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圍 |
本標準適用于家庭和類似場合作普通照明用的,把控制啟動和穩定燃點部件集成為一體 的管形熒光燈和其他氣體放電燈(自鎮流燈)。本標準對該種燈規定了安全和互換性要求, 以及試驗方法和檢驗其是否合格的條件。適用范圍如下: ――額定功率 60W 以下。 ――額定電壓 100V~250V。 ――愛迪生螺口或卡口燈頭。 本標準的要求只涉及型式試驗。 關于全部產品的檢驗和批量產品的檢驗方法正在考慮中。 |
2.定義 |
2.1 自鎮流燈 含有燈頭、鎮流器和燈管,并使之為一體的熒光燈,這種燈在不損壞其結構時是不可拆 卸的。 2.2 型號 具有相同額定光電參數而燈頭型號可以不同的燈。 2.3 額定電壓 燈上標明的電壓或電壓范圍。 2.4 額定功率 燈上標明功率。 2.5 額定頻率 燈上標明頻率。 2.6 燈頭溫升(△ts) 指與燈裝配在一起的標準試驗燈座的表明溫升,測試時應按照 IEC60360 介紹的標準測 試方法進行。 2.7 帶電部分 在正常使用時可能引起觸電的導電部件 2.8 型式試驗 為檢驗某一產品的設計是否符合有關標準的技術要求,對型式試驗樣品進行的或一 系列的試驗。 2.9 型式試驗樣品 為進行型式試驗而由制造廠家或銷售商提供的由一套或數套相同的部件組成的樣品。 |
3.一般要求和一般試驗要求 |
3.1 自鎮流燈的設計和結構應當保證燈在正常使用中其功能可靠,對用戶和周圍環境不會產 生危害。 一般來講,檢驗合格性時要對所有規定項目都進行試驗。 3.2 除另有規定外,全部的測試項目均應在溫度 25±1℃的無對流風的試驗室中,用額定電 壓和額定頻率進行檢驗。 |
3.3 自鎮流燈的各個部件均是工廠封裝的,是不能修理的,不得將其打開來進行試驗。如果 需要檢驗燈和測試其電路,則應與制造廠或銷售商協商,讓其提供專為進行模擬異常條件試 驗的燈(見第 12 章)。 |
4.標志 |
4.1 燈上應有清晰、牢固的下列指示標志: 1)來源標志(可采取商標、制造廠家或銷售商名稱的形式)。 2)額定電壓和電壓范圍(以“V”或“伏特”表示)。 3)額定功率(以“W”或“瓦特”表示)。 4)額定頻率(以“Hz”表示)。 4.2 制造廠應在燈上、或在包裝物上、或在使用說明書上補充下列標志: 1)燈的電流。 2)如果燈的燃點位置有限制,在標志上應說明。 3)如果替換燈的重量大大超過被替換燈的重量,則應該注明增加的重量可能會降低某些 燈具的機械穩定性。 4)燈在使用時必須遵循的特定條件和制約,如在調光電路中使用。若不適合在調光電路 中使用須有如下標識。 |
4.3 按照下列條款檢驗其合格性: 1)用外觀法檢驗有無 4.1 要求的標志及標志的清晰度。 2)按照下述方法檢驗標志的耐久性:用一蘸有水的布輕輕擦拭標志 15s,待其干后,再用 一塊蘸有己烷的布擦拭標志 15s,試驗之后,標志仍應清晰。 3)采用外觀法檢驗有無 4.2 所要求的標志。 |
5.互換性 |
5.1 為了保證互換性,燈應采用符合 IEC 60061-1 規定的燈頭。 5.2 使用表 1 所規定的檢驗其互換性的量規來檢驗成品燈的燈頭尺寸。 表 1 中的量規均引自 IEC 60061-3。 表1檢驗互換性的量規和燈頭尺寸 |
燈頭 | 用量規檢驗的燈頭尺寸 | 量規活頁號 |
B22d or B15d | A值和A值 D1值 N值 插腳的徑向位置 插腳插入燈座中的長度 插腳在燈座中的固定位置 | 7006-10,7006-11 7006-10,7006-11 7006-10,7006-11 7006-4A 7006-4B |
E27 | 螺紋尺寸 燈頭螺紋外徑尺寸 接觸性 | 7006-27B 7006-28A 7006-50 |
E26 | 螺紋尺寸 燈頭螺紋外徑尺寸 | 7006-27D 7006-27E |
E14 | 螺紋尺寸 燈頭螺紋外徑尺寸 接觸性 | 7006-27F 7006-28B 7006-54 |
裝有 B22d 燈頭或 E27 燈頭的自鎮流燈,其質量不得超過 1.0Kg,且燈與燈頭之間的彎矩不得 大于 2N.m。 通過測量檢驗其合格性。 |
