐容器的尺寸近似一致,但烹飪區的尺寸和液體的量是不同的,以表101所示。容器的位置在放在烹飪區的中心。
表101-容器液體的量
烹飪區尺寸( mm ) | 水或油容量( 1 ) |
≤110 >110-≤145 >145-≤180 >180-≤220 >220-≤300 | 0.6 1 1.5 2 3 |
注:
4 若電爐已標出不同的烹飪區,測試在最不利的烹飪區進行。
5對不規則的烹飪區,用盡可能覆蓋烹飪區的不規則容器。同時要考慮到邊上的鐵架和其它容器。液體的容量可在烹飪區基本面較小的尺寸內測定。
食物烘烤器空載下工作。
如果同時可進行兩個或多個烹調功能的器具,則同時對這些功能時進行未提及的但可以完成上述一個或多個功能的器具,盡量按照其功能規定的條件運行。
試驗
2.101 面包片烘烤器(toaster):擬用輻射熱來烘烤面包片的器具。
2.102 華夫餅爐(waffle iron):用鉸鏈將兩快裝有發熱元件的模連接起來,用模可將調制成的面糊烘烤成華夫餅的器具。
2.103 電烤箱(oven):帶門的箱內裝有電熱元件,將放置在箱內裝架或烤盤上的食物加熱烘烤的器具。
2.104 旋轉烤架(roaster):由帶蓋的加熱容器組成,可將食物放進該容的器具。
2.105 旋轉烤架(rotary grill):由一個輻射電熱元件和一個可以將食物支起來放在其內部或其上并暴露在熱輻射中的旋轉部件組成的器具。
注:旋轉烤架也稱為烤肉鐵叉。
2.106 輻射烤架(radiant grill):由一個輻射電熱元件和一個可將食物放在其上并暴露在熱輻射中的支架組成的器具。
注:輻射烤架可放在帶門或不帶門的箱體內。
2.107 接觸烤架(contact grill):由一個或兩個可與食物接觸的發熱表面或面上可放置食物的發熱表面所組成的器具。
注:只有一個發熱表面的接觸烤架也稱為炙盤。
2.108 三明治烘烤附件(sandwich toasting attachment):和面包片烘烤器一起使用來烘烤三明治的附件。
2.109 干酪烤架(raclette grill):用來融化奶酪片或烹在位于加熱元件下面的烤盤內食物的器具。
2.110 干酪器具(raclette appliance):用來融化大塊奶酪表面的輻射烤架。
2.111 燒烤架(barbecue):加熱元件位于食物支架下面的輻射烤架。
2.112 電爐:有一個或多個發熱元件,燒烤用的容器位于其上。
2.113 烹調器:由電爐和電烤箱混合組成。
2.114 發熱元件:任何部位都能獨立完成烹飪或加強的元件。
2.115 接觸控制:手用指接觸或觸摸來操作的控制。接觸表面有很小或無移動。
2.116 電磁爐:通過產生渦流電流來加熱至少一種金屬容器的電爐。
注:渦流是容器底部線圈的電磁場感應。
2.117 烹飪區:電爐加熱食物時容器放置在標志的區域。
2.118 食物燒烤器:用加熱元件來加熱空間的線來干燥食物的器具。
注:可裝有一個風扇。
3 總體要求
部分中的該章適用。
4 試驗的一般條件
部分中的該章除下述內容外,均適用。
4.2 增加:
對清潔時要浸入水中的電器,在進行15.101的試驗時,需要增加3個試樣。
4.3 增加:
對面包片烘烤器,22.107的試驗應在第19章的試驗之前進行。
對帶三明治烘烤附件的面包片烘烤器,第11章的試驗一結束,則應立即進行22.105的試驗。
4.101 除非另有規定,即使器具帶有電機,也按電熱器具進行曲測試。
4.102 如果從器具的結構明顯看出,一個功能的試驗不比另一個功能的試驗嚴酷,則該功能的試驗不用進行。
5 空章
6 分類
部分中的該章適用。
7 標志和說明
部分中的該章除下述內容外,均適用。
7.1 增加:
應標出電磁爐的額定輸入功率或額定電流。
