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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標準】4月11日,全國
溫度計量技術委員會發布了由重慶市計量質量檢測研究院制定的《建筑材料不燃性試驗裝置溫度參數校準規范》征求意見稿,并向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征求意見。
隨著社會經濟和城市化建設的快速發展,高層建筑甚至超高層建筑、大型綜合性建筑、地下軌道交通及配套建筑等越來越多,規模越來越大。這些建筑普遍具有人員密度大和(或)人員流動性大的特點,在消防方面,存在火災荷載大、自然排煙困難、疏散救援難度高等問題,導致消防工作日趨嚴峻。根據《消防法》,按照“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原則,要求建筑工程大量使用不燃性建筑材料,從源頭上預防火災發生。建筑材料不燃性的優劣直接關系到火災發生時,能否有效避免或降低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損失。因此,建筑材料不燃性試驗作為把關建筑材料不燃性性能的重要技術手段,對不燃性建筑材料的選擇具有重要作用。
建筑材料不燃性試驗爐由加熱爐、空氣穩流器、氣流罩、支架、試樣架及其插入裝置組成。加熱爐高150mm,爐壁內安裝有電加熱線圈,外部覆蓋隔熱層,爐內直徑為75mm。錐形空氣穩流器固定在加熱爐底部,氣流罩固定在加熱爐頂部。加熱爐安裝在支架上,試樣件通過試樣架和插入裝置后懸掛在加熱爐內進行試驗。如果試驗裝置溫度測量不準,爐內溫度分布不符合試驗標準要求,將導致試件在試驗過程中的溫升和燃燒時間不正確,試件試驗前后的質量損失不能反應真實的結果,最終導致對建筑材料不燃性等級的誤判。
由于沒有建筑材料不燃性試驗裝置計量檢定規程和校準規范,使用單位不能對其進行有效的量值溯源。生產企業根據GB/T 5464-2010《建筑材料不燃性試驗方法》組織生產,部分使用單位也僅僅對試驗裝置熱電偶進行單獨校準,不能對試驗爐進行整體檢測和校準。無法保證試驗裝置出廠標準一致和使用中試驗結果一致,嚴重影響了建筑材料不燃性試驗結果的可靠性和、準確性。因此,制定建筑材料不燃性試驗裝置溫度參數國家校準規范,對統一全國建筑材料不燃性試驗裝置的量值傳遞方法,保證試驗結果的一致性,對提高試驗裝置的質量和試驗結果的準確性、可靠性具有重要的意義。
本規范依據JJF 1001-2011《通用計量術語及定義》和JJF 1071-2010《國家計量校準規范編寫規則》的要求編寫。本規范參考JJF 1170-2010 溫度巡回檢測儀、GB/T 5464-2010 建筑材料不燃性試驗方法、GT/T 16839.2熱電偶第二部分:允差等技術文件編寫而成。
依據JJF 1071-2010《國家計量校準規范編寫規則》,本規范主要內容包括:范圍;引用文件;概述;計量特性;校準條件;校準項目和校準方法;校準結果表達;復校時間間隔以及附錄A、B、C、D等內容。
校準環境條件:
1.環境溫度:15 ℃~35 ℃,校準過程中環境溫度變化不超過±5 ℃。2.相對濕度:≤80% RH。
校準前準備:
校準前應確保試驗裝置處于良好工作狀態,如空氣穩流器整潔暢通、校準專用支架能平穩插入,外套管和鉸鏈座活動正常,保證校準熱電偶能準確定位于試驗爐規定位置。
溫度示值誤差:
試驗裝置通過爐內熱電偶測量并控制加熱爐管溫度,部分試驗裝置配有附加熱電偶,用于測量試樣中心溫度和表面溫度,應分別對爐內熱電偶和附加熱電偶溫度測量示值誤差進行校準。
校準結果處理:
經校準后的建筑材料不燃性試驗裝置應核發校準證書,校準證書應符合JJF 1071-2010中5.12的要求,并給出校準項目名稱和測量結果以及擴展不確定度。校準原始記錄(參考)格式見附錄B,校準證書結果頁(參考)格式見附錄C。
復校時間間隔:
由于復校時間間隔的長短是由儀器的使用情況、使用者、儀器本身質量等諸因素所決定的,因此,送校單位可根據使用情況自主決定復校時間間隔,建議不超過1年。在此期間,如儀器經過維修,再次使用前應重新校準。
本規范為首次發布。本規范適用于建筑材料及其制品不燃性試驗裝置試驗爐溫度參數的校準和性能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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