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供水設施:福州城鎮生活用水半年一次檢測
二次供水設施需進行嚴格清洗以及采用紫外線消毒器、紫外線殺菌器、水箱自潔消毒器、紫外線滅菌儀殺菌消毒
每半年不少于一次清洗、消毒儲水設施;每半年開展不少于一次的水質檢測;二次供水儲水設施周圍十米范圍內,禁止修建構筑物、設置滲水廁所、滲水坑、化糞池等污染源和堆放垃圾……昨日,福州市政府出臺的《福州市城鎮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辦法》,8月1日起施行。
二次供水設施不得埋設地下
二次供水,是指從城鎮公共供水管道取水后直接向用戶提供生活用水,或者通過儲存、加壓或者凈化處理后向用戶提供生活用水的供水形式。
《辦法》指出,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設施必須獨立設置,不得與消防、商業、綠化等設施混用。在二次供水儲水設施周圍二米范圍內,不得有污水管線及其他污染物,嚴禁給水、排水管線同溝埋設。二次供水設施水箱(水池)不得埋設地下。
物業使用水費不得向業主分攤
實施二次供水后,物業使用的水費能不能向業主分攤?對此,《辦法》明確,業主自用的水費向業主收取,物業服務企業使用的水費向物業服務企業收取。這意味著,物業企業使用的水不得向業主分攤。
未嚴把清洗消毒關zui高可罰3萬元
《辦法》強調,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維護單位,應每半年開展不少于一次的清洗、消毒儲水設施工作,并根據實際情況增加頻次;每半年開展不少于一次的水質檢測工作,水質檢測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并于收到水質檢測報告后三日內向用戶公示。
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未按照“一戶一表、水表出戶”要求設計、建設二次供水設施、未嚴格清潔消毒供水設施等情況,將責令供水企業或者相關單位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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