在清洗時需局部浸入水中的器具,應明顯地用橫線標出最深浸入位置,并給出警告:
浸入不能超過此線。
7.12 增加:
裝有器具插座而且清潔時擬部分或全部浸入水的器具,應在其使用說明書中聲明:在清潔器具之前必須取下連接器,而要再次使用器具時,則必須擦干器具插座。
擬與裝有控溫器的連接器一起使用的器具,應在其使用說明書中聲明:只能使用合適的連接器。
電烤箱的使用中應包括如下內容:
器具工作時,門或外部表面的溫度可能較高。
面包片烘烤器的使用說明書應包括如下內容:
面包可能燃燒,因此面包片烘烤器不得在靠近窗簾及其他可燃材料的地方或在窗簾及其他可燃材料的下方使用。使用時必須有人看管。
燒烤架的使用說明書應包括以下警告內容:
警告:本器具不得使用木炭或類似燃料。
擬用水的燒烤架的使用說明書應說明倒入器具中的水的量。
如電爐上部上表是玻璃陶瓷或類似的金屬以防護帶電部件,說明書要不包括以下危險內容:
警告:如果表面有破損,關上電源開關預防電擊危險。
電磁爐說明書包括以下內容:
電磁爐工作時金屬物件,像小刀、叉、匙和蓋不能放在電爐上。
8 對觸及帶電部件的防護
部分中的該章除下述內容外,均適用。
8.1.1增加:
配有面包屑盤的面包片烘烤器,試驗指不適用于穿過面包屑盤的開口而碰觸到的通過兩極開關斷電的帶電部件。但圖3中的試驗探棒應不可能觸到這些部件。
9 電動器具的啟動
部分中的該章不適用。
10 輸入功率和電流
部分中的該章適用。
10.1 增加:
電磁爐的輸入功率應測量,偏差按電動器具偏差。
10.2 增加:
電磁爐的電流應單獨測量,偏離按電動器具偏差。
11 發熱
部分中的該章除下述內容外,均適用。
11.2 增加:
需從前部加載的輻射烤架和干酪烤架、旋轉烤架和電烤箱的背面要盡量靠近測試角的一邊壁而遠離另一邊壁。其他器具試驗時應遠離測試角的邊。電爐和烹調器按電烤箱的規定放置。
11.3 增加:
注3:如果電磁爐的電磁聲過于影響結果,溫度可用雙絞線連接一個高阻鉑電阻測試或進行用其它等效的方法。電阻的放置應能感應出溫度盡可能小的變化。
11.4 增加:
如果裝有電機、變壓器或電子電路的器具超過其溫升限值和輸入功率比額定輸入功率低,則試驗在該器具上以額定電壓的1.06倍重復進行。電磁爐工作按電動器具的規定進行。
11.7 代替:
面包片烘烤器在正常工作條件下運行15min。對于其結構可同時烘烤一片以上面包片的面包片烘烤器,應在插入多個單片面包征的情況下再繼續運行5min,以產生最不利的結果。
裝有加熱面包卷裝置的面包片烘烤器應承受無面包片的附加試驗,面包卷間室應根據使用說明書中規定的數量的面包卷來加負載,面包片烘烤器運行5個循環。每個循環包括一個工作周期然后一個30s的休止周期,在休止周期里將面包卷翻轉或替換。熱控制器應根據使用說明書中的規定設置。如果說明書中沒有規定,則按照烘烤情況設置。
帶三明治烘烤附件的面包片烘烤器應在正常工作條件下再運行5個循環,然后在三明治位于最不利的位置上再進行一循環。
輻射烤架周期工作30分鐘,按工作規定采用指示的周期或采用工作時間的周期。無論那個,取最長的時間。控制器設置在的位置上。
燒烤架運行到穩定狀態建立。
電烤箱、電烤爐和旋轉烤架均應運行到穩定狀態建立或支行60min,兩者取時間較短者。帶有定時器的旋轉烤架,定時器復位次灶數以達到穩定狀態所必需的次數為準。
裝有控溫器的接觸烤架應運行到穩定狀態建立。其他接觸烤架應在加熱表面中心處到275℃之后再運行30min。
華夫餅爐應運行到穩定狀態建立或在加熱表面中心處到210℃后再運行30min,兩者取時間較短者。
干酪烤架應運行到穩定狀態建立。
電磁爐工作30分鐘。其它電爐工作60分鐘。
帶有能同時發熱元件的烹調器要一起試驗,發熱元件的開關打在所規定的工作時間上。
