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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標準】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號)《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第48號)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完善排污許可技術支撐體系,指導和規范印刷工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工作,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印刷工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合規判定的技術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GB 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13271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629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37822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T 4754—2017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及修改單、GB/T 16158 排風罩的分類及技術條件、HJ 75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 493 水質采樣 樣品的保存和管理技術規定、HJ 494 水質 采樣技術指導、HJ 495 水質 采樣方案設計技術規定、HJ 608 排污單位編碼規則、HJ 732 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 氣袋法、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HJ 942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總則、HJ 944 排污單位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技術規范總則(試行)、HJ 953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鍋爐、HJ/T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等文件。
本標準適用于指導印刷工業排污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以下簡稱排污許可平臺)填報相關申請信息,適用于指導核發機關審核確定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許可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印刷工業排污單位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許可管理。
印刷工業排污單位中,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71)的生產設施和排放口,適用于《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鍋爐》(HJ 953)。
本標準未做出規定但排放工業廢水、廢氣或者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印刷工業排污單位的其他產污設施和排放口,參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總則》(HJ 942)執行。(更多詳情請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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