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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涼計生服務中心污水綜合處理裝置天天新聞
根據藥劑用途的不同,可以分成以下幾類:
(1)絮凝劑:有時又稱為混凝劑,可作為強化固液分離的手段,用于初沉池、二沉池、浮選池及三級處理或深度處理等工藝環節。
(2)助凝劑:輔助絮凝劑發揮作用,加強混凝效果。
(3)調理劑:又稱為脫水劑,用于對脫水前剩余污泥的調理,其品種包括上述的部分絮凝劑和助凝劑。
(4)破乳劑:有時也稱脫穩劑,主要用于對含有乳化油的含油廢水氣浮前的預處理,其品種包括上述的部分絮凝劑和助凝劑。
(5)消泡劑:主要用于消除曝氣或攪拌過程中出現的大量泡沫。
(6)pH調整劑:用于將酸性廢水和堿性廢水的pH值調整為中性。
(7)氧化還原劑:用于含有氧化性物質或還原性物質的工業廢水的處理。
(8)消毒劑:用于在廢水處理后排放或回用前的消毒處理。
編輯
1.洗相廢水處理
洗相廢水主要來自放射科照片洗印,其中含有的污染物質主要是顯影劑、定影劑和漂劑等。 此外,還含有來自于定影液中的銀,可進行回收利用。 銀的回收方法有電解提銀法和化學沉淀法,低濃度含銀廢水也可采用離子交換法和活性炭吸附法處理。
2.含汞廢水處理
含汞廢水主要來自各種口腔門診和計測儀器儀表中使用的汞。 汞的危害*,進入水體后可轉化為有機汞,并通過食物鏈的富集濃縮。 含汞廢水處理方法包括鐵屑還原法、化學沉淀法、活性炭吸附法和離子交換法。
3.酸性廢水處理
醫療酸性廢水主要來自于檢驗項目或化學清洗劑。 酸性廢水腐蝕排水管道,與金屬反應產生氫氣,濃度較高時與水接觸放熱,與鹽類接觸發生爆炸。 酸性廢水引起廢水整體pH值的變化,也會引起和促成其他化學物質的變化。 氮化鈉等物質在酸性條件下能生成*(NaN3),引起爆炸,且有很強的毒性。 對酸性廢水常采用中和處理。以氫氧化鈉、石灰作為中和劑,加入酸性廢水中通過攪拌達到目的。
4.傳染性病毒廢水的處理
醫療污水中含有大量的病源微生物、病毒和化學藥劑。具有空間污染、急性傳染和潛伏性傳染的特征。 病毒廢水可采用消毒劑和紫外光照射的方法進行處理。
5.其他廢液廢水處理
醫療排出的廢水中還含有在醫院內部大量使用的有機溶劑、消毒劑、殺蟲劑及其他化學藥品。 對含有這些特殊污染物質的有毒有害廢水一定要做好收集處理工作,不能隨意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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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舉行新聞通氣會,總局科研監管司相關負責人就總局公布的《科研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第38號總局令,以下簡稱《辦法》)的主要內容、科研網絡經營的監管形勢,進行解讀和分析。
相關負責人介紹,隨著科研網絡銷售的飛速發展,利用網絡非法銷售未經注冊的科研、虛假夸大宣傳、欺騙消費者的問題不斷出現。例如,在網絡電商平臺、直營或移動客戶端非法銷售未經注冊的科研產品、發布違法違規信息等行為,給群眾用械安全帶來潛在風險。同時,網絡經營的虛擬性、跨地域、隱匿、易轉移等特點,也導致監管管轄職責不明、手段滯后、調查困難、依據欠缺等問題。因此,完善科研網絡銷售有關法規,從制度層面進一步明確網絡銷售的主體責任和監管責任,意義重大。
總局根據《網絡安全法》《科研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中辦、國辦《關于深化審評審批制度改革鼓勵藥品科研創新的意見》,以及科研網絡銷售監管工作的實際,制定了該《辦法》。《辦法》共50條,包括立法宗旨,適用范圍,從事科研網絡銷售的企業、科研網絡交易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的義務,監督管理以及法律責任等內容。
監管遵循“線上線下*”*原則
相關負責人強調,《辦法》明確科研網絡銷售監管遵循“線上線下*”的原則,從事網絡銷售的科研生產經營企業和上市許可持有人,其銷售條件應當符合《條例》和《辦法》的要求;網絡交易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審核登記在其平臺入駐企業的經營資質。
《辦法》同時要求網絡銷售企業和網絡交易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分別向市局和省局備案,并進一步細化了網絡銷售企業和網絡交易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的義務,規定網絡銷售企業應當保證科研質量安全;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建立平臺入駐企業核實登記、質量安全監測等管理制度,對違法經營者和違法產品立即停止網絡交易服務并報告;網絡銷售企業和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保障銷售交易數據和資料真實、完整、可追溯。
網絡經營范圍不得超出生產經營許可或備案范圍
對于從事科研網絡銷售企業的網絡經營范圍,《辦法》明確,“不得超出其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備案范圍”。科研批發企業從事科研網絡銷售,應當銷售給具有資質的科研經營企業或者使用單位。科研零售企業從事科研網絡銷售,應當銷售給消費者個人。銷售給消費者個人的科研,應當是可以由消費者個人自行使用的,其說明書應當符合科研說明書和標簽管理相關規定,標注安全使用的特別說明。
國家科研網絡交易監測平臺已試運行
《辦法》明確了由總局組織建立國家科研網絡交易監測平臺,開展全國科研網絡銷售和網絡交易監測與處置工作。相關負責人介紹,總局已于2016年開始組織建立了國家科研網絡交易監測平臺,監測平臺建設項目分為三期,截止目前該監測平臺一期項目已建設完畢,監測平臺試運行期間,對大型電商平臺及擁有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的信息服務進行了數據采集和監測,監測到的違法違規信息及時移送相關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科研網絡銷售監督管理發揮了積極作用。
《辦法》強化風險控制 要求嚴把質量關
網售科研的質量安全,是公眾極為關心的問題。相關負責人介紹,《辦法》強化風險控制,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檢查中發現從事科研網絡銷售的企業或者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按規定建立并執行相關質量管理制度,存在科研質量安全隱患的,監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暫停網絡銷售或者暫停提供相關網絡交易服務。對存在質量安全問題,可能引發科研質量安全風險等情況的,省局、市局可對網絡銷售企業或者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對拒不執行暫停網絡銷售、暫停提供相關網絡交易服務或被約談后拒不按照要求整改的網絡銷售企業和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以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列入失信企業和失信人員名單,并向社會公開。
此外,《辦法》還明確了科研網絡信息服務按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執行。相關負責人強調,通過自建從事科研網絡銷售的企業和科研交易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按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取得《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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