食物燒烤器一直工作到穩定狀態建立。
注:如果器具要進行多于一項測試,則在每項測試前要冷卻到室溫。
11.8 修改:
對于輻射烤架、旋轉烤架、干酪烤架、電爐和烹調器在其測試角邊壁的溫計不得超過75K(代替原來的65K)。
增加:
若器具連接裝有控溫器,器具插座的插銷的溫升限值不適用。
當器具在1.15倍額定輸入功率下運行時,電機、變壓器或電子電路元件直接受它們影響的部件的溫升可以超過限值。
12 空章
13 工作溫度下的泄漏電流和電氣強度
部分中的該間除下述內容外,均適用。
13.1 修改:
前兩段規定的測試方法,用以下的內容取代:
按13.2和13.3條款進行試驗,器具按第11章的規定要求下進行工作。控制器調整到所定的位置上。器具一直工作到泄露電流達到穩定或11.7條款的規定時間,兩個取時間較短的。
如果在電烤箱中裝有烤架,電烤箱或是烤架工作。取最不利條件的進行試驗。
電爐要在每上烹飪區放置一個容器時行測試。容器內要按第2.2.9條款要求加注。
電磁爐按電動器具進行試驗。
13.2 增加:
要是在帶電部件和玻璃瓷或近似材料之間表面有接地金屬,則容器依次接地,泄漏電流不能超過相應I類器具的要求。
要是在帶電部件和玻璃瓷或近似材料這間表面有接地金屬,則依次在帶電部件和每個容器之間測試泄漏電流,不能超過0.25mA。
電磁爐的泄漏電流依次在帶電部件和每個容器這間測試泄漏電流,按圖104中所示的電路進行。泄漏電流不能超過0.7mA(峰值)乘以工作頻率KHZ的值或70mA(峰值),兩者取的。
13.3 增加:
要是在帶電部件和玻璃瓷或近似材料表面之間有接地金屬,容器要連接在一起并接到接地金屬上。測試電壓為1000V,施加在帶電部件和容器之間。
要是帶電部件和玻璃瓷或近似材料表面之間無接地金屬,測試電壓為3750V,施加帶電部件和連接在一起的容器之間。
注5:要注意保證其它的絕緣不要過載。
工作電壓超過250V的電磁爐,施加以下電壓試驗:
——1000V 調至1.2U+700V
——2750V 調至1.2U+2450V
——3750V 調至1.2U+3150V
注6:U是線圈終端和地之間的測量的電壓。
14 空章
15 耐潮濕
部分中的該章除下述內容外,均適用。
15.2 增加:
對電烤箱,用0.5L約含1%NaCι的水均勻地倒在電烤箱的底板表面上。
電爐和烹飪器的放置位置保證頂部呈不平。容器選用圖102所示的尺寸。但不能超過烹飪區的尺寸。注滿含1%NACI的水,放在烹飪區的中間位置上。用大約0.5L的溶液均約的15秒倒進容器。
從器具移開剩余的溶液后,每個烹飪區要分別進行試驗。
如果電爐的發熱元件裝有溫度控制器,用近似0.02L的溶液倒在烹飪區上,流向控制器。然后容器在放在這個烹飪區上以降低可移動部份。
對其它容器要在正常使用中放在發熱元件上的器具,進行溢不試驗時,將約含1%NaCι的水平穩地在1min倒在發熱表面上。每100cm2受熱表面用0.1L。
對于在熱表面有通風開孔的電爐,以0.2ι的鹽溶液通過一個漏斗倒在通風開孔上。漏斗的開口置于熱表面正上方200mm,其出口直徑為8mm。漏斗在通風開口上方的放置要使溶液以最不利的方式時入器具。
注:對受保護的開口,漏斗的放置要使溶液落在盡可能靠近開口的熱表面上。
電烤爐不進行溢水試驗。
15.101 擬清潔時部分或全部浸入的電器,應對浸水的影響有足夠的防護。
可通過在3個附加的試樣上進行如下試驗來確定是否合格。
器具在正常工作條件下,供以下額定輸入功率1.15倍的電源電壓,直至控溫器次動作為止。無控溫器的器具應工作到穩定狀態建立。
然后,將連接器卸掉,或以其他方法切斷電源,并立即將器具全部浸入溫度打10℃與25℃之間的水中,但已標出浸沒深度的器具除外,這類器具應浸至高出標志深度5cm.