6.預防靜電 |
自鎮流燈的結構設計應保證,在不裝任何燈具形狀的輔助外殼的情形下,當燈旋入符合 IEC60238 規定的燈座后,觸摸不到的燈頭內的金屬件或燈頭上的帶電金屬部件。 采用圖 1 規定的試驗指檢驗的合格性,如果有必要,施加 10N 的力。 采用愛迪生螺口燈頭的燈,其結構設計應符合普通照明(GLS)用燈泡防止意外接觸的要 求。 可借助 IEC60061-3 版本中 7006-51A 以及 7006-55 規定的分別用于檢驗 E27 燈頭、 E14 燈頭的量規來檢驗其合格性。 對采用 E26 燈頭的自鎮流燈的檢驗要求正在考慮中。 對采用 B22 燈頭的自鎮流燈的檢驗要求與采用同樣燈頭的白熾燈的檢驗要求相同。 除了燈頭上的載流金屬部件以外,燈頭外部的金屬部件都不得帶電或容易帶電。為了試 驗,任何可拆卸的導電材料均應在不使用工具的情況下,置于最不利的地方。 采用絕緣電阻和耐電強度試驗(見第 7 章)來檢驗其是否合格。 |
7.潮濕處理后的絕緣電阻和介電強度 |
燈的載流金屬部件與燈的可能觸及部件之間,要有充分的絕緣電阻和介電強度。 7.1 絕緣電阻 燈應先在相對濕度為 91%-95%的潮濕箱內放置 48h,箱內空氣溫度要控制在 20-30℃ 之間的任一值上,溫差在 1℃之內。 絕緣電阻應在潮濕箱內進行測量,先在燈上施加大約 500V 的直流電壓,1min 之后開始 進行絕緣電阻測試。燈頭上的載流金屬件與可觸及到的燈部件(測試時在燈的可能觸及到的 絕緣件上包一層金屬箔)之間的絕緣電阻不得小于 4MΩ。 B22 燈頭外殼與觸點之間的絕緣電阻正在研究中。 7.2 介電強度 耐電強度試驗緊接著在絕緣電阻測試后進行。試驗時,在上述規定的部位上施加下述交 流電壓試驗 1min。 ES 燈頭:螺口燈頭的殼體與燈的其他可觸及的部件之間(在可觸及到的絕緣部件上包一 層金屬箔): HV 型(220V-250V):4000V(有效值) BV 型(100V-120V):2U+1000V U=額定電壓 試驗期間,應將燈頭外殼和眼片短路。 開始時,所加電壓不多超過規定電壓值的一半,然后逐漸將電壓升至上述規定值。 試驗應在潮濕箱內進行,試驗中不允許出現飛弧和擊穿現象。 金屬箔與載流部件之間的距離正在研究中。 B22 燈頭:外殼與電觸點之間(正在研究中)。 |
8.機械強度 |
抗扭矩力 進行下述扭力矩試驗時,燈頭應牢固地粘結在燈體上或燈上用來旋進或旋出的部位。 B22d---------------------3N·m |
B15d---------------------1.15N·m E26 和 E27-------------3N·m E14---------------------1.15N·m 試驗采用圖 2 和圖 3 所示的試驗燈座。 扭力不應突然施加,而應逐漸從零增加到規定值。 0對于布采用粘結方式固定的燈頭,可允許在燈頭與燈體之間有相應移動,但不得超過 10 。 機械強度試驗之后,樣燈應符合可觸及性的要求(見第 6 章)。 |
9.燈體溫升 |
按照 IEC60360 測試樣品燈的燈頭溫升(△ts)時,其溫升在燈的啟動期間,穩定期和穩 定以后的時間內均不得超過下列規定值: B22d---------------------125K B15d---------------------120K E27----------------------120K E14----------------------120K E26----------------------正在研究 所有試驗應采用額定電壓進行。如果燈上指標有電壓范圍,則應采用該電壓范圍的平均 值進行試驗,但電壓范圍的上下極限值與其平均電壓值的差別不得大于 2.5%。對于寬電壓 范圍的燈,試驗時則采用其范圍中的值。 |
10.耐熱性 |
