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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環境質量,促進制藥工業的技術進步和可持續發展,生態環境部發布了《制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本標準為發布,自2019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
本標準規定了制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制藥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惡臭污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相應的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本標準引用的文件主要有《GB 37822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T 4754—2017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8017 石油產品蒸氣壓的測定雷德法》、《GB/T 13554—2008 空氣過濾器》、《GB/T 14669 空氣質量氨的測定離子選擇電極法》、《GB/T 14678 空氣質量硫化氫、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測定氣相色譜法》、《GB/T 15516 空氣質量甲醛的測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等。
揮發性有機物是指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或者根據有關規定確定的有機化合物。在表征VOCs總體排放情況時,根據行業特征和環境管理要求,可采用總揮發性有機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總烴(以NMHC表示)作為污染物控制項目。總揮發性有機物指采用規定的監測方法,對廢氣中的單項VOCs物質進行測量,加和得到VOCs物質的總量,以單項VOCs物質的質量濃度之和計。實際工作中,應按預期分析結果,對占總量90%以上的單項VOCs物質進行測量,加和得出。
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和HJ 819等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訂監測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布監測結果。
新建企業和現有企業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等規定執行。企業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性采樣口、采樣測試平臺和排污口標志。大氣污染物監測應在規定的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處理設施后監測。根據企業使用的原料、生產工藝過程、生產的產品、副產品等,確定需要監測的污染物項目。
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的監測采樣按GB/T 16157、HJ/T 397和HJ 732的規定執行。對于發酵尾氣、儲罐呼吸排氣等排放強度周期性波動的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監測時段應涵蓋其排放強度大的時段。企業邊界大氣污染物的監測采樣按HJ/T 55的規定執行。本標準實施后國家發布的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如適用性滿足要求,同樣適用于本標準相應污染物的測定。(更多詳情請見附件)
(資料來源:生態環境部)
文章鏈接:儀表網 http://www.guboo.com.cn/news/detail/743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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