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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實施《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準則
Guidlines for Implementaion the“Sanitary standard for Drinking Water” in Rural Areas
1、總則
1.1 為保證居民生活飲用水水質符合安全衛生,逐步達到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保護人民的身體健康,促進農村改水事業的發展,特制定本準則。
1.2 本準則適用于廣大農村居民點的集中式給水和分散式給水。
1.3 在新建或改建集中式給水時,對水源選擇、水源防護和工程設計要符合本準則及有關標準、法令的要求,事先認真審查設計,事后組織竣工驗收,經衛生行政部門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供水單位必須保證水質符合本準則的要求。
1.4 分散式給水的水源選擇、水質鑒定、水源衛生防護和經常管理工作,由供水所在地的鄉、鎮政府委托當地有關單位管理。
2、水質分級評價準則和衛生要求
2.1 農村生活飲用水水質不得超過下表所規定的限值。
項 目 | 一級 | 二級 | 三級 |
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 | |||
色(度) | 15,并不呈現其它異色 | 20 | 30 |
渾濁度(度) | 3,特殊情況不超過5 | 10 | 20 |
肉眼可見物 | 不得含有 | 不得含有 | 不得含有 |
pH | 6.5-8.5 | 6-9 | 6-9 |
總硬度(mg/L以碳酸鈣計) | 450 | 550 | 700 |
鐵(mg/L) | 0.3 | 0.5 | 1.0 |
錳(mg/L) | 0.1 | 0.3 | 0.5 |
氯化物(mg/L) | 250 | 300 | 450 |
硫酸鹽(mg/L) | 250 | 300 | 400 |
溶解性總固體(mg/L) | 1000 | 1500 | 2000 |
毒理學指標: | |||
氟化物(mg/L) | 1.0 | 1.2 | 1.5 |
砷(mg/L) | 0.05 | 0.05 | 0.05 |
汞(mg/L) | 0.001 | 0.001 | 0.001 |
鎘(mg/L) | 0.01 | 0.01 | 0.01 |
鉻(六價)(mg/L) | 0.05 | 0.05 | 0.05 |
鉛(mg/L) | 0.05 | 0.05 | 0.05 |
硝酸鹽(mg/L以氮計) | 20 | 20 | 20 |
細菌學指標: | |||
細菌總數(個/ml) | 100 | 200 | 500 |
總大腸菌群(個/L) | 3 | 11 | 27 |
游離余氯(mg/L)(接觸30分鐘后出廠水不低于 末梢水不低于 | 0.3 0.05 | 不低于0.3不低于0.3 不低于0.05不低于0.05 | |
2.2 集中式給水除根據需要具備必要的凈水設施外,必須進行消毒,保證正常運轉,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以保證供水質量。
2.3 農村給水的水質應達到二級以上,但是,在特殊情況下,如水源選擇和處理條件受限制的地區,容許按三級水質要求處理。
2.4 二級、三級水質要求主要是考慮某些地區由于經濟、地理等因素所致的水源選擇和處理條件受到限制的情況,對某些指標適當放寬了要求。但是,決不準以二、三級水的要求做為借口,放松對“三廢”的排放要求,使污染水源、惡化水質的行為合法化。
3. 水源選擇、水源衛生防護及本準則未做明確規定的其它衛生要求,參照現行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85)和《農村生活飲用水量衛生要求》(GBll730—89)有關規定執行。
4.水質檢驗:應參照現行《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和《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GB5750—85)中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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