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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次關于儀器校準周期問題的研究
目前, 校準周期(指計量器具能夠保證其測量結果符合檢定規程、校準規范和相關技術要求的長持續時間, 也叫校準時間間隔) 是廣大企業非常關注同時又具有爭議的問題。 一種觀點認為,計量器具校準不會給出“符合性聲明”, 能否用于實際的檢測校準工作, 需要企業客戶(指計量器具的使用方,下同) 自己根據校準結果進行確認, 其中校準周期也應該由客戶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來確定。有些客戶提出, 按照ISO/IEC 170 25:2017《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7.8.4.3 條款:“校準證書或校準標簽不應包含校準周期的建議”的規定,計量機構不應該在儀器或證書上標識/建議校準周期。 那么, 計量機構到底該不該標識/建議校準周期?若應該,校準周期該如何確定?下次校準日期必須延續嗎?本文將圍繞這幾個有關校準周期的問題進行研討。 1.標識/建議校準周期的依據 實際上, ISO/IEC 17025:2005《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針對校準周期的完整表述是:“校準證書(標簽) 不應包含校準時間間隔的建議,除非與客戶達成一致。該要求可能被法規取代。” 按照該條款,若與客戶達成一致, 標識/建議校準周期也是可以的。即使不能達成一致,若有法規另做規定,該條款也可能作廢。實際上,確定有相應的法規對其另做規定。 JJF 1071-2010《國家計量校準規范編寫規則》在5.13 復校時間間隔條款中規定:“編寫計量校準規范可做出有一定科學依據的復校時間間隔的建議參考, 并應注明由于復校時間間隔的長短是由儀器的使用情況、使用者和儀器本身質量等諸因素所決定的,因此送校單位可根據實際使用情況自主決定復校時間間隔。” 按照此條款,校準規范是可以做出校準周期的建議的。校準一般依據校準規范或參照檢定規程進行,相應地,也應該按照校準規范或者檢定規程給出校準周期,只不過客戶可以根據實際的使用情況自主決定復校周期而已。 2.校準周期的確定 校準周期的長短涉及到經濟性和有效性兩個因素:周期過短,能夠降低儀器設備過規定允差的風險,但會增加客戶的計量成本,同時占有計量器具正常使用的時間,進而影響生產;而校準周期過長,則會增加計量器具差的風險,進而增加產生廢品的幾率,造成經濟損失。因此,合理地確定計量器具的校準周期非常重要。 目前,我國一些行業標準對計量器具校準周期的規定相對比較靈活,例如:機械行業推薦標準JB/T 4279.1~4279.13-1994《漆包繞組線檢測設備檢定方法》中規定有的儀器設備每年校準一次(如伸長率試驗儀、回彈角測試儀等),有的儀器設備兩年校準一次(如直流電阻試驗裝置、剝離扭絞試驗儀和軟化擊穿試驗儀等)。那么對于沒有行業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沒有明確規定校準周期的儀器, 該如何確定校準周期呢? JJF1139-2005《計量器具檢定周期確定原則和方法》是確定檢定周期的總原則。對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提出了反應法和大似然估計法兩種方法。其中, 反應法主要有固定階梯調整法、增量反應調整法和間隔測試法3 種方法; 大似然估計法又有經典法、二項式法和更新時間法3 種具體的計算方法。同時,該規范明確地提出,校準周期也可以參考此規范。 在實際工作中,對計量器具的校準周期的建議,計量機構一般按照以下3種情況進行處理。 a) 如果參照計量檢定規程開展校準,則校準周期建議按計量檢定規程中規定的檢定周期執行。 b) 如果按照校準規范進行校準,則按校準規范中規定的復校時間間隔執行。 c) 如果是按照產品標準或產品技術條件開展的校準,則由計量人員參照JJF139-2005《計量器具檢定周期確定原則和方法》實施。