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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標準】導讀:釀造工業行業在江蘇省地域分化明顯,釀造工業企業集團化和規模化程度不高,小規模企業數量占全行業比例較高,多以分散經營為主,市場集中度不高,競爭格局較為混亂。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江蘇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規定,規范釀造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提升業環境管理水平,江蘇省生態環境廳組織編制了《釀造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現向有關單位征求意見。
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釀造工業行業包括1462醬油、食醋及類似制品制造工業和151酒的制造中1511的酒精制造業、1512白酒制造業、1513啤酒制造業、1514黃酒制造業、1515葡萄酒及1519其他酒制造工業。
釀造工業行業在江蘇省地域分化明顯,釀造工業企業集團化和規模化程度不高,小規模企業數量占全行業比例較高,多以分散經營為主,市場集中度不高,競爭格局較為混亂。許多中小企業在生產水平、污染治理水平及資源化利用水平差異較大,同時釀造行業已出臺相應的取水定額制度、清潔生產制度、排污許可證制度,為提高并統一釀造行業的生產、排放全流程的規范性,亟需出臺相應標準及規范推動釀造工業行業結構升級和市場良性健康發展。
本標準規定了釀造工業企業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監測要求、實施與監督要求。
本標準引用的文件包括:GB 11893 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GB 11901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GB 11903 水質 色度的測定;HJ/T 70 高氯廢水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氯氣校正法;HJ 91.1 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 19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HJ/T 199 水質 總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HJ 373 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HJ/T 399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 493 水質采樣 樣品的保存和管理技術規定;HJ 494 水質 采樣技術指導;HJ 495 水質 采樣方案設計技術規定;HJ 505 水質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測定 稀釋與接種法;HJ 53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HJ 536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HJ 636 水質 總氮的測定 堿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 66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連續流動-水楊酸分光光度法;HJ 666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流動注射-水楊酸分光光度法;HJ 667 水質 總氮的測定 連續流動-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668 水質 總氮的測定 流動注射-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670 水質 磷酸鹽和總磷的測定 連續流動-鉬酸銨分光光度法;HJ 671 水質 總磷的測定 流動注射-鉬酸銨分光光度法;HJ 828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等。
水污染物監測要求:1.對企業排放廢水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水處理設施的,應在處理設施后監控。在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應設置永久性排污口標志。2.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及《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排污狀況進行監測,并公開監測信息,同時保存原始監測記錄。3.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及《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系統,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保證設備正常運行。4.對企業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的頻次、采樣時間等監測要求,按HJ 91.1、HJ 373、HJ 493、HJ 494、HJ 495等有關監測技術規范的規定執行。5.企業原料加工量、產品產量的核定,應以法定月報表或年報表為準。6.對企業排放水污染物濃度的測定采用表2所列的方法標準。本文件實施后國家發布的其他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如明確適用于本行業,也可采用該監測方法標準。
實施與監督:1.本文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2.企業是實施排放標準的責任主體,應采取必要措施,達到本文件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3.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該企業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當采用自動監測的結果作為監督性檢查依據時,達標判定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執行。在發現企業排水量有異常變化的情況下,應核定企業實際產品產量和排水量,并按本文件規定換算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4.與污水排放口有關的計量裝置、監控裝置、標志牌、環境信息公開設施等,均按生態環境保護設施進行監督管理。企業應建立專門的管理制度,安排專門人員,開展建設、管理和維護,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拆除、移動和改動。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和新建釀造工業企業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投產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也適用于釀造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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