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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標準】導讀:根據2021年9月29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關于修改〈江蘇省河道管理條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進行第四次修正。
為了加強太湖水污染防治,保護和改善太湖水質,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和人體健康,促進經濟社會與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
《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太湖流域地表水體的污染防治。太湖流域包括太湖湖體,蘇州市、無錫市、常州市和丹陽市的全部行政區域,以及句容市、南京市高淳區和溧水區行政區域內對太湖水質有影響的河流、湖泊、水庫、渠道等水體所在區域。
太湖流域實行分級保護,劃分為三級保護區:太湖湖體、沿湖岸五公里區域、入湖河道上溯十公里以及沿岸兩側各一公里范圍為一級保護區;主要入湖河道上溯十公里至五十公里以及沿岸兩側各一公里范圍為二級保護區;其他地區為三級保護區。太湖流域一、二、三級保護區的具體范圍,由省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
條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制定。適用于江蘇省行政區域內的太湖流域地表水體污染防治。流域內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堅持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堅持先規劃、后開發。對流域管理實行負責制,切實管理好流域環境相關問題。
條例細則規定,加強負責部門監督管理職責。嚴格管控流域開發建設活動,淘汰落后工藝及設備,組織水質監測網絡,建立水環境質量監測預警、應急系統,提高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等。
加大污染防治力度。發展循環經濟,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發展高技術、高效益、低消耗、低污染的產業,促進企業技術改造,推行清潔生產,加快形成節約、環保、高效的產業體系,減少污染物排放。加強水體監測,及時消除影響;禁運毒害化學品等船舶進入;分級別禁止保護區內實施的相關情形。
強化飲用水水源保護力度。加快落實生態保護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飲用水水源,確保飲用水水源安全。對飲用水水質未達標的及時上報,消除隱患;建立行政區飲用水水源水質污染事故應急預案,保證供水;限期拆除保護區內排污口。(具體詳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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