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儀表網 儀表標準】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提高生態環境管理水平,規范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生態環境部決定制定《水質 可吸附有機鹵素(AOX)的測定 微庫侖法》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目前,標準編制單位已完成征求意見稿。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規定》(國環規科技〔2017〕1號)要求,現就標準(征求意見稿)征求你單位意見。意見反饋郵箱zhiguanchu@mee.gov.cn,截止時間2020年6月30日。
可吸附有機鹵化物(以下簡稱 AOX)于1976年被提出,用來表述溶解在水中且能被活性炭吸附的一類有機鹵化物,包括氯、溴、碘的有機化合物,但不包括有機氟化物。按照其分子質量的大小,AOX可分為高分子質量(HMW)和低分子質量(LMW)兩類。其中低分子質量類物質具有一定的生物活性,對生物體有毒害作用。大部分AOX類物質屬于低分子質量類物質。
本標準規定了地下水、地表水、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中可吸附有機鹵素的微庫侖測定方法。
本標準是對《水質 可吸附有機鹵素(AOX)的測定 微庫侖法》(GB 15959-1995)的修訂,本次為第1次修訂。主要修訂內容如下:擴充了標準的適用范圍;取消了樣品吹脫步驟;增加了干擾物質去除方法;增加了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章節。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水質 可吸附有機鹵素(AOX)的測定 微庫侖法》(GB 15959-1995)廢止。
本標準原起草單位:遼寧省環境保護科學研究所。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監測司、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訂。本標準起草單位:國家環境分析測試中心。本標準驗證單位:江蘇省環境監測中心、湖南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河北省石家莊生態 環境監測中心、江蘇省蘇州環境環境監測中心、江蘇省揚州環境監測中心、廣西壯族自治區 南寧生態環境監測中心。
本標準引用的文件有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 91.1 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 164 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 493 水質 樣品的保存和管理技術規定。
本標準測定方法原理為水樣經硝酸酸化,用活性炭吸附經過酸化水樣中的有機化合物,用 NaNO3-HNO3 混合液洗脫吸附在活性炭上的無機鹵化物。將活性炭在氧氣流中熱解燃燒生成鹵化氫氣體,將鹵 化氫氣體通入到微庫倫池中,并用微庫侖法測定鹵素離子的量,結果用氯的質量濃度表示。
本標準適用于地下水、地表水、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中可吸附有機鹵素(AOX)的測定。
當取樣量為100ml時,本方法的檢出限為7.0μg/L,測定下限為28.0μg/L,推薦檢測 濃度范圍為10.0μg/L ~0.300mg/L,高濃度水樣可稀釋后測定。
本標準也適用于含有懸浮物的水樣,懸浮物可以吸附有機鹵素,測量結果包含懸浮物吸 附的有機鹵素含量。(更多詳情請見附件)
所有評論僅代表網友意見,與本站立場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