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個人從國外進口商品、個人從國外網購、海淘跨境電商為個人海外代購,經常遇到以下問題
++海關對個人從國外網購商品有金額及數量是否有上限?
++國外網上購物屬于個人自用物品需要交關稅嗎?
++個人從國外郵寄進境物品免稅額度是多少?
++公司或工廠可否通過海淘的方式,以個人物品通過跨境電商代理進口?
++海外網購操作流程是怎樣的?
++個人境外網購物品被海關扣關后怎么辦?
++從海外網購發東西到國內還要交關稅么?
++海外購物郵遞時間長嗎?
++國外采購個人產品寄到國內有風險嗎,包括關稅風險。
++通過海淘公司在海外網購實惠嗎,有沒有關稅和退貨風險?
++國外網購,進關關稅要怎么收?
++企業海外代購違法嗎?
具體請見深圳灣邊貿易的分析總結以及所附*相關文件:
對比項目 | 個人國外網購,企業海淘,跨境電商 |
| 一般貿易進口,進口代理, 外貿進口,進口貿易 | ||
資質 | 個人證件 | 進出口權單位 | |||
報關專業性 | 無需 | 復雜 | |||
單獨報關 | 無需 | 5000元以上需要 | |||
報關費用 | 無 | 數百或更多 | |||
申報金額 | 如實 | 如實 | |||
商品金額 | 小 | 大 | |||
終端使用 | 個人 | 企業、科研院校、政府、*等單位 | |||
50元以下 | 0關稅 | 正常繳納 | |||
1000元以下 | 10-50%見以下描述 | 正常繳納 | |||
5000元以下 | 海關需檢查是否屬于個人 | 正常繳納 | |||
5000元以上 | 海關審查是否屬于個人 | 單獨報關、關稅,海關增值稅 | |||
關稅 | 10-50%見以下描述 | 平均低于10%,具體根據海關編碼 | |||
海關增值稅 | 0 | 13%,17%不等,具體根據海關編碼 | |||
商品 | 個人用品見以下描述 | 所有產品及服務,部分產品需許可證、商檢等 | |||
時效性 | 相對較慢,難以跟蹤 | 相對較快,易于跟蹤 | |||
安全性 | 相對較差 | 較高 | |||
物流 | 各國郵政或商業物流 | 商業物流為主 | |||
境外付款 | PayPal, Credit Card | 任何付款方式 | |||
賣家 | 境外網店及個人 | 國外企業,包括網店 | |||
外語要求 | 要求低 | 要求高 | |||
貿易 | 無需 | 專業性強 | |||
政策穩定性 | 變動大 | 相對小 | |||
操作合法性 | 企業以個人方式海淘營利違法,需以1210方式進口 | 合法 | |||
剪商標 | 部分高價商標可能會被剪 | 保持商品原狀 | |||
海關檢驗 | 需要 | 需要 | |||
目前行郵稅所采用的進口稅稅率共設四檔,包含關稅、海關增值稅、營業稅,分別為10%、20%、30%和50%。具體如下:
*檔10%稅率的物品主要為書報、刊物、影像制品及金、銀制品、食品、飲料等;
第二檔20%稅率的主要包括紡織品及其制成品、數碼相機及其他電器用具、自行車、手表、鐘表等,
第三檔30%多為高爾夫球及球具、1萬元以上手表,
第四檔50%則為煙、酒、化妝品等。
*公告2010年第43號 關于進一步規范對進出境個人郵遞物品的監管 【發布文號】 *公告2010年第43號 【發布日期】 2010-07-02 【生效日期】 2010-09-01 【效 力】 【備 注】 為進一步規范對進出境個人郵遞物品的監管,照顧收件人、寄件人合理需要,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個人郵寄進境物品,海關依法征收進口稅,但應征進口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關予以免征。 二、個人寄自或寄往港、澳、臺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800元人民幣;寄自或寄往其它國家和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1000元人民幣。 三、個人郵寄進出境物品超出規定限值的,應辦理退運手續或者按照貨物規定辦理通關手續。但郵包內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雖超出規定限值,經海關審核確屬個人自用的,可以按照個人物品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四、郵運進出口的商業性郵件,應按照貨物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五、本公告內容自2010年9月1日起實行。原《*關于調整進出境郵件中個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稅額的通知》(署監〔1994〕774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七月二日 |
*公告2014年第56號(關于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 發布時間:2014-07-23 【法規類型】海關規范性文件 【內容類別】進出境物品監管類 【文 號】總署公告〔2014〕56號 【發文機關】* 【發布日期】2014-7-23 【生效日期】2014-8-1 【效 力】[有效] 【效力說明】 為做好跨境貿易電子商務(以下簡稱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監管工作,促進電子商務健康發展,現就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監管問題公告如下: 一、監管要求 (一)電子商務企業或個人通過經海關認可并且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實現跨境交易進出境貨物、物品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關監管。 (二)電子商務企業應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申報清單》(以下簡稱《貨物清單》,式樣見附件1),采取“清單核放、匯總申報”方式辦理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報關手續;個人應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物品申報清單》(以下簡稱《物品清單》,式樣見附件2),采取“清單核放”方式辦理電子商務進出境物品報關手續。 《貨物清單》、《物品清單》與《進出口貨物報關單》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存放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的海關監管場所的經營人,應向海關辦理開展電子商務業務的備案手續,并接受海關監管。未辦理備案手續的,不得開展電子商務業務。 (四)電子商務企業或個人、支付企業、海關監管場所經營人、物流企業等,應按照規定通過電子商務通關服務平臺適時向電子商務通關管理平臺傳送交易、支付、倉儲和物流等數據。 二、企業注冊登記及備案管理 (五)開展電子商務業務的企業,如需向海關辦理報關業務,應按照海關對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的相關規定,在海關辦理注冊登記。 上述企業需要變更注冊登記信息、注銷的,應按照注冊登記管理的相關規定辦理。 (六)開展電子商務業務的海關監管場所經營人應建立完善的電子倉儲管理系統,將電子倉儲管理系統的底賬數據通過電子商務通關服務平臺與海關聯網對接;電子商務交易平臺應將平臺交易電子底賬數據通過電子商務通關服務平臺與海關聯網對接;電子商務企業、支付企業、物流企業應將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交易原始數據通過電子商務通關服務平臺與海關聯網對接。 (七)電子商務企業應將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信息提前向海關備案,貨物、物品信息應包括海關認可的貨物10位海關商品編碼及物品8位稅號。 三、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通關管理 (八)電子商務企業或個人、支付企業、物流企業應在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申報前,分別向海關提交訂單、支付、物流等信息。 (九)電子商務企業或其代理人應在運載電子商務進境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電子商務出境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場所后、裝貨24小時前,按照已向海關發送的訂單、支付、物流等信息,如實填制《貨物清單》,逐票辦理貨物通關手續。個人進出境物品,應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如實填制《物品清單》,逐票辦理物品通關手續。 除特殊情況外,《貨物清單》、《物品清單》、《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應采取通關無紙化作業方式進行申報。 (十)電子商務企業或其代理人應于每月10日前(當月10日是法定節假日或者法定休息日的,順延至其后的*個工作日,第12月的清單匯總應于當月zui后一個工作日前完成。),將上月結關的《貨物清單》依據清單表頭同一經營單位、同一運輸方式、同一啟運國/運抵國、同一進出境口岸,以及清單表體同一10位海關商品編碼、同一申報計量單位、同一法定計量單位、同一幣制規則進行歸并,按照進、出境分別匯總形成《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向海關申報。 電子商務企業或其代理人未能按規定將《貨物清單》匯總形成《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向海關申報的,海關將不再接受相關企業以“清單核放、匯總申報”方式辦理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報關手續,直至其完成相應匯總申報工作。 (十一)電子商務企業在以《貨物清單》方式辦理申報手續時,應按照一般進出口貨物有關規定辦理征免稅手續,并提交相關許可證件;在匯總形成《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向海關申報時,無需再次辦理相關征免稅手續及提交許可證件。 個人在以《物品清單》方式辦理申報手續時,應按照進出境個人郵遞物品有關規定辦理征免稅手續,屬于進出境管制的物品,需提交相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十二)電子商務企業或個人修改或者撤銷《貨物清單》、《物品清單》,應參照現行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或者撤銷等有關規定辦理,其中《貨物清單》修改或者撤銷后,對應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也應做相應修改或者撤銷。 (十三)《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進出口日期”以海關接受《進出口貨物報關單》申報的日期為準。 (十四)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放行后,電子商務企業應按有關規定接受海關開展后續監管。 