首先,根據計量器具的工作原理、結構、材質、穩定性、重復性、大允差、使用頻度、環境條件和維護狀況,以及操作人員等諸多因素來確定初始校準周期; 然后,根據后續的校準結果情況采用反應法或大似然估計法中的一種或幾種合適方法進行調整(建議優先選用增量反應調整法進行調整,詳情請參閱JJF 1139-2005 《計量器具檢定周期確定原則和方法》)。 3.校準周期的調整 如果客戶出于成本的考慮要求延長校準周期,建議計量機構根據近年來該計量器具一次校準合格(即沒有調整而校準合格) 情況,按照JJF 1139-2005 《計量器具檢定周期確定原則和方法》給出復校時間間隔的建議。當然,由于檢定周期或校準復校時間間隔是保險(長) 的周期時間,如果客戶要求縮短校準周期, 計量機構*可以同意其調整要求。 從客戶的角度來看,若確實有必要延長計量器具的校準周期,至少需要提供以下證據證明儀器的校準狀態得以保持: 1) 近三年來檢定/校準證書顯示其滿足計量要求且測量結果在基值上限波動; 2) 近三年來期間核查結果均滿意且數據沒有單方向偏移; 3) 制定相應的管理文件,文件中對不同類型、不同使用情況的計量器具校準周期延長有明確的規定,并按規定執行。 4.校準日期的連續 在實際工作中, 有些客戶要求計量機構調整校準日期。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 不希望變化; 2) 方便內部管理,都統一成一個或幾個日期,方便周期校準安排或內部使用; 3) 認為校準日期不連續,在內、外部審核時會被判為不符合項。 其實,校準日期也屬于記錄的一部分,也應遵循真實、準確的原則。因此, 一般情況下校準日期應按照實際校準的日期填寫,不能為了工作方便而隨意地調整。至于原因3), 則是對校準日期連續的一種誤解,實際上以下幾種情況校準日期不連續是合理的。 a) 儀器故障 若計量器具在校準有效期內發生故障,由于要經過暫停使用、送修、維修、修后的校準與計量確認和重新啟用等環節, 儀器設備此次校準日期可能過上次校準時建議的再校準時間。按ISO 9001質量管理體系、ISO/IEC17025《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儀器設備發生故障,客戶會有記錄,包括儀器設備暫停使用和送修等。客戶有充分的證據表明儀器設備在校準日期不延續期間沒有使用(指用作監視和測量用), 不會對產品的質量產生影響, 則這種情況下校準日期不連續是合理的。 b) 儀器送檢 計量器具在校準有效期內外送周檢,可能因為各種原因導致此次校準日期過了上次校準時建議的再校準日期。但是只要客戶保留儀器設備送檢周期計劃、送檢委托單等充分的證據表明該儀器設備沒有在校準日期不連續期間使用,不會對產品的質量產生影響,則這種情況下校準日期不連續也是合理的。 c) 儀器停用 計量器具在建議再校準日期前停用,并加標識避免誤用。再次啟用前經校準和計量確認滿足使用要求,此時校準日期可能過了上次校準時建議的再校準日期。但是,只要客戶有充分的證據表明儀器設備沒有在校準日期不連續期間使用,不會對產品的質量產生影響,則這種情況下校準日期不連續也是合理的。 5.結束語 對于校準周期的問題,總結如下幾種情況,供相關人員參考。 a) 若校準依據、校準規范、參考檢定規程或者相關行業標準里明確規定了校準周期, 那么計量校準機構和客戶應按照校準規范、行業標準建議的復校時間間隔或檢定規程規定的檢定周期標識/建議校準周期。 b) 若依據的標準沒有明確規定校準周期, 則由計量人員參照JJF1139-2005《計量器具檢定周期確定原則和方法》來確定校準周期。 c) 若客戶的確需要延長校準周期,可通過提供相關證據證明計量器具在延長期間保持了原有的校準狀態。 d) 計量器具的校準日期不能修改也不用修改,只要有證據表明儀器沒有使用, 那么該計量器具校準日期不連續是合理的, 不會形成不符合項。 ——作者: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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