1h后,將器具從水中取出并抹干,按16.2的規定測定泄漏電流。
注:應特別注意將器具插座的插銷附近絕緣體上的水份*消除。
上述試驗再進行4次。然后使器具經常駐16.3規定的電氣強度試驗,試驗電壓降至1000V。
將經過第5次浸水后泄漏電流的試樣拆開,檢查應表明器具沒有任何會導致爬電距離和電氣間隙降到低于29.1規定值的水跡。
然后,其余兩個試樣在正常工作條件下運行240h。
在這個工作周期之后,將連接器卸掉,或以其他方式切斷電源,重復前述的浸水試驗,試驗后,器具應能以受16.3規定的電氣強度試驗,試驗電壓為1000V。
視檢應表明絕緣體上沒有任何會導致爬電距離和電氣間隙降到低于29.1規定值的水跡。
16 泄漏電流和電氣強度
部分中的該章除下述內容外,均適用。
16.1 增加:
對于電爐,試驗在放置一個按第2.2.9條款要求加注的容器下進行,容器放置在每一個烹飪區上。
電磁爐按電動器具測試。
16.2 增加:
如果在帶電部件和玻璃瓷或近似材料的表面之間有接地金屬,每個容器要輪流連接至接地金屬。泄漏電流不能超過I類器具規定的相應值。
如果在帶電部件和玻璃瓷或近似材料的表面之間無接地金屬,泄漏電流的測試在帶電部件和每個容器輪流之間進行。數值不能超過0.25mA。
16.3 增加:
如果接地金屬在帶電部件和玻璃瓷或近似材料表面之間,容器要一起連接至接地金屬。試驗電壓為1250V,施加于帶電部件和容器之間。
如果接地金屬在帶電部件和玻璃瓷或近似材料表面之間無接地金屬,試驗電壓為3750V,施加于帶電部件和容器之間。
電磁爐的工作電壓(U)如超過250V,按以下的試驗電壓:
——1250V 調至1.2U+950V
——2550V 調至1.2U+2200V
——3750V 調至2.4U+3150V
注:U是在線圈終端和地之間測量的電壓。
17 變壓器和相關電路的過載保護
部分中的該章適用。
18 耐久性
部分中的該章不適用。
19 非正常工作
部分中的該章除下述內容外,均適用。
19.1 增加:
僅擬用于烹調操作至少60min的電烤箱、電烤爐、旋轉烤架、電爐和烹調器和帶有定時器的器具,經以受19.4和19.5規定的試驗。
帶有電機的器具不做19.8至19.10規定的試驗。
面包片烘烤器要附加經受19.101規定的試驗。
電磁爐還要經受19.102和19.103條款的試驗,但19.4不適用。
19.2 增加:
輻射烤架、帶有前置式的干酪烤架、旋轉烤架、電烤箱、電爐和烹調器放在測試角的地板上試驗。盡量靠近邊壁。
器具為空載試驗。蓋子、門和罩打開或關閉,取較不利者。可拆卸部件可裝上或移開,取較不利者。
電爐在無容器下進行試驗,控制器調至設定位置。
電磁爐按11章的要求進行試驗,但容器為空載。控制器調至設定位置。
烹調器要在發熱元件以最不利狀態的進行試驗,其控制器調至設定位置。如果器具帶有電烤箱,但沒有指示燈顯示其為接通,則電烤箱也要工作,控制器調至設定位置。
注:作為電烤箱照明之用的燈,通過門可見,且能與電烤箱同時自動開啟與關閉,可認為是個指示燈。
19.4 增加:
11章試驗期間,起限制溫度的任何控制器要短路。食物烘燒器的散熱風扇要斷開。
19.13 增加:
在19.101規定的試驗中,從面包里冒出的火焰或煙霧均可忽略。
電磁爐繞組的溫升不能超過19.7條款中的要求值。
當電磁爐工作電壓超過250V時,按13.3條款試驗電壓進行試驗。電氣強度試驗在開關關掉后馬上進行。
