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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農用運輸車減振器的結構尺寸、技術要求、輸及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三輪農用運輸車和四輪農用運輸車用減振器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以下簡稱減振器)。
常用術語:
1、示功圖---減振器阻力P和活塞位移:的關系曲線。
2、速度特性---減振器阻力尸和活塞速度、的關系。
3、耐久性---減振器阻力尸和運轉次數n的關系。
4、只輪農用運輸車前減振器總成(簡稱三輪車減振器總成)---位于屯輪農用運輸車車架和車輪之間,緩和并衰減由地面引起的沖擊和振動,同時承受和傳遞作用在車輪和車架之間的各種力和轉矩的裝置(部件))o
5、只輪農用運輸車前減振器(簡稱三輪車減振器)---只輪車減振器總成中除去緩沖彈簧后的部分。
6、筒式減振器---圓筒形的減振器
技術要求:
1、減振器應注人規定牌號和容量的油液。在拉壓試驗臺上,以5 Hz土2Hz頻率、30 mm士l mm行程拉壓循環10次后,不得有異響等現象。拉壓試驗后,橫置8h以上不得有滲油現象。
2、三輪車減振器總成的緩沖彈簧與三輪車減振器之間不應有異常摩擦.
3、減振器復原阻力與壓縮阻力之比應大于或等于1.2。
4、三輪車減振器總成的緩沖彈簧其*變形量不得大于總高度的0.5,每副三輪車減振器總成的緩沖彈簧在額定軸向載荷下的高度差不得大于總高度的2%。
5、三輪車減振器總成用共振頻率、加速度傳遞率檢測時,其共振頻率應不大于1.7 Hz,起減振作用時的Z小振動激勵加速度不大于0.6 m/sZ,共振頻率處的Z大加速度傳遞率不大于2.8,在3.5-10 Hz內的加速度傳遞率不大于0.5,在10 Hz以上的頻率范圍內加速度傳遞率不應出現大于1的峰值。
注:三輪車減振器總成按承載質量、彈簧剛度和阻尼力檢測或按共振頻率、加速度傳遞率檢測,兩者等效
6、耐久性臺架試驗時,筒式減振器在5x10'次循環之內不得漏油,三輪車減振器在3x10'次循環之內不得漏油,阻力衰減率不大于額定值的35%,阻尼潤滑油消耗不得超過規定加注量的15%,三輪車減振器總成緩沖彈簧*變形量不大干極限工作負荷下彈簧變形量的4 %,各零件不得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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