自鎮流燈應具有充分的耐熱性。燈的外部防觸點絕緣部件和固定帶電部件的絕緣部件均 應具有充分的耐熱性。 采用圖 4 所示的球壓試驗裝置檢驗其是否合格。 試驗應在加熱箱中進行,箱的溫度應比第 9 章有關部件正常工作溫度高 25±5℃。對于 固定帶電部件的絕緣部件來說至少應為 125℃,其他部件應為 80℃。受試部件的表面應水平 放置,將直徑 5mm 的鋼球以 20N 的力壓在受試部件表面上。 試驗前,先將試驗負載和支撐裝置放置在加熱箱內加熱足夠時間,以保證使其達到穩定 的試驗溫度。 施加試驗負載之前,受試部件要放進加熱箱內加熱 10min。 試驗時,如果受試表面出現彎曲,則應將鋼球所壓的部位支持起來。為此,如果不能在 一個完整的樣品上進行試驗,則可從其上面取下適當的部分來進行試驗。 樣品厚度至少 2.5mm,如果該樣品達不到此厚度,可將兩個以上的樣品放置在一起。 1h 之后,從受試部件上取走鋼球,將受試部件放入水中浸泡 10min,待其冷卻到接近室 溫后,測其受試部件上的壓痕,其直徑不得超過 2mm。 如果出現彎曲表面使壓痕呈橢圓形,則應測量其短軸,長度為壓痕直徑。 1/2如果有疑問,則測量壓痕深度,并用公式Φ=2『P*(5-P)』 計算直徑,公式中P為壓痕 深度。 陶瓷材料部件不進行此項試驗。 |
11.防火與防燃 |
固定帶電部件的絕緣部件及外部防觸點的絕緣部件,應能承受 IEC60695-2-1 規定的輝光 燈絲試驗: ――試樣為成品燈。為了進行試驗可從燈上去掉無關部分,但必須保證試驗條件與實用 中的條件基本一致。 ――將試樣安裝在支架上,施加 1N 的力,將其壓在輝光燈絲頂部,燈絲距試件上部距離 為 15mm 或大于 15mm,同時要處于受試表面的中心。輝光燈絲穿透試件的深度要用機械 |
法限制到 7mm。 如果因為試驗太小,而不能按上述要求進行試驗,則可取一塊相同材料作為試驗樣品, 該樣品為 30mm 的正方形,其厚度為成品試樣厚度。 ――輝光燈絲頂部的溫度為 650℃,30S 后將試樣從輝光燈絲頂部移開。 在試驗前,輝光燈絲的溫度和加熱電流應恒定 1min。但要標準在此期間熱輻射不得影響 試驗。采用鎧裝高靈敏熱電偶絲測量輝光燈絲頂部溫度,熱電偶的結構與校準應符合 IEC 60695-2-1 的要求。 ――試驗從輝光燈絲上移開后,試樣上的任何燃燒火焰均應在 30S 內熄滅,并且任何燃燒 著的下落物不得點燃水平放置在試樣下面的,距離為 200±25mm 的薄紙。 陶瓷材料部件不進行此項試驗。 |
12.異常狀態 |
自鎮流燈在特定試驗中可能輝出現異常狀態,但在異常狀態下工作不應降低其安全性能。 依次進行下述異常狀態試驗,以及由此而伴生的其他異常狀態。每個異常狀態試驗使用 一個試樣。 a) 在開關啟動線路中,啟動器被短路。 b) 電容器之間短路。 c) 因一陰極損壞,燈不能啟動。 d) 雖然陰極線路完整不缺,但燈不啟動(去激活燈)。 e) 燈工作,但一陰極已去激活或損壞(鎮流效應)。 f) 斷開或跨接線路中的其他觸點,而線路圖表面這種異常狀態可能降低燈的安全性能, 燈的檢驗及其線路圖一般應給出所要進行的異常狀態,進行異常狀態試驗時,應按 利的順序依次進行。 制造廠或銷售商應提交有關進行異常狀態試驗的專用燈,并且盡可能提供通過操作 燈外部的開關,極可進行異常狀態試驗的方法。 不能短路的零部件或裝置不應跨接。同樣地,不能開路的零部件或裝置不應斷開。 制造廠或銷售商應提供證明,燈的零部件具有不降低其安全性的性能,如說明其符 合有關標準。 關于異常狀態 a)、b)或 f),合格性通過下述方法檢驗:將受試燈在室溫下點燃,施 加的電壓為額定電壓的 90%和 110%,如果試電壓范圍,則應采用該電壓范圍平均值的 90%和 110%,直到穩定狀態,然后進行異常狀態試驗。 關于異常狀態 c)、d)或 e),操作方法與上述相同,但是試驗一開始就引入異常狀態。 然后對燈進行歷時 8h 的試驗,在此試驗期間,燈不得起火、或產生,而且 帶電部件不得變成可觸及的。 采用高頻火花發生器檢驗從零部件釋放出的氣體是否是易燃的。 根據第 6 章要求的試驗來檢驗可觸及的部件是否能變成帶電體。采用約 1000V 的直 流電來檢驗絕緣電阻(見 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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