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呼和浩特市生態環境局發布關于內蒙古久泰新材料有限公司年產100萬噸乙二醇填平補齊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
項目位于呼和浩特市托克托縣工業園區內蒙古久泰新材料有限公司年產100萬噸乙二醇項目廠區內,擬采用空氣化工產品(呼和浩特)有限公司大型氣體島項目供氣裝置富裕的原料氣制取甲醇,占地面積2.492hm2。項目主要建設甲醇合成裝置、氫回收裝置和甲醇精餾裝置,配套建設精甲醇儲罐及汽車裝卸站,其他公輔工程依托100萬噸乙二醇項目。項目建設規模為年產90萬噸甲醇。項目總投資62726.26萬元,其中環保投資520萬元,占總投資比例0.83%。
原文如下:
內蒙古久泰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于內蒙古久泰新材料有限公司年產100萬噸乙二醇填平補齊項目環境影響報告審批的申請》及由內蒙古綠潔環保有限公司編制完成的《內蒙古久泰新材料有限公司年產100萬噸乙二醇填平補齊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等相關材料收悉。經我局審議,同意該項目建設,現批復如下:
一、項目基本情況
項目位于呼和浩特市托克托縣工業園區內蒙古久泰新材料有限公司年產100萬噸乙二醇項目廠區內,擬采用空氣化工產品(呼和浩特)有限公司大型氣體島項目供氣裝置富裕的原料氣制取甲醇,占地面積2.492hm2。項目主要建設甲醇合成裝置、氫回收裝置和甲醇精餾裝置,配套建設精甲醇儲罐及汽車裝卸站,其他公輔工程依托100萬噸乙二醇項目。項目建設規模為年產90萬噸甲醇。項目總投資62726.26萬元,其中環保投資520萬元,占總投資比例0.83%。
項目為新建項目,在全面落實報告書提出的各項污染防治措施后,項目建設可行。
二、項目建設與運營管理中應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強施工期環境管理。項目施工廢水經處理后回用;嚴格落實施工期大氣污染防治措施,做好“六個*”等相關工作;合理布置施工設備,選用低噪聲設備,施工噪聲應符合《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523-2011)要求。
2、做好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甲醇膨脹槽溶解氣經氫回收裝置處理,非滲透氣作為乙二醇項目燃料氣回用,滲透氣作為原料氣回用于甲醇合成;甲醇精餾塔不凝氣、常壓塔回流槽不凝氣等作為乙二醇項目燃料氣回用;甲醇儲罐呼吸排放的甲醇廢氣、甲醇裝卸產生的廢氣經收集后通過水洗塔廢氣處理裝置處理,甲醇無組織排放執行《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第6部分:有機化工業》(DB37/2801.6-2018)相關限值。項目須針對揮發性有機廢氣安裝在線監測設備,并與我局聯網。
3、加強水環境保護。甲醇精餾回收塔塔底精餾廢水、甲醇裝置沖洗廢水等生產廢水以及員工生活污水依托乙二醇項目污水處理站處理后回用;甲醇合成氣包排污水作為循環水系統補水回用。
4、嚴格控制噪聲環境影響。廠界噪聲須滿足《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中3類標準要求。
5、加強固廢處理。生活垃圾由環衛部門處置;甲醇合成產生的廢吸附劑、廢催化劑、廢耐火球分類收集后暫存于乙二醇項目廠區內的危廢暫存間,危險混合醇暫存久泰乙二醇項目雜醇儲罐,定期由有資質單位轉運處置。項目須在廠區內配套足夠容量的危險廢物臨時貯存庫,嚴格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及修改單要求進行管理。
6、做好項目環境信息公開工作,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建設單位須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信息公開機制方案》等相關要求。運營期在廠區門口設置顯示屏,公開污染物排放等相關環境信息。
7、嚴格執行環評報告中提出的其他環境影響防治對策,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
8、該項目應確保納入并符合園區有關規劃;建設單位應嚴控工藝,確保不超過設計及批復的產能,否則我局依據《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嚴肅予以處理。
三、項目建設必須嚴格執行配套設施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
四、如工程的性質、規模、地點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應當在開工前重新報批本工程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五、由呼和浩特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ZHIFA支隊和呼和浩特市生態環境局托克托縣分局負責該項目施工期和運營期的環境監察及環評事中事后監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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