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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行業標準】由上海市環境科學學會組織編制的團體標準《固定污染源廢氣 氨的測定 便攜式可調諧激光法》已形成征求意見稿。按照《上海市環境科學學會團體標準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現公開征求意見。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
本文件規定了測定固定污染源廢氣中氨的便攜式可調諧激光法。本文件適用于固定污染源廢氣中氨的測定。方法檢出限為0.5mg/m3,測定下限為2.0mg/m3。
方法原理:
氨對近紅外光區內1450nm~1550nm 特征波長光具有選擇性吸收,通過電流和溫度調諧半導體激光器的輸出波長,掃描氨的窄帶吸收譜線,在一定條件下,吸收譜線強度變化與氨的濃度遵循朗伯-比爾(Lambert-Beer)定律,根據吸收譜線強度變化定量測定廢氣中氨的濃度。
干擾及消除:
1.廢氣中的水蒸氣與氨對近紅外光的吸收峰存在交叉重疊,會對氨的測定產生干擾。在定量計算時,通過水的特征吸收,對其濃度進行測量,再通過干擾消除算法等內置分析程序消除或克服干擾,保證測定結果的準確度。
2.廢氣中的顆粒物易堵塞采樣管路或沾污儀器光學部件,需在采樣單元安裝顆粒物
過濾器,過濾器濾料的材質應避免與氨發生物理吸附或化學反應。
儀器和設備:
1.便攜式可調諧激光法測定儀
1.1 儀器組成
便攜式可調諧激光法測定儀(以下簡稱“儀器”)由采樣管(含濾塵裝置、加熱及保溫裝置)、導氣管、分析儀(含氣體流量計和控制單元、抽氣泵、氣室等)等部分組成。其中,采樣管、導氣管和氣室加熱溫度≥200℃;導氣管應選用不與目標化合物發生反應的材料,宜選用聚四氟乙烯等材質。
1.2 性能要求
a)示值誤差:校準量程≤40μmol/mol 時,絕對誤差不超過±2μmol/mol;校準量程>40μmol/mol 時,相對誤差不超過±5%。
b)零點漂移:不超過±3%。
c)量程漂移:不超過±3%。
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
1.樣品測定前,先測定零點氣和標準氣體,計算全系統示值誤差,并滿足 7.1.2 a)的要求,否則應查找原因并進行相應的校準、維護或維修,直至滿足要求方可開展樣品測定。
2.全部樣品測定后,再次測定零點氣和標準氣體,計算全系統示值誤差,并滿足 7.1.2 a)的要求,可判定樣品測定結果有效;否則,判定樣品測定結果無效。
3.校準和期間核查。每半年至少進行 1 次零點漂移、量程漂移的檢查,對于長期未使用的儀器(超過半年),應當在下次使用前進行零點漂移、量程漂移檢查,檢查結果應滿足 7.1.2 b)和 7.1.2 c)的要求,否則應及時對分析系統進行維護或修復。每年對分析儀進行至少 1 次的水分檢查,并根據檢查結果適時進行水分校準。
4.當儀器重要零部件經過維修或更換后,應重新檢定或校準,并在使用前對分析系統進行性能指標檢查,滿足 7.1.2 的各項性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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