19.101 面包片烘烤器按正常工作裝載規定的面包,并在額定輸入功率下運行,在定時器完成其周期后,應阻止彈出機構釋放,并繼續加熱元件供電。直至火焰熄滅,清除面包片烘烤器中剩余的面包,結束試驗。
19.102 電磁爐要帶上鋼盤在額定電壓下進行工作,鋼盤放在烹飪區的中心,鋼盤厚度為6mm,并且有保證器具能正常工作的直徑,數字單位約到厘米。
19.103 電磁爐在額定電壓下正常工作,所裝有的控制器要依次短路或不起作用。
油的溫升不得超過270K。
20 穩定性和機械危險
部分中下述內容外,均適用。
22.101 在下部裝有水來鉸鏈門面貌一新且門上可能要放負載物的電烤箱,當門打開并承受負載時,就有足夠的穩定性。
通過以下試驗確定是否合格。
將電烤箱放在水平面上,將門打開,并將一個質量為3.5kg的重物輕輕放在門的幾何中以上。
注:可使用沙袋。
電烤箱不行傾斜。
在下部有水平鉸鏈門,而且從鉸鏈到對面邊緣的尺寸小于225mm的電烤箱和烤箱門在全開的位置上無法支撐盤子的電烤箱,均不進行些項試驗。
21 機械強度
部分中的該章,除下述內容外均適用。
電爐的玻璃瓷和類似材料的表面,其不承受21.101條款沖擊試驗的,要經受三次沖擊錘試驗,沖擊能量調整至0.70J±0.05J。旋鈕旁20mm之內的表面下用進行沖擊試驗。
注:如果表面被制成一整件(外框除外),本試驗可不進行。
21.101 電爐的玻璃瓷和類似材料的表面要能經受正常使用中可能承受的力。
由以下試驗檢驗是否合格。
電爐在額定輸入功率下工作,帶有的控制器調至設定位置。電磁爐按11章的要求進行工作。當達到穩定狀態時,電爐要關上開關把一個有負載的容器人150mm高度上平直的跌落在烹飪區上。
這個容器有一個銅或鋁的底面,水平直徑為120mm±10mm,邊緣彎折半徑最少10mm。均勻的裝入至少1.3kg的沙子或硬質粒狀物,其總重量為1.80kg±0.01kg。
依次對每個烹飪區沖擊之后,移走容器,器具在額定輸入功率下工作直至穩定狀態。
用約含1%NaCl,1+0.1L的水均勻的倒在電爐上。
然后器具以電源上斷開,15分鐘后,移走所有過量的水,讓器具冷卻至近似室溫。再用相同容量的鹽溶液倒在電爐上,之后再移走過量的水。
電爐表面政能有破裂,應能承受16.3條款的電氣強度試驗。
22 結構
部分中的該章除下述內容外,均適用。
22.24 增加:
電熱元件應設計成,在正常使用包括搬動器具中不發生位移。
通過視檢確定是否合格。
22.101 輻射烤架不得裝有用以延遲電熱元件的定時器,除非該器具帶有溫控器并裝在電烤箱內或其他加熱間內。
通過視檢確定是否合格。
22.102 燒烤架不能裝有裸露式電熱元件。
電烤箱的裸露式電熱元件只能設置在加熱間的頂部。
通過視檢確定是否合格。
22.103 電烤箱排氣口的結構應使其不排出任何致使影響29.1中規定的爬電距離和電氣間隙的水分和油脂。
通過視檢確定是否合格。
22.104 電烤箱的設計應使得:當把擱板放在最邊(偏)位置時,能容易地將擱板滑進支架而不會掉出。
通過視檢和手動試驗確定是否合格。
22.105 三明治烘烤附件的設計應防止三明治夾心料滲入至可能產生危險,諸如使爬電距離和電氣間隙降至低于29.1中規定值的地方。
通過在第11章試驗后的視檢確定是否合格。
22.106 器具的設計應防止由于物質穿過底面造成的危險。
通過視檢和測量(必要時)確定是否合格。
注:無柱腳的器具,如果帶電部件與支撐面的距離無論從任何開孔處測量均不少于6mm,則認為符合本要求。如果器具有柱腳,則擬放于桌面的器具該距離應增加到10mm,而擬放于地板的器具應增加到20mm。
