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標恒溫恒濕試驗爐也稱恒溫恒濕試驗機、恒溫恒濕實驗箱、恒溫機或恒溫恒濕箱,用于檢測材料在各種環境下性能的設備及試驗各種材料耐熱、耐寒、耐干、耐濕性能。適合電子、電器、通訊、儀表、車輛、塑膠制品、金屬、食品、化學、建材、醫療、航天等制品檢測質量之用。符合標準:GB/T5170.5-2008、GB/T10586-2006、GB/T2423.1-2008試驗A、GB/T2423.2-2008試驗B、GB/T2423.3-2006試驗Ca、GB/T2423.4-2008試驗Db
在做非標恒溫恒濕試驗爐交變試驗前,應按有關標準的規定,對試驗樣品進行外觀檢查,對其電氣和機械性能進行檢測,將無包裝、不通電的試驗樣品,在“準備使用”狀態下,按其正常工作位置,或按有關標準規定的狀態放入試驗箱的工作空間內,如試驗樣品安裝方式特殊,需配安裝架時,樣品架的熱傳導系數應盡可能低,使試驗樣品實際上是絕熱的,有溫度為25±3℃、相對濕度為45%-75%的條件下,使試驗樣品達到溫度穩定,之后,在1H內將工作空間內的相對濕度升高到不小于95%,按標準規定,使工作空間內的溫度在24H內循環變化:
a、升溫階段,在3±0.5h內,將工作空間的溫度連續升至有關標準規定的高溫值,升溫速率應限定在標準規范的陰影范圍內,在改階段,除后15min相對濕度可不低于90%外,其余時間的相對濕度應不低于95%,以便使試驗樣品產生凝露,但大型試驗樣品不得產生過量的凝露(注:試驗樣品上產生凝露,意味著試驗樣品的表面溫度低于工作空間中空氣的露點溫度)。
b、高溫高濕恒定階段,將工作空間的溫度維持在40±2℃(或55±2℃)的范圍內,直到從升溫階段開始算起滿12±0.5h為止,在該階段,除初和后15min的相對濕度應不低于90外,其余時間均應為93±3%。
c、降溫階段,將工作空間的溫度在3至6h內由40±2℃(或55±2℃)降至25±3℃,降溫速率應限定在標準時間范圍內,值得注意的是,在降溫開始后的1.5h內的降溫速率是在3h±15min內,溫度由40±2℃或55±2℃降至25±3℃的降溫速率,在該階段相對濕度有兩種變化方式:變化1除初15min相對濕度應不低于90%外,其余時間均應不低于95%;變化2:允許相對濕度不低于85%。
d、低溫高濕恒定階段,將非標恒溫恒濕試驗爐工作空間的溫度維持在25±3℃,相對濕度應不低于95%,直至從升溫階段開始算起滿24h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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