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表網 儀表標準】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做好國家計量技術法規制修訂計劃有關事項的通知,由浙江省計量科學研究院等單位負責起草的《環境噪聲自動監測儀檢定規程》已完成征求意見稿,現開始征求意見。
環境噪聲已經成為繼廢氣、廢水、廢渣后的第四大污染,而且隨著人們環保意識的提高,以及機動車保有量大幅增加和城市高層建筑的大量建成,環境噪聲擾民的投訴還逐年增加。因此環境噪聲的防治與監測越來越受到重視。
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開展在線自動環境監測成為我國噪聲監測發展的必然趨勢。環境噪聲自動監測儀(以下簡稱“監測儀”)有著無人員值守、24h連續運行的特點,極大的解決了當前噪聲監測耗時、費力、代表性差等問題。可為環境噪聲執法、評價和治理提供及時、可靠、有效的依據,還可為我國大中型城市實施安靜工程提供了及時的、準確的環境噪聲監測手段。
根據我國最新發布的GB 3096-2008《聲環境質量標準》規定:“全國重點環保城市以及其他有條件的城市和地區宜設置環境噪聲自動監測系統,進行不同聲環境功能區監測點的連續自動監測。”但是目前國家尚未制訂有關計量技術規范,為了保證環境噪聲自動監測系統的技術性能滿足環境噪聲監測的要求,同時保證環境噪聲監測量有關量值溯源到國家聲壓基準,需要制訂《環境噪聲自動監測系統檢定規程》,以規范和指導環境噪聲自動檢測系統的檢定、校準,做到有“法”可依,同時制定本檢定規程并付諸實施,可規范環境噪聲自動監測系統的計量性能要求,統一試驗方法,從而有利于保證環境噪聲自動監測系統的實物質量水平,提高聲學測量系統的準確性、可靠性。
原規程應用的文件,如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和檢定規程部分進行了變更和修訂,涉及一些技術指標也進行了變更,故本規程也需進行修訂。
本規程依據JJF 1002-2010《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編寫規則》的要求和格式編寫。本規程參照了GB/T 3785.1-2010 / IEC 61672-1:2002《電聲學 聲級計 第1部分:規范》、GB/T 3785.2-2010 / IEC 61672-2:2003《電聲學 聲級計 第2部分:型式評價試驗》以及GB/T 3785.3-2018 / IEC 61672-3:2013《電聲學 聲級計 第3部分:周期試驗》(Electroacoustics - Sound level meters - Part 3: Periodic tests )。
本規程代替JJG 1095-2014 《環境噪聲自動監測儀》。與JJG 1095-2014相比,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將術語“級量程”和“計算性能”分別修改為“級范圍”和“計算功能”;
——將名詞“峰值C聲級”、“猝發聲”、“低頻聲耦合腔”和“多頻聲校準器”分別修改為“C計權峰值聲級”、“猝發音”、“低頻耦合器”和“多頻率聲校準器”;
——各技術指標的“允差”修改為“接受限”。并且合格判定修改為測得的與設計目標的偏差不超過適用的接受限,同時測量不確定度不超過表A.1中的最大允許測量不確定度;
——將部分引用文件更新為最新版本;
——增加了3篇引用文件:JJG 790-2005《實驗室標準傳聲器(耦合腔互易法)》、JJG 482-2017《實驗室標準傳聲器(自由場互易法)》、GB/T 17312-1998《聲級計的無規入射和擴散場校準》;
——修改了指示聲級調整、自生噪聲、級線性、C計權峰值聲級和過載指示的檢定頻率和幅度,猝發音響應、重復猝發音響應持續時間、計算功能等內容;
——增加了C、Z頻率計權相對于A頻率計權聲級指示的檢定;
——增加了“濾波器中心頻率處的相對衰減”的相關內容;
——修改了原“濾波器的相對衰減”和“濾波器的線性范圍”的部分表述;
——修改了“計量標準和主要配套設備”中部分設備要求,增加了“前置放大器”的要求,刪去了“交流電壓表”和“聲級計”的要求;
——修改了“檢定環境條件”;
——修改了附錄A的名稱為“最大允許測量不確定度”,更新了表A.1中的“條款號”和“最大允許測量不確定度”;
——添加了附錄D 頻率計權聲信號試驗的其他方法。
本規程引用下列文件:JJG 176聲校準器;JJG 188-2017 聲級計;JJG 449-2014 倍頻程和分數倍頻程濾波器;JJG 482-2017實驗室標準傳聲器(自由場互易法);JJG 778-2019 噪聲統計分析儀;JJG 790-2005 實驗室標準傳聲器(耦合腔互易法);JJF 1001-2011 通用計量術語及定義;JJF 1034-2020 聲學計量術語及定義;GB/T 3102.7 聲學的量和單位;GB/T 3947-1996 聲學名詞術語;GB/T 17312-1998聲級計的無規入射和擴散場校準。
依據JJF 1002-2010《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編寫規則》,本規程內容包括引言、范圍、引用文件、術語和計量單位、概述、計量性能要求、通用技術要求、計量器具控制以及附錄等內容。
本規程適用于1級和2級環境噪聲自動監測儀的首次檢定、后續檢定和使用中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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