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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中制定恒溫恒濕試驗箱要求
標準中制定恒溫恒濕試驗箱要求
B/T2423.3-2006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 第2部分 試驗方法 試驗Cab 恒定濕熱試驗》
恒溫恒濕試驗箱條件試驗應按如下程序進行:
1、除非有特殊規定,將無包裝、不通電的試驗樣品,在“準備使用”狀態下,置于恒溫恒濕試驗箱內,試驗箱和試驗樣品均牌標準大氣環境條件下。在特定的時間,允許試驗樣品在達到試驗條件時放入試驗箱內,且應避免樣品產生凝露,對于小型樣品可通過預熱方式達到該項要求。
2、調整恒溫恒濕試驗箱內溫度,到達所要求的嚴酷等級,且使樣品達到溫度穩定。在GB/T2421-1999的4.8中對溫度穩定的定義進行規定。溫度變化的速率不超過1K/min,達到溫度穩定的平均時間不超過5min,且在這一過程中不應產生樣品凝露現象。
3、在這一過程中,可能通過不提高箱內的來避免樣品冷凝現象的發生。
4、在2h之內,通過調整箱內的達到規定的試驗嚴酷等級。
5、樣品暴露在按規定試驗等級要求的試驗條件下,待工作空間內的溫度和相對達到規定值并穩定后,開始計算試驗持續時間。
6、相關規范規定了試驗條件及試驗持續時間。
7、試驗后應進行恢復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