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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標準】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保障人體健康,保護生態環境,加強建設用地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規范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等相關工作,現批準《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等5項標準為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標準名稱、編號如下:
一、《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HJ 25.1-2019);
二、《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測技術導則》(HJ 25.2-2019);
三、《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技術導則》(HJ 25.3-2019);
四、《建設用地土壤修復技術導則》(HJ 25.4-2019);
五、《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術語》(HJ 682-2019)。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為保障人體健康,保護生態環境,加強建設用地環境監督保護管理,規范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測,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測的原則、程序、工作內容和技術要求。
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測規定了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測的原則、程序、工作內容和技術 要求。 本標準發布于 2014 年,此次為第一次修訂。此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標準名稱由《場地環境監測技術導則》修改為《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 監測技術導則》; 適用范圍參照標準名稱作相應修改; 增加了規范性引用文件《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GB 36600),更新了規范性引用文件的相關標準內容; 增加了“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術語和定義,刪除了“場地”“污染場地” 的術語和定義,修改了“關注污染物”的術語和定義。
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測標準規定了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測的基本原則、程序、工作內容和 技術要求。 適用于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風 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后期管理等活動的環境監測。 本標準不適用于建設用地的放射性及致病性生物污染監測。(具體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等5項標準為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詳見附件)
資料來源:生態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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