22.107 面包片烘烤器的設計應使其機構能承受重復使用的應力。
通過下述試驗確定是否合格。
面包片烘烤器在額定輸入功率下運行,控制器按照正常工作的規定設置,并承受6個循環的無負載運行,休止期和正常工作的規定一樣。然后允許器具冷卻到近于室溫。
這項試驗進行500次。
該機構就能正常運行,不應出現持續電弧,電氣連接應不松脫,器具應承受16.3規定的電氣強度試驗。
注:
1可采用強制冷卻。
2機構的操作可能需要面包或模擬負載。
22.108 燒烤架的設計應使其加熱元件牢固地固定在適當位置或者使得當加熱元件偏離使用的正常位置時便不能工作。
通過視檢確定是否合格。
22.109 電爐的結構應能防止電熱元件繞其垂直軸旋轉,并且支架的所有調節位置有足夠的支撐。
注:如果這個電熱元件被一個雙頭螺栓的螺母夾緊,防止旋轉需要附加的措施。
通過視檢確定是否合格。
22.110 電爐的結構應不可能發生觸摸控制器意外操作。(若由這種操作能使危險性增加)
——液體溢出,包括引起容器的沸水溢出。
——在控制器上放置濕布。
由以下的試驗確定是否合格。器具由額定電壓供電,依次給每個發熱元件通電試驗,然后發熱元件再在沒有電的情況下進行試驗。
由足夠覆蓋控制器面板深度不超過2mm,容量為140mL的水,均勻的倒在控制器上,以至在觸摸板的接點之間發生橋接。
使用一塊重量在140g/m2—170g/m2之間,面積為400mm×400mm的布,使布處在被水飽和的狀態,再把布疊四次成正方形的覆蓋在控制板的任何位置上。
任何發熱元件不應有超過10s的意外工作。
22.111 帶有觸摸控制器的電爐,至少要手動操作二次才能接通電熱元件的開關,但僅開關動作即可關閉。
注:觸摸接觸表面的同一點兩次,不被認為是兩個操作。
用手動試驗確定是否合格。
22.112 電磁爐的結構應能保證在烹飪區上放置一個合適的容器才能工作。
由以下的試驗確定是否合格。器具由額定電壓供電。
用一個2mm厚,體積為100mm×20mm的鐵棒以最不利的位置放在烹飪區上,控制器調到的設定值上。
鐵棒的溫升不能超過35K。
23 內部布線
部分中的該章除下述內容外,均適用。
23.3 增加:
對于可以開啟到二個位置的器具,則移動到全開啟位置上的部件彎曲1000次,另一個位置上再彎曲剩余的次數。
24 元件
部分中的該章除下述內容外,均適用。
24.1 增加:
在連接器中裝有控溫器、熱斷路器或熔斷器的器具耦合器,應符合IEC320的要求,除非:
——連接器中的接地觸頭可以是易觸及的,在連接器中插入或拔出時,應不能卡住些觸頭;
——第17章試驗要求的溫度是第11章的發熱試驗中在器具插座插銷上測得的溫度;
——第18章的分斷容量測試在器具的輸入插口進行;
——不測量第20章中規定的載流部件的溫升。
注:符合IEC320標準表要求的連接器中不允許有溫控器。
24.1.2 增加:
——能量調節器
.自動調節 100000
.手動調節 10000
——玻璃瓷電爐的發熱元件的自復位熱斷路器 1000000
24.1.3 增加:
電爐發熱元件的控制開關要經受50000次的循環工作。
24.101 帶有“斷開“位置的溫控器和能量調節器不能由于環境溫度的變化而接通開關。
通過下述試驗確定是否合格。試驗在三個試樣上進行。
試樣設置在斷開位置,放置在一20+0/-5℃的環境溫度中2小時,然后再旋轉放置于下述的溫度中:
——t℃,t為了“T“標志確定的溫度
——55℃,未標明“T“標志的部件
試驗期間要保持的斷開位置。
