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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次標準砝碼驗收規則
各等砝碼需經生產廠檢驗部門按本標準第1.3.1;2.1~2.5;2.6~2.10條的規定逐個進行檢驗,合格后提出申請由計量部門或其授權單位,1~2等砝碼必需由計量部門檢定,取得合格證明文件后才能出廠。但計量部門對2等砝碼的檢定應能保證生產周期的正常進行。
按本標準第1.3.1條規定進行砝碼質量允差檢定,允差范圍應符合表l的規定,檢定方法按砝碼國家檢定規程JJG 99—81《砝碼》的要求進行。
有關l~2等砝碼的試制和生產以及l等砝碼的統一編號按國家計量管理條例進行。
接本標準第2.2條的規定.每批材料在投產前繕須送往計量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測定其密度,并將測定結果填入合格檢定證書。
按本標準第2.1;2.3;2.4;2.5~2.10條的規定用目力檢查。
按本標準第2.6, 2.7條的規定,對鍍層,漆層進行如下的檢查。
檢驗前,用清潔的軟布或棉紗揩去試樣表面的油污。
檢驗時,應按下列條件進行目力觀察。
a.試樣放置于無反光的白色平臺上或無反射光線的白色透射光下;
b.照度為200~3001x(相當于距40W日光燈500mm處的照度);
c.試樣表面與肉眼的距離不小于350mm。
按本標準第2.8條的規定,用光潔度樣板以目力檢驗或用于涉顯微鏡檢驗。
按本標準第2.9條的規定,將砝碼先后置于低溫箱和干燥箱內,分別在- 50±5℃和50±5℃的條件下各存放六小時,然后檢定,結果應符合2.9條的規定。
4 標志,包裝與運輸
4.1公斤組、克組砝碼均應標有質量標稱值和質量單位,10g及其以下的砝碼和毫克組砝碼只須標示質量標稱值。
4.2 50mg及其以上的1等砝碼應印有編號。
4.3 1~3等同一組內相同質量標稱值的砝碼應依次在第二及第三個砝碼上用單點(“.")和雙點‘..")標記以示區別。
4.4砝碼食上應固定具有下列內容的產品銘牌;
a.制造廠名;
b.砝碼等級;
c.質量范圍,
d.產品編號;
e.砝碼材料和保護層;
f.出廠日期。
4.5砝碼盒單獨包裝出廠時,其包裝箱應堅固、防潮。
4.6.保證期限
用戶在遵守保管和使用規則的條件下,砝碼從出廠日起一年內,產品因制造不良,引起表面質量和允差出本標準的規定時,生產廠應負責實行“包修、包退、包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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