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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標準】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保護水生態系統安全,規范生態環境基準工作,生態環境部現批準《淡水生物水質基準推導技術指南》為國家生態環境標準,并予發布。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指導和規范淡水生物水質基準的推導,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淡水生物水質基準推導的一般性程序、方法與技術要求。本標準首次發布于2017年,本次為第一次修訂。
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有:——增加了方案制定、質量保證與質量評價、不確定性分析、報告編制等章節和 2 個附錄,刪除了水質基準污染物質確定、基準的應用等章節,刪除或優化了部分附錄內容;——修訂了部分術語和定義;——完善了數據收集、篩選和評價的方法;——增加了毒性數據預處理內容;——基準推導過程中增加了同效應毒性值的計算;——刪除了急慢性毒性比方法。
本標準自2022年3月10日起實施。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淡水水生生物水質基準制定技術指南》(HJ 831—2017)廢止。
本標準參考GB/T 1.1 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 1 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GB/T 7714 信息與文獻 參考文獻著錄規則;GB/T 13266 水質 物質對蚤類(大型蚤)急性毒性測定方法;GB/T 13267 水質 物質對淡水魚(斑馬魚)急性毒性測定方法;GB/T 21805 化學品 藻類生長抑制試驗;GB/T 21806 化學品 魚類幼體生長試驗;GB/T 21807 化學品 魚類胚胎和卵黃囊仔魚階段的短期毒性試驗;GB/T 21828 化學品 大型溞繁殖試驗;GB/T 21830 化學品 溞類急性活動抑制試驗;GB/T 21854 化學品 魚類早期生活階段毒性試驗;GB/T 27861 化學品 魚類急性毒性試驗;GB/T 29763 化學品 稀有鮈鯽急性毒性試驗;GB/T 29764 化學品 青鳉魚早期生命階段毒性試驗等文件編制而成。
數據需求:
收集的數據包括以下類別: a)污染物基本信息。包括物質名稱、分子式、化學物質登記號(CAS 號)、用途等; b)污染物固有的理化特性數據。包括熔點、沸點、溶解性、揮發性、辛醇-水分配系數、化學平衡常數、半衰期等; c)污染物水環境暴露數據。數據內容執行 GB/T 34666.1; d)污染物對淡水生物的毒性數據。數據內容執行 GB/T 34666.2; e)受試生物信息。包括受試生物的中文學名、常用名、拉丁名、分類地位、生活習性、棲息地特征、地理分布區域等; f)對污染物毒性有影響的我國地表水水質參數的數據。包括溫度、pH、硬度、有機質含量、懸浮顆粒物含量等,同時應包含監測時間、監測區域或位點信息等。
數據來源:
數據來源主要包括:a) 有明確數據來源的國內外生物毒性數據庫;b) 經同行評議公開發表的文獻或報告;c) 國家政府部門發布的相關數據;d) 經專家判斷可靠的其他來源數據;e) 在基準推導過程中補充測試的物種(參見附錄 B)毒性數據。
受試物種篩選:
用于基準推導的受試物種應滿足以下要求:a)受試物種應能反映我國淡水生物區系特征,能充分代表水體中不同生態營養級別及其關聯性,或具有重要經濟價值或娛樂用途,以分布于我國境內的淡水生物為優選對象;b)受試物種能夠被馴養、繁殖并獲得足夠的數量,可優先考慮從國家級種質資源庫、權威學術科研機構或具有相關資質的機構獲取;或在某一地域范圍內有充足的資源,確保有個體均勻的群體可供實驗;c)受試物種對污染物質應具有較高的敏感性及毒性反應的一致性;d)污染物對受試物種的毒性效應有標準的測試方法或測試方法較為成熟; e)受試物種在人工馴養、繁殖時能保持遺傳性狀穩定;f)當采用野外捕獲物種進行毒性測試時,應通過專業的物種鑒定準確識別物種,并確保采用的生物個體未曾接觸過目標污染物;g)有害的外來入侵物種不應作為受試物種(參見附錄 C),除附錄 C 中所列物種外,其他對我國自然生態系統有明確危害的淡水生物也不應作為受試物種;h)對于我國珍稀或瀕危物種、特有物種,應根據國家野生動物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選擇性使用作為受試物種;i)單細胞動物和微生物(微藻除外)不應作為受試物種。
實驗設計要求:
實驗設計一般遵循如下原則:a) 實驗設計應依據國家或國際標準毒性測試方法(GB/T 13266、GB/T 13267、GB/T 21805、GB/T 21806、GB/T 21807、GB/T 21828、GB/T 21830、GB/T 21854、GB/T 27861、GB/T 29763、GB/T 29764、GB/T 31270.18、GB/T 31270.21、GB/T 35524、ISO 20666、OECD 235 等),其次可參考其他標準組織或國家的相關文獻,否則應對實驗設計進行詳細說明;b) 實驗應設置空白對照組,必要時需設置陽性對照組。應盡量避免使用助溶劑或分散劑。如需使用,則應設置溶劑對照組,其濃度一般不超過 0.1 mL/L,且在所有容器中濃度保持一致,同時助溶劑或分散劑不能對實驗結果有顯著影響;c) 實驗組濃度應按照標準毒性測試方法的要求進行設定,急性毒性試驗濃度間隔系數一般不超過2.2,慢性毒性試驗濃度間隔系數一般不超過 3.2; d) 急、慢性毒性實驗應設置一定數量的平行,平行數量一般按照受試生物毒性測試標準方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基準確定與表述:
基準的確定和表述遵守以下規定:a)按照本標準推導出的水質基準包括短期水質基準和長期水質基準; b)結合專業判斷,確保短期水質基準和長期水質基準分別小于所有重要淡水物種(經濟價值高或生態學意義突出)的最小的 AVE 和 CVE,否則,應以最敏感重要淡水物種的最小的 AVE 或 CVE 作為短期水質基準或長期水質基準;c) 淡水生物水質基準取值依據污染物毒性和儀器檢出限等信息綜合確定,一般保留 2~4 位有效數字,單位為 μg/L 或 mg/L,特殊情況下根據實際情況處理,必要時,可采用科學計數法進行表達;d) 淡水生物水質基準表述內容包括水質基準、HC5 和評估因子,如污染物毒性受水質參數影響,表述內容還應包括與基準對應的水質參數信息。
本標準適用于單一化學污染物的淡水生物水質基準的推導。本標準不適用于高生物累積性污染物的淡水生物水質基準推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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