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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大氣環境污染事故頻發,氣象災害日益增多,霧霾污染嚴重。科學合理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體系,有助于全面系統地控制大氣污染源,從而提高大氣環境保護工作效力,改善整體大氣環境質量。
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是根據環境質量標準,污染控制技術和經濟條件,對排入環境有害物質和產生危害的各種因素所做的限制性規定,是對大氣污染源進行控制的標準,分為固定源和移動源。
目前在我國,已經推動了環境自動監測站的建設,基本可以實現固定源的監測,同時也出臺了多項政策來進行管理和規范。在移動源方面,大氣環境監測移動實驗室已在大氣、噪聲、光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等領域得到越來越廣泛的應用,但是卻一直缺乏相應的技術規范來進行控制。《大氣環境監測移動實驗室通用技術規范》意見稿的發布正當其時。
《大氣環境監測移動實驗室通用技術規范》意見稿由全國移動實驗室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509)提出并歸口,江西江鈴汽車集團改裝車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天虹環保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雪迪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沈陽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等單位共同起草。
《大氣環境監測移動實驗室通用技術規范》意見稿主要規定了大氣環境監測移動實驗室的術語及定義、要求、試驗方法等,適用于陸地使用的可進行大氣環境監測的移動實驗室。
在儀器設備的監測內容上,主要包括空氣VOC、常規氣態污染物、顆粒物、大氣氣象參數以及自動校準設備幾種。在附錄中,意見稿還對大氣環境揮發性有機監測項目以及這幾種監測儀器的指標進行了具體的規定。
同時,實驗室所有配置的儀器設備應*自動化、智能化,并具有移動特性,應符合GB/T 29476-2012中的規定;大氣環境監測移動實驗室的采樣及監測設備,滿足設備監測性能,可獨立或集中分離采樣;大氣環境監測移動實驗室設備應具備自校準功能;大氣環境監測移動實驗室設備應具備時間同步功能,測試數據與時間同步,報告日期不可修改;大氣環境監測移動實驗室設備應具備電磁兼容性,應符合GB/T 18268.1的規定。
在安全性上,實驗室的儀器設備應符合GB/T 29476-2012中5.5規定的要求,產生廢氣應符合HJ/T193-2005,4.4規定要求。
通過《大氣環境監測移動實驗室通用技術規范件》的實施,對污染源進行移動特性識別,建立規范移動特性參數和配備設施及設備等一系列特性條件,有利于保證移動監測車在移動中隊污染源的檢測效性,為推動國家環境移動實驗室健康發展起作重要作用。
(資料來源: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文章鏈接:儀表網 http://www.guboo.com.cn/news/detail/723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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