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舒生說,對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判定是《處理辦法》的核心內容。《處理辦法》中規定的弄虛作假情形包括自動監測和手工監測工作中可能采取的手段和方法,力爭囊括實驗室監測從監測布點、采樣、分析、質控到數據處理、出具報告甚至數據使用,以及自動監測從點位布設、站房要求、采樣系統、數據分析處理到質控、檔案記錄等運行維護的各個環節。同時,《處理辦法》對監測人員、排污機構和運維企業可能存在的弄虛作假情形進行了明確規定,對黨政和委托監測方可能干預環境監測行為的方式方法作出了詳細界定,為打擊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提供了判定依據。
《處理辦法》規定,由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以下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調查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除環保部門定期或不定期開展的監測質量監督檢查、單位和個人舉報提供線索、對自動監測設備設置的遠程質量監控系統等常規渠道外,鼓勵地市級以上環保部門積極探索,依據本辦法和相關規范,建立適合本地實際、便于操作的監測數據質量監督檢查和調查處理機制,明確監督檢查、調查處理工作的牽頭和配合單位,以及調查工作程序、工作要求等內容。發現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行為線索后,符合條件的,依照法定程序辦理。
譬如,對于決定查處的案件,應當及時調查。一般案件調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有環境監測專家參與調查,重大案件應當組成調查組。調查人員應制作現場調查筆錄,并采取措施收集、固定證據。調查結束后,調查人員和被查對象應當在檢查筆錄上簽字。
調查結束后,調查人員應當將已查明違法行為的事實和證據、初步處理意見,交環境門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處理。
■通過行政和法律手段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