四、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物流監控 (十五)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的查驗、放行均應在海關監管場所內完成。 (十六)海關監管場所經營人應通過已建立的電子倉儲管理系統,對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進行管理,并于每月10日前(當月10日是法定節假日或者法定休息日的,順延至其后的*個工作日)向海關傳送上月進出海關監管場所的電子商務貨物、物品總單和明細單等數據。 (十七)海關按規定對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進行風險布控和查驗。海關實施查驗時,電子商務企業、個人、海關監管場所經營人應按照現行海關進出口貨物查驗等有關規定提供便利,電子商務企業或個人應到場或委托他人到場配合海關查驗。 電子商務企業、物流企業、海關監管場所經營人發現涉嫌違規或走私行為的,應主動報告海關。 (十八)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需轉至其它海關監管場所驗放的,應按照現行海關關于轉關貨物有關管理規定辦理手續。 五、其他事項 (十九)海關依據《進出口貨物報關單》、《物品清單》對電子商務實施統計。 (二十)本公告有關用語的含義: “電子商務企業”是指通過自建或者利用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開展跨境貿易電子商務業務的境內企業,以及提供交易服務的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提供企業。 “個人”是指境內居民。 “電子商務交易平臺”是指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實現交易、支付、配送并經海關認可且與海關聯網的平臺。 “電子商務通關服務平臺”是指由電子口岸搭建,實現企業、海關以及相關管理部門之間數據交換與信息共享的平臺。 “電子商務通關管理平臺”是指由中國海關搭建,實現對跨境貿易電子商務交易、倉儲、物流和通關環節電子監管執法的平臺。 (二十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的監管,除另有規定外,參照本公告規定辦理。 本公告內容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未盡事宜按海關現行規定辦理。 特此公告。 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申報清單(0).doc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物品申報清單(0).doc * 2014年7月23日 |
*公告2014年第57號(關于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的公告) 2014-07-30 【法規類型】海關規范性文件 【內容類別】加工貿易保稅監管類 【文 號】總署公告〔2014〕57號 【發文機關】* 【發布日期】2014-7-30 【生效日期】2014-8-1 【效 力】[有效] 【效力說明】 為促進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口業務發展,方便企業通關,規范海關管理,實施海關統計,決定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1210”,全稱“保稅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簡稱“保稅電商”。適用于境內個人或電子商務企業在經海關認可的電子商務平臺實現跨境交易,并通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進出的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境商品(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與境內區外(場所外)之間通過電子商務平臺交易的零售進出口商品不適用該監管方式)。 “1210”監管方式用于進口時經批準開展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口試點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物流中心(B型)。 二、以“1210”海關監管方式開展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業務的電子商務企業、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內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經營企業、支付企業和物流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向海關備案,并通過電子商務平臺實時傳送交易、支付、倉儲和物流等數據。 上述規定自2014年8月1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 2014年7月30日 |
深圳灣邊貿易只從事工業品的國外進口采購。不代購奶粉、食品,不代購IPHONE,不代購包, 手表等日用產品。
相關產品
免責聲明
客服熱線: 15267989561
加盟熱線: 15267989561
媒體合作: 0571-87759945
投訴熱線: 0571-87759942
下載儀表站APP
Ybzhan手機版
Ybzhan公眾號
Ybzhan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