觸點間施加500V試驗電壓,1min的試驗,不能出現擊穿。
24.102 符合19.4條試驗要求的食物烘干器中的熱斷路器,應是非自復位的。
通過視檢確定是否合格。
25 電源連接和外部軟線
部分中的該章除下述內容外,均適用。
25.1 增加:
裝有不符合IEC320標準的輸入插口的器具,應提供一套軟線組件。
26 外部導線用接線端子
部分中的該章適用。
27 接地措施
部分中的該章除下述內容外,均適用。
27.1 增加:
接地連續性不應依靠金屬軟管、螺旋形彈簧或導線固定夾。
28 螺釘和連接
部分中的該章適用。
29 爬電距離、電氣間隙和穿通絕緣距離
部分中的該章除下述內容外,均適用。
29.1 增加:
如果裝在電烤箱、電烤爐和烤架內的裸露電熱元件和供電熱元件用的連接器件在正常使用中,可能會受到油或其它液體的濺潑,則爬電距離和電氣間隙不應小于規定值的1.5倍。
工作電壓超過480V(峰值680V)的電路,不同電位的帶電部件之間的爬電距離和電氣間隙和帶電部件超過基本絕緣的其它金屬部件之間爬電距離和電氣間隙不應小于表102的值。
表102:較高工作電壓的爬電距離和電氣間隙
電壓峰值(V) | 爬電距離(mm) | 電氣間隙(mm0 |
>680且≤800 | 5 | 3.5 |
>880且≤1000 | 6 | 4 |
>1000且≤1100 | 7 | 4.5 |
>1100且≤1250 | 8 | 4.5 |
>1250且≤1400 | 9 | 5.5 |
>1400且≤1600 | 10 | 7 |
>1600且≤1800 | 11 | 8 |
>1800且≤2000 | 11.5 | 9.5 |
>2000且≤2200 | 12 | 10 |
>2200且≤2500 | 13 | 11 |
>2500且≤2800 | 14 | 12 |
>2800且≤3200 | 14.5 | 13 |
>3200且≤3600 | 15.5 | 14 |
>3600且≤4000 | 16.5 | 14.5 |
29.2 增加:
本要求不適用于圖3所示的試驗探棒觸及不到的可見灼熱電熱元件的外殼。
30 耐熱、耐燃和耐漏電起痕
部分中的該章除下述的內容外,均適用。
30.1 增加:
不考慮在19.101試驗中產生的溫升。
30.2 增加:
食物烘烤器適用于30.2.3
30.2.2 適用于其它器具。
30.2.3 適用于烹調持續時間至少為60min 的電烤箱、電烤爐和旋轉烤架,以及裝有定時器的器具。
31 防銹
部分中的該章適用。
32 輻射、毒性和類似危險
部分中的該章適用。
烹飪區域 mm | a mm | b mm | c mm |
≤110 | 110 | 140 | 8 |
>110且≤145 | 145 | 140 | 8 |
>145且≤180 | 180 | 140 | 9 |
>180且≤220 | 220 | 120 | 10 |
>220且≤300 | 300 | 100 | 10 |
容器底座的拱形不能超過0.05mm. 注:容器底座不能有突起物。 |
圖103 電爐試驗容器
附錄
部分中的該章除下述內容外,均適用。
附錄C
(標準的附錄)
在電動機上進行的老化試驗
增加:
P值 = 2000
IEC60335-2-9A1 :1998
增加:
相關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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