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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標準】由廣東省環境科學學會提出并歸口管理,東莞市新東粵環保實業有限公司、生態環境部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等多家企事業單位共同編制的《生活垃圾焚燒飛灰處理產物填埋污染控制技術規范》團體標準,已經編制形成了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不斷發展,人民生活水平顯著提高,生活垃圾產生總量也不斷增長,生活垃圾的處理處置已成為制約社會發展的因素之一。目前,我國主要的生活垃圾處理處置方式包括填埋、焚燒和堆肥,焚燒因具有高減量、高減容、破壞有毒有害物質等優勢,而被各國廣泛采用。然而,生活垃圾焚燒過程中產生了大量富集重金屬、可溶性氯鹽、二噁英等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焚燒飛灰。
我國近年來也對飛灰填埋技術進行了大量和廣泛的研究,國家重點研發、省部級、市級科研基金資助了大量的垃圾焚燒飛灰相關技術研究。在垃圾焚燒飛灰相關研究逐漸深入、垃圾焚燒處理規模不斷擴大的同時,也涌現出一批負責任、技術強的企業,不斷為飛灰的安全處置提供創新的解決途徑。生活垃圾填埋場標準發布的12年以來,我國飛灰填埋技術有長足的進步,亟需凝練當前的科研、技術、管理成果以更好服務社會。
因此,需要在對國內外填埋技術現狀和發展進行深入分析并充分吸收現有研究成果的基礎上,調動科研單位、頭部企業蘊藏的技術革新,對現行標準進行評價和補充,編制形式更靈活的團體標準。團體標準的編制,將有利于引導我省垃圾焚燒飛灰填埋相關行業的良性發展,降低垃圾焚燒處理手段經濟、環境成本,從源頭上遏制飛灰的違法處理。
本文件規定了生活垃圾焚燒飛灰處理產物填埋污染控制的基本要求,入場、填埋、封場及后期管理 的污染控制,污染物排放控制以及監測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生活垃圾填埋場進行飛灰處理產物填埋時的入場、填埋、封場及后期管理的污染控制, 可作為有關填埋場建設、運行和封場后的維護與管理過程中的技術依據。
本標準引用的文件包括: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 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50869 生活垃圾衛生填埋處理技術規范;GB 51220 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封場技術規范;GB/T 2828.2 計數抽樣檢驗程序 第2部分:按極限質量LQ檢索的孤立批檢驗抽樣方案;GB/T 15555.4 固體廢物 六價鉻的測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18772 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環境監測技術要求;CJJ 176 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巖土工程技術規范;HJ 77.3 固體廢物 二噁英類的測定 同位素稀釋高分辨
氣相色譜-高分辨質譜法;HJ 702 固體廢物 汞、砷、硒、鉍、銻的測定 微波消解/原子熒光法;HJ 766 固體廢物 金屬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HJ 1134 生活垃圾焚燒飛灰污染控制技術規范(試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 39 號)。
本標準內容包括: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基本要求、入場控制要求、運行過程污染控制要求、封場及后期管理的污染控制要求、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要求。
入場控制要求:1.飛灰的固化/穩定化等處理過程宜在生活垃圾焚燒企業或專業處理中心內進行,吊裝填埋的飛灰處 理產物入場前,澆筑填埋的飛灰穩定固化后,應滿足 GB 16889 的入場控制要求。 2.對淋溶液處理設施含生物處理工藝的填埋場,入場的飛灰處理產物浸出液中化學需氧量、生化需 氧量、氨氮、鈣離子及氯離子等濃度不宜超過設計進水水質。 3.飛灰處理產物中嚴禁混入危險廢物及放射性廢物。 4.在飛灰處理產物運輸、貯存過程中,應采用封閉包裝或置于密封容器內,運輸工具應滿足防雨、 防滲漏、防遺撒要求。 5.飛灰處理產物雨天不宜進場。 6.宜設置飛灰處理產物貯存設施,貯存設施應符合 GB 18597 的要求。 7.填埋場宜對入場飛灰處理產物進行抽樣檢測。飛灰處理產物浸出液的檢測頻次宜參考 GB 2828.2 的規定,根據極限質量與批量確定。對檢測不達標的飛灰處理產物應及時回取并通知來源單位處理處置。
填埋作業一般要求:a) 日常作業宜盡量縮小作業面積,完成后應及時覆蓋,宜盡量避免揚灰,對易產生揚灰區域進 行噴灑; b) 填埋場底部及沿邊襯層首層攤鋪壓實飛灰處理產物厚度需達 1 m 以上。機械作業時,設備應 與底部防滲層及邊坡保持合適距離; c) 雨天不宜開展填埋作業,在良好天氣下進行集中填埋; d) 作業區完成階段性高度暫停填埋時,應進行中間覆蓋并采用沙袋、輪胎等壓載; e) 應建立覆膜巡查制度,定期及在惡劣天氣來臨前后,對覆膜情況進行檢查,及時更換破損的 覆膜,對吹開裸露的區域重新覆膜; f) 填埋作業完畢后宜對填埋的飛灰處理產物批次進行標記。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1.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應符合 GB 16889 的規定。2.淋溶液宜單獨處理,或將重金屬離子與氯離子等經預處理削減至處理站水質要求后,進入生活垃 圾滲濾液處理站處理。3.運輸車輛沖洗等過程產生的廢水應優先返回工藝過程進行循環使用或綜合利用。
監測要求:1.飛灰處理產物浸出液中的汞、砷、硒測定應執行 HJ 702,六價鉻測定執行 GB/T 15555.4,銅、鋅、 鉛、鎘、鈹、鋇、鎳、總鉻測定執行 HJ 766,二噁英測定執行 HJ 77.3 的規定。2.填埋場的環境和污染物監測要求按 GB 16889 執行。大氣污染物、填埋氣體、滲瀝液、外排水、 地下水、地表水、填埋堆體滲瀝液水位、場界環境噪聲、填埋物、蒼蠅密度監測及封場后監測方法應符 合 GB/T 18772 的規定。 3.在填埋場開始運行前與運行中,應定期對填埋場周邊環境進行監測,監測要求應符合 GB/T 18772 的規定。4.應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排污狀況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本標準適用于生活垃圾填埋場進行飛灰處理產物填埋時的入場、填埋、封場及后期管理的污染控制, 可作為有關填埋場建設、運行和封場后的維護與管理過程中的技術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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